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升降固定機構,具體涉及一種刻印機通用升降模組。
背景技術:
刻印機工作時需要調節(jié)其高度以適應不同的工況,但是現(xiàn)有的升降機構在調節(jié)后固定不穩(wěn),且操作麻煩,刻印機放置在上面是產生的離心力較大,使用壽命短。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提供一種刻印機通用升降模組,該刻印機通用升降模組使用的過程中,操作簡單方便,穩(wěn)定牢靠。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發(fā)明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刻印機通用升降模組,包括絲桿、升降座、導桿、支架和升降面板,所述升降面板包括上面板和下面板,所述上面板平行設置于下面板上方;所述下面板與支架固定連接,所述導桿一端與上面板固定連接,另一端貫穿下面板且導桿可在該貫穿點上下活動;所述升降座固定于下面板上,所述絲桿上端與上面板固定連接,所述絲桿貫穿下面板與升降座,所述絲桿與升降座螺紋連接,所述升降座的一側設置有控制絲桿升降的手輪,所述升降座還設置鎖緊絲桿的鎖緊塊。
優(yōu)選的,所述升降面板上導桿貫穿處還設置有套筒,套筒的設置讓導桿的滑動更穩(wěn)定。
優(yōu)選的,所述上面板與導桿連接處還固定設置有導桿固定塊,導桿固定塊的設置,讓導桿更加穩(wěn)定,是整個機構工作起來更加可靠。
優(yōu)選的,所述上面板的上表面還固定設置有載物臺,載物臺的設置能使刻印機的安裝更加穩(wěn)定。
優(yōu)選的,所述上面板的一側沿導桿滑動方向設置有刻度尺,所述下面板設置有與所述刻度尺對應的指針,這樣能使對刻印機位置高度的調控更加精準。
優(yōu)選的,所述導桿設置有四根,且設置于升降面板四角處,這樣升降座與載物臺的受力點在整個機構的中心,不會像舊的機構那樣產生較大的離心力
該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發(fā)明在現(xiàn)有的升降機構上其穩(wěn)定性更好,操作更便捷,更適合人體力學,使用壽命長久。
2、升降座和載物臺的受力點實在整個機構的中心,不會像舊的機構那樣產生較大的離心力。
3、導桿與套筒滑動連接,套筒的設置讓導桿的滑動更穩(wěn)定。
4、載臺更加平整穩(wěn)定,可承載質量更大的刻印機。
5、能對刻印機位置高度的調控更加精準。
6、導桿固定塊的設置,讓導桿更加穩(wěn)定,是整個機構工作起來更加可靠。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主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左視圖;
圖中標記為:1、絲桿,2、上面板,3、下面板,4、手輪,5、導桿,6、支架,7、升降座,8、鎖緊塊,9、導桿固定塊,201、刻度尺,301、指針,501、套筒。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的實質性內容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
實施例1
如圖1和圖2所示,一種刻印機通用升降模組,包括絲桿1、升降座7、導桿5、支架6和升降面板,所述升降面板包括上面板2和下面板3,所述上面板2平行設置于下面板3上方;所述下面板3與支架6固定連接,所述導桿5一端與上面板2固定連接,另一端貫穿下面板3且導桿5可在該貫穿點上下活動;所述升降座7固定于下面板3上,所述絲桿1上端與上面板2固定連接,所述絲桿1貫穿下面板3與升降座7,所述絲桿1與升降座7螺紋連接,所述升降座7的一側設置有控制絲桿1升降的手輪4,所述升降座7還設置鎖緊絲桿1的鎖緊塊8。
實施例2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
所述升降面板上導桿5貫穿處還設置有套筒501。
實施例3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
所述升降面板上導桿5貫穿處還設置有套筒501。
所述上面板2與導桿5連接處還固定設置有導桿固定塊9。
實施例4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
所述升降面板上導桿5貫穿處還設置有套筒501。
所述上面板2與導桿5連接處還固定設置有導桿固定塊9。
所述上面板2的上表面還固定設置有載物臺。
實施例5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
所述升降面板上導桿5貫穿處還設置有套筒501。
所述上面板2與導桿5連接處還固定設置有導桿固定塊9。
所述上面板2的上表面還固定設置有載物臺。
所述上面板2的一側沿導桿5滑動方向設置有刻度尺201,所述下面板3設置有與所述刻度尺201對應的指針301。
實施例6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
所述升降面板上導桿5貫穿處還設置有套筒501,導桿5與套筒501滑動連接。
所述上面板2與導桿5連接處還固定連接有導桿固定塊9。
所述上面板2的上表面還固定連接有載物臺。
所述上面板2的一側沿導桿5滑動方向設置有刻度尺201,所述下面板3設置有與所述刻度尺201對應的指針301。
所述導桿5設置有四根,且均勻設置于升降面板四角處。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精神作舉例說明,本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會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