本發(fā)明涉及管材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新型高效氣凝膠地暖管。
背景技術:
地暖管指低溫熱水地面輻射采暖系統中用來作為低溫熱水循環(huán)流動載體的一種管材,因此,需要管材本身具有良好的力學性能以及良好的耐高溫和低溫性,現有的地暖管鋪設在地面上,當工作過程時,地暖管所產生的熱量不僅向上傳遞、還會向下傳遞,這樣會造成熱量的散失,使之地暖管所產生的熱量不能充分利用、降低資源利用率,工作效率低,提高工作時間,增加成本。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為解決上述不足,提供一種新型高效氣凝膠地暖管,使之操作簡單、避免熱量向下流失,進而造成熱量不能充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本發(fā)明的技術解決方案:一種新型高效氣凝膠地暖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暖管包括內層、中間層和外層,所述內層為PEX層,所述中間層為鋼絲網層,所述外層為PE層,所述地暖管鋪設在地面下,所述地暖管環(huán)狀鋪設,所述地暖管下設有隔熱層,所述隔熱層為冷凝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和外層之間設有熱熔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0mm-26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厚度在12mm-18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4mm-28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熱熔膠層厚度在10mm-16mm之間。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通過在地熱管下鋪設有隔熱層,這樣在地熱管工作時,地熱管所產生熱量不會向下傳遞只會向上傳遞使之對室內進行供暖,提高熱量利用率,降低成本、工作效率高、操作簡單、安全可靠。
附圖說明
以下結合附圖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
圖1為本發(fā)明和隔熱層相互配合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主視圖;
圖中:1、地暖管,2、隔熱層,3、PE層,4、熱熔膠層,5、鋼絲網層,6、PEX層。
具體實施方式
本說明書中公開的所有特征,或公開的所有方法或過程中的步驟,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驟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組合。
本說明書(包括任何附加權利要求、摘要)中公開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別敘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類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換。即,除非特別敘述,每個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類似特征中的一個例子而已。
實施例1:
如圖1和圖2所示,一種新型高效氣凝膠地暖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暖管包括內層、中間層和外層,所述內層為PEX層,所述中間層為鋼絲網層,所述外層為PE層,所述地暖管鋪設在地面下,所述地暖管環(huán)狀鋪設,所述地暖管下設有隔熱層,所述隔熱層為冷凝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和外層之間設有熱熔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0mm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厚度在12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4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熱熔膠層厚度在10mm之間。
實施例2:
如圖1和圖2所示,一種新型高效氣凝膠地暖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暖管包括內層、中間層和外層,所述內層為PEX層,所述中間層為鋼絲網層,所述外層為PE層,所述地暖管鋪設在地面下,所述地暖管環(huán)狀鋪設,所述地暖管下設有隔熱層,所述隔熱層為冷凝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和外層之間設有熱熔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6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厚度在18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8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熱熔膠層厚度在16mm之間。
實施例3:
一種新型高效氣凝膠地暖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暖管包括內層、中間層和外層,所述內層為PEX層,所述中間層為鋼絲網層,所述外層為PE層,所述地暖管鋪設在地面下,所述地暖管環(huán)狀鋪設,所述地暖管下設有隔熱層,所述隔熱層為冷凝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和外層之間設有熱熔膠層。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3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鋼絲網層厚度在15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PEX層厚度在26mm之間。
作為本方案的進一步優(yōu)化,所述熱熔膠層厚度在13mm之間。
本發(fā)明通過在地熱管下鋪設有隔熱層,這樣在地熱管工作時,地熱管所產生熱量不會向下傳遞只會向上傳遞使之對室內進行供暖,提高熱量利用率,降低成本、工作效率高、操作簡單、安全可靠,具有較好的前景、適宜推廣。
本發(fā)明的基本教導已加以說明,對具有本領域通常技能的人而言,許多延伸和變化將是顯而易知者。由于說明書揭示的本發(fā)明可在未脫離本發(fā)明精神或大體特征的其它特定形式來實施,且這些特定形式的一些形式已經被指出,所以,說明書揭示的實施例應視為舉例說明而非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是由所附的申請專利范圍界定,而不是由上述說明所界定,對于落入申請專利范圍的均等意義與范圍的所有改變仍將包含在其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