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更特別地,涉及一種通過增加斜傾角度而具有不同可變范圍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
背景技術:
頭枕向上安裝于車輛的座椅靠背以支撐并保護乘客的頭部免受沖擊,從而即使是在長期行駛過程中乘客也能夠感到舒適而不會疲勞。
通常,頭枕具有一對頭枕支撐件,所述頭枕支撐件突出以穿過座椅靠背的頂部,保持并支撐頭枕支撐件的保持架形成于座椅靠背的頂部,從而使頭枕能夠向上支撐在座椅靠背上。
此外,頭枕能夠通過由保持架支撐的頭枕支撐件而向上/向下地移動,從而能夠調整頭枕的位置以適合于乘客頭部的高度。
另一方面,根據KR20-1996-0008998“汽車座椅的頭枕”,圓形桿聯接至頭枕的上端,遮蓋圓形桿并圍繞圓形桿滑動的支撐板設置于頭枕,從而使頭枕能夠向前和向后移動。
然而,即使是根據這種頭枕,向前/向后突出的范圍也是極其有限,頭枕彎曲的斜傾角度也受到限制,因此難于將頭枕調整為適合于乘客的身體結構。
作為該發(fā)明相關技術而提供的上述描述僅僅是為了幫助理解本發(fā)明的背景技術,而不應當被視為上述描述已經包括在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相關技術中。
技術實現要素:
技術問題
本發(fā)明致力于解決該問題并且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該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通過根據頭枕向前移動以用于使頭枕向前/向后斜傾時的移動距離來使角度發(fā)生變化而提供較大的傾角調節(jié)范圍。
技術方案
根據本發(fā)明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可以包括:基部;可移動托架,其聯接至所述基部以能夠相對于所述基部向前和向后移動;頭部支撐板,其一個端部聯接至所述可移動托架以能夠向前傾斜;連桿,其兩個端部分別聯接至所述基部和所述頭部支撐板,以使得當所述可移動托架移動時,所述連桿的一個端部沿著在所述基部或者所述頭部支撐板中設定的預定路徑滑動,并通過沿著預定路徑滑動的所述一個端部引導所述頭部支撐板傾斜。
本發(fā)明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可以進一步地包括:絲杠,其設置于所述基部,并從所述基部向前突出,并且螺紋連接至所述可移動托架;致動器,其用于使所述絲杠旋轉,并且使所述可移動托架相對于所述基部沿著所述絲杠向前和向后移動。
所述頭部支撐板的下端可以鉸接至所述可移動托架,使得所述頭部支撐板的上端圍繞所述下端旋轉并傾斜。
向后突出的板突出部可以形成于頭部支撐板的上端,提供預定路徑的滑動狹槽可以形成在所述板突出部中,所述連桿的一端連接至該預定路徑以便滑動。
所述連桿的另一端可以可旋轉地鉸接至所述基部的下端。
聯接突出部可以形成于連桿的兩端之間以聯接至所述可移動托架,引導狹槽可以在所述可移動托架中沿縱向形成以引導在所述引導狹槽中滑動的所述聯接突出部。
所述滑動狹槽可以提供預定路徑,所述預定路徑從所述頭部支撐板沿斜向下后的線形成。
所述聯接突出部在所述連桿上的位置可以確定為使得,第一可變距離和第二可變距離的之和與參考距離相等或者比參考距離更大,其中所述第一可變距離是從頭部支撐板的后側到連桿的一端與滑動狹槽之間的結合點的水平距離,所述第二可變距離是從聯接突出部到連桿的一端與滑動狹槽之間的結合點的水平距離,所述參考距離是從聯接突出部到頭部支撐板的后側的水平距離。
有益效果
根據具有上述結構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能夠同時進行向前/向后的移動和傾角調節(jié),因此能夠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傾角調節(jié)。
附圖說明
圖1是顯示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方案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在操作前的視圖,
圖2是顯示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方案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在操作后的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參考隨附附圖描述根據本發(fā)明的示例性實施方案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
圖1是顯示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方案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在操作前的視圖,圖2是顯示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方案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在操作后的視圖。
根據本發(fā)明的一個實施方案的用于安裝于頭枕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10包括:基部100、可移動托架200、頭部支撐板300和連桿400;其中,基部100支撐于頭枕;可移動托架200聯接至基部100以能夠相對于基部100向前移動;頭部支撐板300的一個端部聯接至所述可移動托架200以能夠向前傾斜;連桿400的兩個端部分別聯接至所述基部100和所述頭部支撐板300,以使得當所述可移動托架200移動時所述連桿的至少一個端部在所述基部100或者所述頭部支撐板300中沿著預定路徑滑動,以使所述頭部支撐板300沿著所述預定路徑傾斜。
詳細來說,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10設置在頭枕中,其中頭枕支撐件向下突出以固緊至座椅靠背。也就是說,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10布置在頭枕中,從而使與乘客的頭部接觸的頭枕前罩位于頭部支撐板300的前方。
基部100可以在頭枕中固定至支撐頭枕的內框架,支撐頭枕的內框架可以具有背板,所述背板聯接至頭枕支撐件。顯然,基部100可以設置于不同位置。
同時,絲杠110和致動器120可以設置于基部100,所述絲杠110從基板100向前突出并螺紋連接至可移動托架200,所述致動器120使絲杠110旋轉以使可移動托架200在絲杠110上向前移動。
致動器120可以設置在基部100中,其中旋轉軸可以通過齒輪或者其他聯接元件而連接至絲杠110,或者旋轉軸可以直接連接至絲杠110,由此傳遞動力??蛇x地,旋轉軸可以為絲杠110并且向前突出到基部100。
此外,絲杠110穿過其突出的第一通孔(未給出附圖標記)可以形成在基部100中。致動器120接收來自特定操作開關或者控制器的致動信號,并且可以根據必需的斜傾角度通過使絲杠110旋轉而使可移動托架200在基部100的前方向前/向后移動。此外,第二通孔(未示出)可以形成在可移動托架200中,所述第二通孔在內周表面上具有螺紋以螺紋連接到絲杠100螺紋連接,并允許絲杠110隨著其旋轉而移動。
頭部支撐板300是用于支撐乘客頭部并且前側與頭部接觸的板,所述頭部支撐板300的下端可以鉸接至可移動托架200使得上端能夠圍繞下端旋轉。此外,頭部支撐板300可以聯接至可移動托架200的下端的兩側,從而頭部支撐板能夠僅僅向前和向后旋轉,并且頭部支撐板能夠通過均勻地將乘客頭部的負載分布至可移動托架200的下端的兩側而穩(wěn)定地支撐乘客的頭部。由于上端向前旋轉,因而可以根據頭部的形狀而自然地與頭部進行表面接觸,從而改進乘客的乘坐舒適度。
板突出部310形成于頭部支撐板300的上部,所述板突出部向后突出并且聯接至連桿400的一端,滑動狹槽311可以形成在板突出部310中,所述滑動狹槽提供預定路徑,連桿400的一端聯接至該預定路徑以進行滑動。連桿突出部(沒有給出附圖標記)可以形成于連桿400的一端,所述連桿突出部插入到滑動狹槽311并且能夠沿著滑動狹槽311移動。
此外,連桿400的另一端可以可旋轉地鉸接至基部100的下部。
此外,聯接突出部410形成于連桿400的兩端之間以聯接至可移動托架200,引導狹槽210可以在可移動托架200中在對應于聯接突出部410的位置處沿縱向形成,聯接突出部410穿過引導狹槽而滑動。
如圖2所示,當可移動托架200向前移動時,插入引導狹槽210的聯接突出部410向前移動。在該過程中,由于連桿400的另一端鉸接至基部100,因而連桿400向前旋轉并且聯接突出部410借助連桿的旋轉而沿著引導狹槽210向下移動。隨著連桿400向前旋轉,連桿400的一端沿著滑動狹槽311滑動并向前擠壓頭部支撐板300的上端,因此頭部支撐板300繞下端旋轉,由此發(fā)生傾斜。
為了當連桿400根據可移動托架200的向前移動而旋轉時連桿400的一端使頭部支撐板300向前旋轉,第一可變距離A和第二可變距離B的之和可以與參考距離C相等或者比參考距離C更大,其中第一可變距離A是從頭部支撐板300的后側到連桿400的一端與滑動狹槽的結合點的水平距離,第二可變距離B是從聯接突出部410到連桿400的一端與滑動狹槽411的結合點的水平距離,參考距離C是從聯接突出部410到可移動托架200的前側的水平距離。
因此,能夠調節(jié)第一可變距離A和第二可變距離B的至少一者,以使第一可變距離A和第二可變距離B的之和變得比參考距離C更大,從而根據可移動托架200的移動距離而設定頭部支撐板300的傾斜角度。例如,如圖2所示,可以通過沿著斜向下后的線形成滑動狹槽311而將由于連桿400的旋轉而形成的向下移動分量轉換成頭部支撐板300的向前移動分量,可以通過在連桿400的兩端之間設定聯接突出部410的位置而根據可移動托架200的移動距離來設定第二可變距離B的變化的程度。聯接突出部越靠近連桿400的另一端,第二可變距離B將根據可移動托架200的移動距離而增加得越多。
連桿400可以成對地分別設置在基部100的兩端,板突出部310也可以成對設置在頭部支撐板300的后側的兩側,引導狹槽210也可以設置在可移動托架200的兩端。根據這種構造,一對連桿400分別支撐基部100和頭部支撐板300的兩端,并且防止當絲杠110旋轉時可移動托架200與絲杠一起旋轉至絲杠110的旋轉方向,因此能夠精確地控制可移動托架200的向前/向后移動。
根據具有上述結構的頭枕傾角調節(jié)模塊,能夠同時進行向前/向后的移動和傾角調節(jié),因此能夠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傾角調節(jié)。
此外,頭部支撐板300隨著可移動托架200的移動而傾斜,從而不需要設置用于使頭部支撐板300傾斜的特定的致動器,因此,能夠降低制造成本并提高生產率。
盡管參考在附圖中示出的具體實施方案描述本發(fā)明,但是顯然本領域技術人理解可以以各種不同方式對本發(fā)明進行改變和修改,而不會脫離由如下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本發(fā)明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