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儲物盒,具體涉及的是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
【背景技術】
[0002]汽車儲物盒一般放置或安裝在汽車內部,用于存放零錢、鑰匙、紙巾等物品和放置飲料、茶水杯等杯體。但是,物品都存放在盒體內,會存在不同類別的物品因擺放混雜凌亂而造成物品碰撞,然后產生雜音,影響車內的環(huán)境。
【發(fā)明內容】
[0003]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以上問題,提供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降低車內的雜音,提高車內的環(huán)境。
[0004]為實現(xiàn)上述技術目的,達到上述技術效果,本發(fā)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
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包括盒體,所述盒體上設有第一腔體和第二腔體,所述第二腔體用來放置一些杯子、茶壺,所述第一腔體用來放置硬幣、鑰匙之類,所以需要在第一腔體內設置消聲器,用來吸取雜音,所述消聲器包括消聲殼體,所述消聲殼體的上端設有隔音板,所述消聲殼體的下端設有分流體,所述分流體的一側設有固定板。
[0005]作為優(yōu)化的,所述隔音板為間隔分布的V型隔音板。
[0006]作為優(yōu)化的,所述分流體上設有分散的吸音棉。
[0007]作為優(yōu)化的,所述消聲殼體內設有若干片消聲棉。
[0008]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fā)明將消聲器安裝于車的儲物盒內,有效地降低了車內的噪音,車在行駛過程中,車的儲物盒內難免會發(fā)出噪音,消聲器降低了鑰匙、硬幣等碰撞時產生的噪音,提高車內環(huán)境。
【附圖說明】
[0009]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本發(fā)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整體結構示意圖。
[0010]圖中標號說明:1、盒體,2、第一腔體,3、第二腔體,4、隔音板,5、消聲殼體,6、吸音棉,7、分流體,8、固定板。
【具體實施方式】
[0011]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fā)明。
[0012]參照圖1所示,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包括盒體1,所述盒體I上設有第一腔體2和第二腔體3,所述第二腔體3為兩個圓柱形,用來放置茶杯等,所述第一腔體2為立方體結構,用來放置鑰匙、硬幣等一系列雜物,車在行駛過程中,會產生雜音,因此所述第一腔體2內設有消聲器,用來吸收雜物碰撞的聲音,所述消聲器包括消聲殼體5,所述消聲殼體5的上端間隔地設有隔音板4,所述消聲殼體5的下端設有分流體7,所述分流體7的一側固定在固定板8,所述分流體的另一端設置在消聲殼體5上,所述消聲殼體5內設有若干片消聲棉。
[0013]所述消聲殼體5的橫截面為圓形或長方形。
[0014]所述隔音板4為V型隔音板。
[0015]所述分流體7上分散地設有吸音棉6,不僅能降低雜物碰撞在殼體上的聲音,而且還能保護雜物,避免碰撞對雜物有損壞。
[0016]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發(fā)明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主權項】
1.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其特征在于:包括盒體(1),所述盒體(I)上設有第一腔體(2)和第二腔體(3),所述第一腔體(2)內設有消聲器,所述消聲器包括消聲殼體(5),所述消聲殼體(5)的上端設有隔音板(4),所述消聲殼體(5)的下端設有分流體(7),所述分流體(7)的一側設有固定板(8)。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音板(4)為V型隔音板。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體(7)上設有吸音棉(6)。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聲殼體(5)內設有消聲棉。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帶有消聲器的車用儲物盒,包括盒體,所述盒體上設有第一腔體和第二腔體,所述第一腔體內設有消聲器,所述消聲器包括消聲殼體,所述消聲殼體的上端設有隔音板,所述消聲殼體的下端設有分流體,所述分流體的一側設有固定板。本發(fā)明將消聲器安裝于車的儲物盒內,有效地降低了車內的噪音,車在行駛過程中,車的儲物盒內難免會發(fā)出噪音,消聲器降低了鑰匙、硬幣等碰撞時產生的噪音,提高車內環(huán)境。
【IPC分類】B60R7-04, B60N3-10, B60R7-08
【公開號】CN104842883
【申請?zhí)枴緾N201510275190
【發(fā)明人】顧永鋒
【申請人】南通加隆塑膠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8月19日
【申請日】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