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基坑的工程施工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
背景技術:
基坑是在基礎設計位置按基底標高和基礎平面尺寸所開挖的土坑。在工程施工中,當基坑為大型基坑,需要在基坑內部進行支撐,以保證地下結構施工及基坑周邊環(huán)境的安全。目前,基坑內支撐工法主要包括混凝土支撐、傳統(tǒng)鋼支撐、魚腹梁型鋼支撐。
上述不同的支撐工法雖然可根據(jù)實際需求進行選擇,以對基坑進行支撐。但是,上述支撐工法中,其支撐構件通常為整體式的,如此導致構件整體重量較重,不利于構件的施工以及運輸。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提出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以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不足。
為實現(xiàn)上述實用新型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其安裝于基坑中對撐位置,所述長方形連接組件包括第一直線形構件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依次層疊設置;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的長度大于所述第二直線形構件的長度。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的改進,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的數(shù)量為一個,所述第二直線形構件的數(shù)量為三個。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的改進,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上布置有多組螺栓孔,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之間通過螺栓相連接。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的改進,所述長方形連接組件20的材質為Q345,厚度為400mm。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分體式長方形組件,其可方便的進行拆卸和組裝,如此降低了單個構件的重量,方便了構件的現(xiàn)場施工以及運輸。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分體式長方形連接組件中長方形連接組件的平面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分體式長方形組件在大跨度結構中應用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分體式長方形組件在大跨度結構中應用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所示的各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但應當說明的是,這些實施方式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jù)這些實施方式所作的功能、方法、或者結構上的等效變換或替代,均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長方形連接組件20為分體式結構,其位于基坑中對撐位置,對基坑中的支撐梁的進行安裝連接。優(yōu)選地,所述長方形連接組件20的材質為Q345,厚度為400mm。
具體地,所述長方形連接組件20包括第一直線形構件21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22,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21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22依次層疊設置。其中,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21的長度大于所述第二直線形構件22的長度,優(yōu)選地,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21的數(shù)量為一個,所述第二直線形構件22的數(shù)量為三個,此外,根據(jù)實際需要以及所述第二直線形構件22的尺寸,也可將所述第二直線形構件22設置為其他數(shù)量。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21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22上布置有多組螺栓孔,所述第一直線形構件21和若干第二直線形構件22之間通過螺栓相連接。
下面,結合本實用新型的長方形連接組件20的應用,對其進一步說明。
如圖2、3所示,本實用新型可在基坑中實現(xiàn)大跨度結構。該大跨度結構的跨度一般為30m-60m,可以通過增加八字撐組數(shù)增加跨度,多組八字撐可水平間隔設置。此外,任一組八字撐中,可在左右分別設置多根八字撐,以提高大跨度結構的強度。
具體地,所述大跨度結構具有對撐1、八字撐2、鋸形連接件10、長方形連接組件20、對撐角撐連接件30以及底部的箱型圍檁梁40。其中,所述對撐1與所述底部箱型圍檁梁40相垂直,并通過所述方形連接件20相連接。所述八字撐2分布于所述對撐1的兩側,并呈八字形,以對所述對撐1和底部的箱型圍檁梁40進行支撐。所述八字撐2與所述對撐1之間通過所述對撐角撐連接件30相連接,所述八字撐2與所述底部的箱型圍檁梁40通過所述鋸形連接件10相連接。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分體式長方形組件,其可方便的進行拆卸和組裝,如此降低了單個構件的重量,方便了構件的現(xiàn)場施工以及運輸。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xiàn)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