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交通工具壁開口的格柵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用于交通工具壁開口的格柵,可以包括框架、一對第一天窗以及一第二天窗??蚣芸梢越蛹{在交通工具壁上圍繞開口延伸的安裝位置中,并且可以具有艙內(nèi)側和艙外側。一對第一天窗可以被支撐在框架上,并且可以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第二天窗可以位于第一天窗之間,相對于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傾斜于艙外方向。
【專利說明】
用于交通工具壁開口的格柵
【技術領域】
[0001]本公開涉及格柵,且更具體地,涉及用于交通工具壁開口的格柵。
【背景技術】
[0002]飛機機艙側壁通常配有減壓通風口。這些通風口的每個可以由格柵覆蓋,該格柵隱蔽所述開口使其不被觀察到。格柵允許空氣以減壓狀態(tài)從機艙向外流動通過開口,并且還減弱通過流過格柵的普通回流空氣產(chǎn)生的噪聲。格柵的空氣流動和噪聲控制特征可以通過在格柵上的天窗(louver,百葉窗、通氣窗)的安放來提供。
【發(fā)明內(nèi)容】
[0003]在實施方式中,用于交通工具壁開口的格柵可以包括框架、一對第一天窗以及一第二天窗。框架可以接納在交通工具壁上圍繞開口延伸的安裝位置中,并且可以具有艙內(nèi)側和艙外側。一對第一天窗可以被支撐在框架上,并且可以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第二天窗可以位于第一天窗之間,相對于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傾斜于艙外方向。
[0004]在另一實施方式中,交通工具可以包括主體,該主體包括具有通風口的艙壁,以及安裝在艙壁上并且在通風口上的格柵。格柵可以包括具有艙內(nèi)側和艙外側的框架、一對第一天窗以及位于第一天窗之間的第二天窗。第一天窗可以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第二天窗可以相對于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
[0005]一種方法可以包括設置用于在交通工具艙壁中的減壓通風口的格柵。格柵可以包括被配置為圍繞減壓通風口延伸的框架,以及被配置為引導空氣在從艙壁的艙內(nèi)側到艙外側的壓降的影響下流過格柵的天窗。天窗可以包括一對第一天窗以及位于第一天窗之間的第二天窗。第一天窗可以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并且第二天窗可以相對于第一天窗被固定以及以與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
[0006]該方法還可以包括設置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的另外的第一天窗,以及設置位于相鄰的第一天窗之間的另外的第二天窗,且每個第二天窗相對于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
[0007]本公開的格柵的其它目標和優(yōu)勢將根據(jù)以下說明書、附圖以及所附權利要求而變得清晰可見。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08]圖1是從艙內(nèi)側獲取并且與具有通風口的交通工具機艙壁一起示出的本公開的格柵的實施方式的分解透視圖。
[0009]圖2是從艙外側獲取的圖1的格柵實施方式的部分的分解透視圖。
[0010]圖3是圖1的格柵實施方式的一部分的部分截面的側視圖。
[0011]圖4是圖1的格柵實施方式的另一部分的部分截面的側視圖。
[0012]圖5是圖1的格柵實施方式的部分截面的側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3]如部分在圖1中所示,交通工具主體10可以具有帶開口 15的壁12。格柵16可以設置在開口 15上。例如,交通工具可以是飛機、航天器、地面交通工具或者海上交通工具。在所示實施方式中,交通工具是飛機,其中壁12是機艙側壁,并且開口 15是減壓通風口。
[0014]格柵16的實施方式可以包括框架20。如在圖1中的艙內(nèi)側22處所觀察,框架20可以具有矩形邊緣26,該矩形邊緣26具有上側部及下側部28和30、左端部和右端部34和36以及圓角38。如在圖2中的艙外側42處所觀察,框架20也可以具有凸緣44,該凸緣44從邊緣26的內(nèi)緣46向后面伸出。調(diào)整片(tab,垂飾)50形式的安裝結構可以設置在框架20的上側部28處,在下側部30具有以托架52的形式的另外的安裝結構,以用于扣住夾子。配置這種調(diào)整片50和托架52用于以已知的方式將框架20安裝在機艙側壁12上。
[0015]在框架20上可以設置一排第一天窗60。可以將第一天窗60和框架20設置為不含連接部件的整體部件的一部分。例如,這種整體部件可以是諸如注塑塑料的材料的連續(xù)主體。可替換地,可以將第一天窗60和框架20設置為包括連接部件的裝配部件的多個部分,這些部分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均可以是整體的。
[0016]第一天窗60可以在對置(opposite,相對)的端部34和36之間延伸過框架20的平行方向上縱向定位。第一天窗60也可以橫向傾斜于通過格柵16的艙外方向。例如,通過圖3中的箭頭63表不通過格柵16的艙外方向。該實例中的艙外方向63與平面65垂直,該平面65在框架20的艙內(nèi)側22和艙外側42之間。在格柵16的所示實施方式中,平面65在上下側部28和30之間垂直延伸過框架20,并且在左右端部34和36之間水平延伸過框架20。
[0017]更具體地,如圖3中所示,每個第一天窗60可以具有艙內(nèi)邊緣66和艙外邊緣68。每個第一天窗60的寬度部分70可以從艙內(nèi)邊緣66向上垂直延伸。每個第一天窗60也可以具有寬度部分72,該寬度部分72向上傾斜于艙外邊緣68。第一天窗60因此可以以第一角度A1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63。
[0018]格柵16的實施方式可以進一步包括格網(wǎng)80。如圖2中所示,格網(wǎng)80可以包括通過硬襯84支撐的第二天窗82。第二天窗82和硬襯84可以設置為整體部件或者裝配部件的部分,如上參照第一天窗60和框架20所述。
[0019]當格網(wǎng)80在圖4中所示的垂直位置時,硬襯84可以垂直定位,第二天窗82水平延伸過硬襯84。每個第二天窗82的寬度部分88可以從艙內(nèi)邊緣90向上傾斜,使得每個第二天窗82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63。在優(yōu)選實施方式中,第二天窗82可以以與第一角度A1不同的第二角度A2傾斜。每個第二天窗82也可以具有另一寬度部92,該寬度部92向上垂直延伸至艙外邊緣94。
[0020]硬襯84可被配置為用于在圖5中所示的裝配布置中格網(wǎng)80到框架20的固定(attachment,附接)。這可以通過框架20上的用于接收固定柱98的固定鉆孔96來實現(xiàn)。硬襯84也可以具有柱100和調(diào)整片102,以用于接合在擋板106上的固定部104和插槽105,該擋板106安裝在格柵16的內(nèi)側22上。當格網(wǎng)80附接于框架20時,格網(wǎng)80上的第二天窗82相對于第一天窗60被固定在框架20上。
[0021]如圖5中所示,第一天窗60被垂直地彼此隔開,以限定通過格柵16的空氣流動路徑。每個第二天窗82位于一對相鄰的第一天窗60之間,這將第二傾角A2插入在每個相鄰的一對第一傾角Al之間。在飛機艙減壓的情況下,通過開口 15的壓降促使沿著天窗60和82之間的流動通道通過格柵16的空氣流動。傾角Al和A2的不同的角度有助于減弱沿著那些空氣流動路徑的噪聲的生成。當格柵16處于如圖5中所示的垂直方位時,格柵16在天窗的艙內(nèi)邊緣和相鄰天窗的艙外邊緣之間沒有垂直間隙的地方,聲音減弱效果可以加強。該結構特征同樣改善了所安裝的格柵16的外觀,因為每個第二天窗82均遮擋了在艙外方向63的視線上通過相鄰的第一天窗60之間的格柵16的可視性。
[0022]盡管本文中公開的方法和裝置形式可以組成所公開的格柵的優(yōu)選的方面,應當理解,本發(fā)明不限于這些精確的形式和方法,并且在其中可以不脫離本發(fā)明的范圍而做出改變。
[0023]此外,本公開包括根據(jù)下列條款的實施方式:
[0024]條款1.一種用于交通工具壁開口的格柵,所述格柵包括:
[0025]框架,能夠接納在所述交通工具壁上圍繞所述開口延伸的安裝位置中,所述框架具有艙內(nèi)側和艙外側;
[0026]—對第一天窗,被支撐在所述框架上,所述第一天窗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以及
[0027]第二天窗,位于所述第一天窗之間,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所述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0028]條款2.根據(jù)條款I所述的格柵,其中,所述第一天窗和所述第二天窗各自具有艙內(nèi)邊緣和艙外邊緣,并且當所述格柵在垂直方位時,所述格柵垂直方向上在天窗的所述艙內(nèi)邊緣和相鄰的天窗的所述艙外邊緣之間不含間隙。
[0029]條款3.根據(jù)條款I所述的格柵,其中,所述艙外方向與所述框架的所述艙內(nèi)側和所述艙外側之間的平面垂直,并且所述第二天窗遮擋在所述艙外方向的視線上通過所述第一天窗之間的所述格柵的可視性。
[0030]條款4.根據(jù)條款I所述的格柵,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具有艙外邊緣并且以所述第一角度向上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
[0031]條款5.根據(jù)條款4所述的格柵,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進一步具有艙內(nèi)邊緣并且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垂直延伸。
[0032]條款6.根據(jù)條款I所述的格柵,其中,所述第二天窗具有艙內(nèi)邊緣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延伸。
[0033]條款7.根據(jù)條款6所述的格柵,其中,所述第二天窗進一步具有艙外邊緣并且向上垂直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
[0034]條款8.根據(jù)條款I所述的格柵,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具有艙外邊緣并且以所述第一角度向上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天窗具有艙內(nèi)邊緣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延伸。
[0035]條款9.根據(jù)條款I所述的格柵,進一步包括以所述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的另外的第一天窗,以及位于相鄰的第一天窗之間的另外的第二天窗,且每個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0036]條款10.根據(jù)條款1所述的格柵,其中,所述第一天窗和所述框架是所述格柵的第一部件的部分,并且所述第二天窗是被緊固在所述第一部件上的所述格柵的第二部件的一部分。
[0037]條款11.一種交通工具,包括:
[0038]主體,包括具有通風口的艙壁;以及
[0039]格柵,安裝在所述艙壁上并且在所述通風口上,所述格柵包括具有艙內(nèi)側和艙外偵I一對第一天窗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天窗之間的第二天窗的框架;
[0040]其中,所述第一天窗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并且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所述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0041]條款12.根據(jù)條款11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天窗各自具有艙內(nèi)邊緣和艙外邊緣,并且當所述格柵在垂直方位時,所述格柵垂直方向上在天窗的所述艙內(nèi)邊緣和相鄰的天窗的所述艙外邊緣之間不含間隙。
[0042]條款13.根據(jù)條款11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所述艙外方向與所述框架的所述艙內(nèi)側和所述艙外側之間的平面垂直,并且所述第二天窗遮擋在所述艙外方向的視線上通過所述第一天窗之間的所述格柵的可視性。
[0043]條款14.根據(jù)條款11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具有艙外邊緣并且以所述第一角度向上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
[0044]條款15.根據(jù)條款14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進一步具有艙內(nèi)邊緣并且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垂直延伸。
[0045]條款16.根據(jù)條款11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所述第二天窗具有艙內(nèi)邊緣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延伸。
[0046]條款17.根據(jù)條款16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所述第二天窗進一步具有艙外邊緣并且向上垂直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
[0047]條款18.根據(jù)條款11所述的交通工具,其中,所述交通工具選自飛機、航天器、地面交通工具以及海上交通工具。
[0048]條款19.一種方法,包括:
[0049]設置用于交通工具艙壁中的減壓通風口的格柵,所述格柵包括被配置為圍繞所述減壓通風口延伸的框架,并且進一步包括被配置為引導空氣在從所述艙壁的艙內(nèi)側至艙外側的壓降的影響下流過所述格柵的天窗;
[0050]所述天窗包括一對第一天窗,以及位于所述第一天窗之間的第二天窗,其中,所述第一天窗以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并且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所述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0051]條款20.根據(jù)條款19所述的方法,進一步包括設置以所述第一角度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的另外的第一天窗,以及位于相鄰的第一天窗之間的另外的第二天窗,且每個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交通工具壁(12)中的開口(15)的格柵(16),所述格柵包括: 框架(20),能夠接納在所述交通工具壁上圍繞所述開口延伸的安裝位置中,所述框架具有艙內(nèi)側(22)和艙外側(42); 一對第一天窗(60),被支撐在所述框架上,所述第一天窗以第一角度(A1)橫向傾斜于艙外方向(63);以及 第二天窗(82),位于所述第一天窗之間,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與所述第一角度不同的第二角度(A2)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其中,所述第一天窗¢0)和所述第二天窗(82)各自具有艙內(nèi)邊緣(66、90)和艙外邊緣出8、94),并且當所述格柵在垂直方位時,所述格柵在天窗的所述艙內(nèi)邊緣和相鄰的天窗的所述艙外邊緣之間不含垂直間隙。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其中,所述艙外方向¢3)與所述框架(20)的所述艙內(nèi)側(22)和所述艙外側(42)之間的平面¢5)垂直,并且所述第二天窗(82)遮擋在所述艙外方向的視線上通過所述第一天窗¢0)之間的所述格柵的可視性。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0)具有艙外邊緣(68)并且以所述第一角度(A1)向上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格柵(16),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0)進一步具有艙內(nèi)邊緣(66)并且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垂直延伸。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其中,所述第二天窗(82)具有艙內(nèi)邊緣(90)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A2)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延伸。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格柵(16),其中,所述第二天窗(82)進一步具有艙外邊緣(94)并且向上垂直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
8.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其中,每個所述第一天窗¢0)具有艙外邊緣(68)并且以所述第一角度(A1)向上延伸至所述艙外邊緣,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天窗(82)具有艙內(nèi)邊緣(90)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A2)從所述艙內(nèi)邊緣向上延伸。
9.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進一步包括以所述第一角度(A1)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3)的另外的第一天窗(60),以及位于相鄰的第一天窗之間的另外的第二天窗(82),且每個所述第二天窗相對于所述第一天窗被固定并且以所述第二角度(A2)橫向傾斜于所述艙外方向。
10.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格柵(16),其中,所述第一天窗¢0)和所述框架(20)是所述格柵的第一部件的部分,并且所述第二天窗(82)是所述格柵的、被緊固在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第二部件的一部分。
【文檔編號】B64D13/00GK104443393SQ201410491586
【公開日】2015年3月25日 申請日期:2014年9月23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9月24日
【發(fā)明者】朗·E·斯威策, 弗雷德·P·西貝特 申請人:波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