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光源、反射器及透射面板,其中,
所述光源被設置為出光面與水平面的夾角為第一預設角度,以使所述光源發(fā)出的軸向光斜向上且與所述水平面的夾角為第二預設角度;
所述反射器位于所述光源上方,以接收所述光源發(fā)出的所述軸向光,并對所述軸向光進行反射;
所述透射面板位于所述反射器的下方,以接收所述反射器反射的軸向光,并對反射后的軸向光進行透射。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被構造為半圓弧的形狀,所述半圓弧的兩端與所述透射面板相連,以形成封閉的光學反射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圓弧的兩端與所述透射面板的連接處采用硅膠進行密封處理。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圓弧的內側表面覆蓋有反射材料,所述反射材料的反射率高于預設反射率。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由拉伸鋁型材構成。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射面板的透射率高于預設透射率。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調節(jié)器,所述調節(jié)器通過燈臂與照明裝置的燈體相連,以調節(jié)所述照明裝置的照射方向。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材料包括:德國安鋁、拜耳PC基反射膜或白色納米漆。
9.根據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射面板為玻璃。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體育場館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預設角度為4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