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高分子材料,具體涉及一種一種導電型高分子材料。
背景技術:
高分子材料是以高分子化合物為基體,再配有其他添加劑/助劑/增強材料所構成的材料。它綜合了原有材料的性能特點,并可根據(jù)需要進行材料設計。盡管高分子材料因普遍具有許多金屬和無機材料所無法取代的優(yōu)點而獲得迅速的發(fā)展,但目前已大規(guī)模生產(chǎn)的還是只能在尋常條件下使用的高分子物質,即所謂的通用高分子,它們存在著耐高溫性差、耐腐蝕性差等缺點。
導電高分子材料由于具有很好的正溫度系數(shù)效應(ptc效應),材料的電阻會隨溫度的升高而增加,通常用來替代金屬制成電加熱元器件。制備導電高分子材料時,通常是在基材中添加導電炭黑來實現(xiàn)的,這樣一來由于加入大量的導電炭黑就會導致導電高分子材料的力學性能大幅度下降。而且很多高分子替代材料只有在比較高的電壓下才能呈現(xiàn)很好的ptc效應,因此很容易導致在加熱器元件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現(xiàn)提供一種力學性能和導電高,同時在低壓下具有很好ptc效應的導電型高分子材料。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導電型高分子材料,其創(chuàng)新點在于:由以下成分組成:碳納米管、聚乙烯、鈦酸酯偶聯(lián)劑、導電炭黑、熱塑性pe塑料、合成橡膠tpr和塑料流變劑,所述碳納米管的重量份為30-42份,所述聚乙烯的重量份為10-20份,所述鈦酸酯偶聯(lián)劑的重量份為0.1-0.3份,所述導電炭黑的重量份為16-22份,所述熱塑性pe塑料的重量份為0.1-0.3份,所述合成橡膠tpr的重量份為3-9份,所述塑料流變劑的重量份為2-6份。
進一步的,由以下成分組成:碳納米管、聚乙烯、鈦酸酯偶聯(lián)劑、導電炭黑、熱塑性pe塑料、合成橡膠tpr和塑料流變劑,所述碳納米管的重量份為35份,所述聚乙烯的重量份為15份,所述鈦酸酯偶聯(lián)劑的重量份為0.2份,所述導電炭黑的重量份為19份,所述熱塑性pe塑料的重量份為0.2份,所述合成橡膠tpr的重量份為6份,所述塑料流變劑的重量份為4份。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如下:采用將碳納米管和導電炭黑混合添加到高分子材料中,由于碳納米管的特性制備的高分子材料具有很好的力學性能,而且碳納米管分散在導電炭黑間構成共通導電通路使導電高分子材料的導電性提高。本發(fā)明的導電高分子材料在低電壓24v-36v下具有很好的ptc效應,能夠替代電加熱元器件,使用安全、節(jié)能,具有易加工、成本低、制品輕便、可移動、可折疊等特點,可以廣泛應用在地暖、壁暖、移動加熱取暖等行業(yè)。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nèi)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實施例1
一種導電型高分子材料,由以下成分組成:碳納米管、聚乙烯、鈦酸酯偶聯(lián)劑、導電炭黑、熱塑性pe塑料、合成橡膠tpr和塑料流變劑,碳納米管的重量份為30份,聚乙烯的重量份為10份,鈦酸酯偶聯(lián)劑的重量份為0.1份,導電炭黑的重量份為16份,熱塑性pe塑料的重量份為0.1份,合成橡膠tpr的重量份為3份,塑料流變劑的重量份為2份。
實施例2
一種導電型高分子材料,由以下成分組成:碳納米管、聚乙烯、鈦酸酯偶聯(lián)劑、導電炭黑、熱塑性pe塑料、合成橡膠tpr和塑料流變劑,碳納米管的重量份為42份,聚乙烯的重量份為20份,鈦酸酯偶聯(lián)劑的重量份為0.3份,導電炭黑的重量份為22份,熱塑性pe塑料的重量份為0.3份,合成橡膠tpr的重量份為9份,塑料流變劑的重量份為6份。
實施例3
一種導電型高分子材料,由以下成分組成:碳納米管、聚乙烯、鈦酸酯偶聯(lián)劑、導電炭黑、熱塑性pe塑料、合成橡膠tpr和塑料流變劑,碳納米管的重量份為35份,聚乙烯的重量份為15份,鈦酸酯偶聯(lián)劑的重量份為0.2份,導電炭黑的重量份為19份,熱塑性pe塑料的重量份為0.2份,合成橡膠tpr的重量份為6份,塑料流變劑的重量份為4份。
采用將碳納米管和導電炭黑混合添加到高分子材料中,由于碳納米管的特性制備的高分子材料具有很好的力學性能,而且碳納米管分散在導電炭黑間構成共通導電通路使導電高分子材料的導電性提高。本發(fā)明的導電高分子材料在低電壓24v-36v下具有很好的ptc效應,能夠替代電加熱元器件,使用安全、節(jié)能,具有易加工、成本低、制品輕便、可移動、可折疊等特點,可以廣泛應用在地暖、壁暖、移動加熱取暖等行業(yè)。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是對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可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均應視為落入本發(fā)明專利的權利保護范圍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