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保健酒領域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藏紅花靈芝保健酒的制備方法。
背景技術:
保健酒由于其特殊的功能特點而在酒類市場競爭中不斷發(fā)展,其市場需求不斷增加。近年來,一些高端的白酒廠家及大型制藥企業(yè)也紛紛投入保健酒的研發(fā)與銷售。目前,市場上的保健酒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目前,保健酒的配方比較復雜,由很多種中藥組成,這些藥物作用功效過多地重疊,更有相克相消者,從而降低了保健酒本身的功效;
2、銷售的局限性:受我國傳統中醫(yī)歷史文化和地理環(huán)境的影響,導致保健酒類銷售的區(qū)域性強,如北方以含紅參、鹿茸等酒類為主,南方則以含巴戟天、淫羊藿等酒類為主,同時保健酒的保質期較短,不便于跨區(qū)域長時間保存。
藏紅花具有活血痛紅、散瘀止痛、安神養(yǎng)血、滋陰壯陽、抗凝血等作用。特別適用于婦女月經不調、痛經閉經、產后惡露不盡、潤澤肌膚、能防治冠心病、血管栓塞、高血壓、跌打損傷、內外出血、肺炎、急慢性肝炎等病癥。藏紅花被譽為“能治百病的神草”,是婦女和中老年人飲用佳品。
靈芝,外形呈傘狀,菌蓋腎形、半圓形或近圓形,為多孔菌科真菌靈芝的子實體。具有補氣安神、止咳平喘的功效,用于眩暈不眠、心悸氣短、虛勞咳喘,藥用價值極高。
現有的保健酒的制備方法還存在著配方復雜,不宜于長期保存的問題。
因此,發(fā)明一種藏紅花靈芝保健酒的制備方法顯得非常必要。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藏紅花靈芝保健酒的制備方法,以解決現有的保健酒的制備方法還存在著配方復雜,不宜于長期保存的問題。一種藏紅花靈芝保健酒的制備方法,包括,
步驟一:配制中藥浸泡物;
步驟二:將中藥浸泡物粉碎并滅菌;
步驟三:將粉碎后的中藥浸泡物置于白酒中浸泡;
步驟四:將中藥浸泡物與白酒進行固液分離;
步驟五:得到保健酒成品并保存。
進一步,在步驟一中,配制中藥浸泡物包括藏紅花1克、靈芝15克,黃精/制黃精15克,枸杞10克,淫羊藿10克。
進一步,在步驟二中,對中藥浸泡物進行物理粉碎并采用高溫高壓法進行滅菌得到中藥浸泡物碎片。
進一步,在步驟二中,所述的高溫高壓法具體采用高溫高壓鍋爐以60℃-70℃、103kpa-105kpa的參數滅菌30s至60s。
進一步,在步驟三中,將步驟二得到的中藥浸泡物碎片放入500克53度高粱酒中浸泡。
進一步,在步驟三中,所述的中藥浸泡物碎片浸泡時間為24小時。
進一步,在步驟四中,采用離心法將高粱酒與中藥浸泡物碎片進行固液分離,將吸收中藥浸泡物碎片藥性的高粱酒進行收集,即保健酒成品。
進一步,在步驟五中,采用輻射保鮮法對得到的保健酒成品進行保存。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具有如下有益效果:由于本發(fā)明的一種藏紅花靈芝保健酒的制備方法廣泛應用于保健酒技術領域。同時,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fā)明采用了離心法將固態(tài)物分離,用輻射法保鮮,保健和防病效果更好,可以達到養(yǎng)血安神、補腎壯陽、健腦提神、益壽延年、開胃消食、補腎強筋、補氣益陰、美容護膚、消除疲勞和活血調經的功效,制成品中不含固態(tài)物和微生物,性能穩(wěn)定,保存期長,有益人體健康。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制備方法的方法流程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描述:
圖中:
實施例:
如附圖1所示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藏紅花靈芝保健酒的制備方法,包括,
s101:配制中藥浸泡物;
s102:將中藥浸泡物粉碎并滅菌;
s103:將粉碎后的中藥浸泡物置于白酒中浸泡;
s104:將中藥浸泡物與白酒進行固液分離;
s105:得到保健酒成品并保存。
進一步,在s101中,配制中藥浸泡物包括藏紅花1克、靈芝15克,黃精/制黃精15克,枸杞10克,淫羊藿10克。
進一步,在s102中,對中藥浸泡物進行物理粉碎并采用高溫高壓法進行滅菌得到中藥浸泡物碎片。
進一步,在s102中,所述的高溫高壓法具體采用高溫高壓鍋爐以60℃-70℃、103kpa-105kpa的參數滅菌30s至60s。
進一步,在s103中,將s102得到的中藥浸泡物碎片放入500克53度高粱酒中浸泡。
進一步,在s103中,所述的中藥浸泡物碎片浸泡時間為24小時。
進一步,在s104中,采用離心法將高粱酒與中藥浸泡物碎片進行固液分離,將吸收中藥浸泡物碎片藥性的高粱酒進行收集,即保健酒成品。
進一步,在s105中,采用輻射保鮮法對得到的保健酒成品進行保存。
本發(fā)明采用了離心法將固態(tài)物分離,用輻射法保鮮,保健和防病效果更好,可以達到養(yǎng)血安神、補腎壯陽、健腦提神、益壽延年、開胃消食、補腎強筋、補氣益陰、美容護膚、消除疲勞和活血調經的功效,制成品中不含固態(tài)物和微生物,性能穩(wěn)定,保存期長,有益人體健康。
利用本發(fā)明所述的技術方案,或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啟發(fā)下,設計出類似的技術方案,而達到上述技術效果的,均是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