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尤其是一錘鉆和或者一沖擊錘,帶 有一電的驅動馬達,該驅動馬達可通過傳動裝置與工作主軸和/或沖擊機構 連接。
背景技術:
一個這樣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是眾所周知的,比如錘鉆。在此,錘鉆 以較小的重量級中大部分以手槍結構方式來制造。這種手槍結構方式的特 征是電的驅動馬達的馬達軸和工作主軸平行延伸, 一刀具,比如一個鉆 頭可與該工作主軸聯(lián)接。手槍結構形式以相對長的結構長度為特征。在L 結構形式的錘鉆跟手槍結構形式相比,擁有短的結構長度。這種L結構形 式的典型特點是電的驅動馬達相對工作主軸以一個角度延伸。但是較短 結構長度的錘鉆對于一些實際適用還是太大。如果偏離鉆削軸線地具有足 夠的位置,則使用具有沖擊傳遞裝置(角-錘鉆頭)的角鉆頭作為附加器具。 角-錘鉆頭是已公知的,它們在需要時可安裝到錘鉆上,并且其中除了旋轉 外,沖擊運動也可以偏轉90度。在公知的角-錘鉆頭中,沖擊機構的沖擊運動傳遞到具有45斜面的沖擊栓上。由于在彼此之上滑動的斜面,傳遞裝置需要高的制造精度和高質量的工具鋼。由于運行中產(chǎn)生的強的加熱,角 鉆頭的沖擊傳遞裝置的效率低。此外機械地固定的角傳遞裝置僅允一個固 定的工作角度并因此限制了普遍適用性。此外由于固定的角傳遞裝置而不 能產(chǎn)生完全的沖擊脫聯(lián),因此需要使用者在鉆削方向上強烈地手動壓緊。 因此產(chǎn)生顯著的操作缺點。發(fā)明內容發(fā)明的任務是,提供一個可以減少結構長度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為 此提出,傳動裝置的軸的中心軸線或驅動馬達的驅動軸的中心軸線構成擺動軸線,驅動馬達可繞該擺動軸線擺動,以減小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結構 長度。通過驅動馬達的擺動,不僅可在手槍結構形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中,而且可在L結構形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中減小結構長度,在手槍結 構形式中,驅動馬達的驅動軸的中心軸線和工作主軸平行,在L結構形式 中,驅動馬達的驅動軸相對工作主軸以一角度延伸。在此,結構長度應理 解為在工作方向上的位置需求,也就是工作主軸的定向方向上的位置需求。 通過驅動馬達可相對于工作主軸和沖擊機構繞擺動軸線擺動,在一個大的 角度范圍內實現(xiàn)了無級的角度調節(jié)。通過繞由傳動裝置的軸的中心軸線或 驅動馬達的驅動軸的中心軸線構成的擺動軸線的擺動,盡管擺動,仍能實 現(xiàn)沖擊工作或沖擊鉆削工作,而沒有由于沖擊方向改變引起的沖擊能量損 失。通過擺動實現(xiàn)了這樣小的結構長度,該結構長度允許觸及非常狹窄的 地方。這種器具可以馬上使用,不需要安裝附加的部件。本發(fā)明的手持式 電動工具機的另一個優(yōu)點是對角線小,因為該對角線基本上不依賴于驅動 馬達的直徑。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優(yōu)選是錘鉆和或沖擊錘。在此可以是一個 純粹的錘鉆, 一個用于鉆削工作和/或鑿削工作的錘鉆(組合錘),或者是 一個單純的沖擊錘。尤其是,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具有殼體,該殼體由一接收驅動馬達的驅 動裝置殼體件和一接收工作主軸和沖擊機構的沖擊機構殼體件組成。工作 主軸和沖擊機構固定在沖擊機構殼體里,驅動馬達固定在驅動裝置殼體件 里。因此產(chǎn)生了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第一機器單元,該機器單元具有沖擊 機構殼體件、沖擊機構和所述主軸,以及得到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第二機 器單元,該機器單元具有驅動裝置殼體件和驅動馬達并且相對于第一機器 單元可繞一擺動軸線擺動。有利地提出,傳動裝置配置給驅動裝置殼體件和沖擊機構殼體件。因 此傳動裝置不僅是第一機器單元的一部分而且是第二機器單元的一部分。 在此,尤其是有傳動裝置的、僅屬于第一機器單元的一些零部件,以及有 傳動裝置的、僅屬于第二機器單元的其它一些零部件。根據(jù)本發(fā)明的一個改進方案提出,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在驅動裝置殼體 件和沖擊機構殼體件之間具有用于驅動馬達的擺動的活節(jié)。該活節(jié)例如由 兩個擺動軸承構成。尤其提出,工作主軸和沖擊機構具有一共同的運動軸線,工作主軸繞 該運動軸線轉動和/或沖擊機構的一沖擊質量沿該運動軸線運動。例如在構 造成錘鉆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中實現(xiàn)了旋轉運行和沖擊運行的共同的運動 軸線,其中,例如往復運動的沖擊件具有該沖擊質量。有利地提出,運動軸線垂直于擺動軸線設置。通過這種垂直設置,擺 動軸線被最佳地選擇來用于縮短結構長度。根據(jù)本發(fā)明的一個改進方案提出,驅動軸的中心軸線設置得垂直在驅 動馬達的擺動平面上。該擺動平面是一個垂直于擺動軸線的平面,驅動馬達在這個平面中擺動。本發(fā)明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這種實施形式是L結構 形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變換地提出,驅動軸的中心軸線平行于驅動馬達的擺動平面設置。在 平行地設置驅動馬達的中心軸線時,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尤其是手槍結構形 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進一步提出,沖擊機構的一部件、特別是一錘管構成或一同構成工作 主軸。刀具的轉動驅動因此通過沖擊機構的一個部件進行。該部件尤其是 沖擊機構的錘管。有利地提出,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具有至少一個離合器,用于選擇性地 使驅動馬達與工作主軸和/或沖擊機構連接。例如如果具有兩個單獨的、用 于驅動沖擊機構和工作主軸的、各帶有一構造成分離離合器的離合器,則 可以選擇性地實現(xiàn)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轉動的和/或沖擊的運行。
下面借助附圖詳細解釋本發(fā)明。圖l按本發(fā)明的手槍結構形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 圖2本發(fā)明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在按第一實施例的傳動裝置的區(qū)域 內的細節(jié)圖,和圖3本發(fā)明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在按第二實施例的傳動裝置的區(qū)域 內的細節(jié)圖。
具體實施方式
圖1是根據(jù)本發(fā)明構造為錘鉆1的、手槍結構形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圖l中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側視圖(上面的圖)示出帶有沖擊機構 殼體件4和刀具接收器5的第一機器單元3。第一機器單元3通過一個活 節(jié)與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第二機器單元6連接,使得第二機器單元6可 相對第一機器單元3(或者說第一機器單元3相對第二機器單元6)繞擺動 軸線8擺動。對手槍結構形式而言,第二機器單元6具有一個帶有驅動裝 置殼體件11的操作開關10的典型手把件9。沖擊機構殼體件4和驅動裝 置殼體件11 一起組成了本發(fā)明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殼體12。在圖1 的俯視圖中(下面的圖)示出第一機器單元3和第二機器單元6的擺動。除 了具有相應于傳統(tǒng)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的結構的結構長度L的基本設置外, 還示出了相對第二機器單元6擺動了 90度的第一機器單元3,由此產(chǎn)生縮 短的結構長度L'。圖2示出用于實現(xiàn)本發(fā)明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傳動裝置13的結構。 在驅動裝置殼體件11中有一個僅部分示出的帶有驅動軸15的驅動馬達。 驅動軸15通過軸承16相對于殼體固定地被支撐。驅動軸15驅動無相對轉 動地固定在構造成曲軸17的軸18上的盤形齒輪19。對于盤形齒輪在此及 在以下應理解為具有錐形齒結構的盤形齒輪。曲軸17支撐在驅動裝置殼體 件11和沖擊機構殼體件4中的構造成滾動軸承20的軸承21中。另一個軸 承22座落在曲軸17上,以接受沖擊機構殼體件4。另一無相對轉動地固定 在曲軸17上的盤形齒輪23與盤形齒輪24嚙合,盤形齒輪24作為工作主 軸的工作主軸驅動元件25驅動沖擊機構27的錘管26。錘管26借助軸承 28支撐在沖擊機構殼體件4上。曲軸17的轉動運動也是對沖擊機構27的 驅動。曲軸17的彎曲的臂29借助容納在軸承30中的連桿31將轉動運動 變換為沖擊機構27的活塞32的往復運動?;钊?2在沖擊機構27中通過 一個沒有示出的氣墊沿運動軸線33驅動一個沒有示出的錘擊件。運動軸線 33在構造成錘鉆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中同時也是驅動主軸的轉動軸線。傳 動裝置13的構造為曲軸17的軸18的中心軸線構成擺動軸線8,驅動馬達 可繞該擺動軸線擺動,以減小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結構長度。圖3示出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按照第二實施例的結構,該實施例基本 上符合圖2的實施例,這里僅探討不同之處。第二實施例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涉及L結構形式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在此,驅動軸15的中心軸線 35垂直于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擺動平面。根據(jù)圖2和3的實施例的手持 式電動工具機2的各自的驅動裝置殼體件11中安置了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 的沒有示出的驅動馬達和所有電的部件。驅動軸15支撐滾動軸承36中并 且通過圓柱齒輪37驅動構造成曲軸17的軸18。為了進行第二機器單元6 相對第一機器單元3的擺動運動,這些軸承21各以一半來承載驅動裝置殼 體件11和沖擊機構殼體件4。驅動裝置殼體件11內的軸承22作為進一步 支承曲軸17的對應軸承。通過與曲軸17固定連接的齒輪39,驅動軸的轉 動運動被傳遞進來并首先傳遞到圓柱齒輪40上,該圓柱齒輪是中間軸41 的組成部分。中間軸41容納在軸承42, 43中。在其前端部44上,錐齒 輪45與一個固定在錘管26上的盤形齒輪24嚙合。通過與盤形齒輪24固 定連接的、支撐在軸承28中的錘管26,驅動小齒輪的驅動路徑傳遞到刀具 接收器5。為了產(chǎn)生沖擊機構27的沖擊運動,圓柱齒輪38無相對轉動地座 落在曲軸17的端側的端部上。圓柱齒輪38通過相對于中心軸線34偏心地 固定的曲柄銷47來驅動連桿31。低摩擦的支承裝置48保障了傳遞轉動運 動時的高效率。曲柄銷47的旋轉借助可轉動地支撐在銷49上的連桿31傳 遞到活塞32上?;钊?2在運動軸線33的方向進行對于沖擊必須的往復運 動,以驅動沖擊機構27的沒有示出的沖擊件。屬于設置在沖擊機構殼體件 4里的部件有:帶有圓柱齒輪40、錐齒輪45、軸承42, 43的用于鉆削驅動 的軸41,帶有錘管26及其它圖中未示出的部件的、用于驅動刀具的盤形齒 輪24;用于"擺動"功能的軸承21的各一半,帶有銷49的用于沖擊驅動 的活塞32。構造為曲軸17的軸18的中心軸線34是用于擺動驅動的交接處。 在兩個實施例中(圖2及圖3),用于選擇地驅動工作主軸或者驅動沖 擊機構27的錘管26和/或活塞32的離合器未畫出。如果手持式電動工具 機2例如構造成具有鉆削和/或捶擊功能的可轉換的錘鉆,則相應地設有可 轉換的離合器。
權利要求
1.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特別是錘鉆和/或沖擊錘,具有一電的驅動馬達,該驅動馬達可通過一傳動裝置與一工作主軸和/或一沖擊機構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傳動裝置(13)的一軸(18)的中心軸線(34)或者所述驅動馬達的一驅動軸(15)的中心軸線(35)構成一擺動軸線(8),所述驅動馬達可繞該擺動軸線擺動,以減小該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結構長度(L)。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一殼體(12),該 殼體由一接收所述驅動馬達的驅動裝置殼體件(11)和一接收所述工作主 軸和所述沖擊機構(27)的沖擊機構殼體件(4)組成。
3.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傳 動裝置(13)配設給所述驅動裝置殼體件(11)和所述沖擊機構殼體件(4)。
4.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一在所述 驅動裝置殼體件(11)和所述沖擊機構殼體件(4)之間的、用于所述驅動 馬達的擺動的活節(jié)(7)。
5.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工作主 軸和沖擊機構(27)具有一共同的運動軸線(33),所述工作主軸繞該運動 軸線轉動和/或所述沖擊機構(27)的一沖擊質量沿該運動軸線運動。
6.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運 動軸線(33)垂直于所述擺動軸線(8)設置。
7.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驅 動軸(15)的中心軸線(35)設置得垂直在所述驅動馬達的一擺動平面上。
8.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驅 動軸(15)的中心軸線(35)平行于所述驅動馬達的一擺動平面設置。
9.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沖 擊機構(27)的一部件、特別是一錘管(26)構成或一同構成所述驅動主 軸。
10. 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之一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 構(27)連接。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涉及手持式電動工具機,特別是錘鉆和/或沖擊錘,具有一電的驅動馬達,該驅動馬達可通過一傳動裝置與一工作主軸和/或一沖擊機構連接。本發(fā)明提出,所述傳動裝置(13)的一軸(18)的中心軸線(34)或者所述驅動馬達的一驅動軸(15)中心軸線(35)構成一擺動軸線(8),所述驅動馬達可繞該擺動軸線擺動,以減小該手持式電動工具機(2)的結構長度(L)。
文檔編號B25D11/12GK101568410SQ200780048295
公開日2009年10月28日 申請日期2007年10月30日 優(yōu)先權日2006年12月27日
發(fā)明者R·富克斯 申請人: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