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汽車窗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汽車齊平窗。
背景技術:
對現在許多公交車、大巴車和客運車上都設有齊平窗,但齊平窗上的兩塊玻璃間會留有縫隙,當汽車在運動過程中,縫隙會有風或雨水進入,這樣會對乘客的舒適度造成影響;上下導槽與窗框縫隙度大,粘接不牢固,有時上下導槽不在同一垂直面上;現有的齊平窗開啟次數多了容易卡滯,用的時間久了推拉也不順暢;齊平窗的開啟僅僅通過推拉達到開啟,沒有對開啟大小進行限定,不能滿足人們實際需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相關技術中的技術問題之一。為此,本實用新型的一個目的在于提出一種汽車齊平窗,上導槽組件與下導槽組件與固定玻璃粘結牢固、不漏膠,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能夠承受50000次的推拉,推拉順暢無卡滯現象。
根據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一種汽車齊平窗,包括:
中側窗固定玻璃,包括左固定玻璃和右窗固定玻璃;
中側窗導槽組件,包括上導槽組件和下導槽組件,所述中側窗導槽組件設置在中側窗固定玻璃上,所述上導槽組件與下導槽組件上下對稱設置;
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所述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設置在上導槽組件與下導槽組件之間;
活動玻璃底座蓋板,包括底座上蓋板和底座下蓋板,所述底座上蓋板與底座下蓋板相接處設有后側窗鎖扣總成;
襯墊組件,包括上襯墊和下襯墊,所述上襯墊設置在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的頂端框架的兩側部,所述下襯墊設置在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的底端框架的兩側部;
轉換器,包括上轉換器和下轉換器,所述上轉換器設置在底座上蓋板上方的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的框架上,所述下轉換器設置在底座下蓋板下方的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的框架上。
在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中,所述后側窗鎖扣總成包括鎖止連桿固定卡子、鎖止連桿總成、開啟蓋板、鎖控制機構旋轉扳、彈簧A和鎖定位銷,所述鎖止連桿總成的一端穿過鎖止連桿固定卡子,彈簧A套在鎖止連桿總成上并卡合在鎖止連桿固定卡子內,所述鎖止連桿總成的另一端穿過開啟蓋板并與鎖控制機構旋轉扳相接,所述鎖控制機構旋轉扳固定在開啟蓋板內,所述鎖控制機構旋轉扳中心位置設有彈簧B。
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些實施例中,所述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下方的下導槽組件的下面設有兩組流水孔蓋。
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些實施例中,所述中側窗固定玻璃的四個拐角處均設有墊塊。
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些實施例中,所述左固定玻璃的左側設有左中門外裝飾條。
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些實施例中,所述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內框上安裝有中側窗活動玻璃。
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些實施例中,所述中側窗活動玻璃與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內框接觸處安裝有滑動玻璃密封條。
在本實用新型的另一些實施例中,所述底座上蓋板的上方處的上導槽組件內、底座下蓋板下方處的下導槽組件內均設有側窗玻璃定位銷。
本實用新型中,底座上蓋板和底座下蓋板的設計使活動窗與固定窗連接處的空隙較小,縫隙處的風或雨很難進入到車內;上導槽組件與下導槽組件與固定玻璃粘結牢固、不漏膠,同時上導槽組件與下導槽組件保持在同一垂直水平面上;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能夠承受50000次的推拉,推拉順暢無卡滯現象;活動玻璃開啟分三個檔,能夠滿足不同開啟需要。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汽車齊平窗的車內側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汽車齊平窗的車外側結構示意圖;
圖3為左中門外裝飾條與左固定玻璃連接處剖面結構放大圖;
圖4為后側窗鎖扣總成背面示意圖;
圖5為后側窗鎖扣總成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中側窗固定玻璃、2-上導槽組件、3-側窗玻璃定位銷、4-上襯墊、5-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6-左中門外裝飾條、7-中側窗活動玻璃、8-底座上蓋板、9-后側窗鎖扣總成、10-底座下蓋板、11-下導槽組件、12-下襯墊、13-流水孔蓋、14-轉換器、15-墊塊、16-滑動玻璃密封條、17-開啟蓋板、18-鎖止連桿總成、19-鎖止連桿固定卡子、20-彈簧A、21-鎖控制機構旋轉扳、22-彈簧B、23-鎖定位銷。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所述實施例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而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順時針”、“逆時針”、“軸向”、“徑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成一體;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或兩個元件的相互作用關系。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參照圖1-5,一種汽車齊平窗,包括:
中側窗固定玻璃1,包括左固定玻璃和右窗固定玻璃;
中側窗導槽組件,包括上導槽組件2和下導槽組件11,中側窗導槽組件設置在中側窗固定玻璃1上,上導槽組件2與下導槽組件11上下對稱設置;
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設置在上導槽組件2與下導槽組件11之間;
活動玻璃底座蓋板,包括底座上蓋板8和底座下蓋板10,底座上蓋板8與底座下蓋板10相接處設有后側窗鎖扣總成9;
襯墊組件,包括上襯墊4和下襯墊12,上襯墊4設置在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的頂端框架的兩側部,下襯墊12設置在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的底端框架的兩側部;
轉換器14,包括上轉換器和下轉換器,上轉換器設置在底座上蓋板8上方的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的框架上,下轉換器設置在底座下蓋板10下方的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的框架上。
后側窗鎖扣總成9包括鎖止連桿固定卡子19、鎖止連桿總成18、開啟蓋板17、鎖控制機構旋轉扳21、彈簧A 20和鎖定位銷23,鎖止連桿總成18的一端穿過鎖止連桿固定卡子19,彈簧A 20套在鎖止連桿總成18上并卡合在鎖止連桿固定卡子19內,鎖止連桿總成18的另一端穿過開啟蓋板17并與鎖控制機構旋轉扳21相接,鎖控制機構旋轉扳21固定在開啟蓋板17內,鎖控制機構旋轉扳21中心位置設有彈簧B 22。
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下方的下導槽組件11的下面設有兩組流水孔蓋13,中側窗固定玻璃1的四個拐角處均設有墊塊15,左固定玻璃的左側設有左中門外裝飾條6,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內框上安裝有中側窗活動玻璃7,中側窗活動玻璃7與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內框接觸處安裝有滑動玻璃密封條16,底座上蓋板8的上方處的上導槽組件2內、底座下蓋板10下方處的下導槽組件11內均設有側窗玻璃定位銷3。
產品表面平整、無裂紋、無裂縫、無飛邊等缺陷,上導槽組件2和下導槽組件11與中側窗固定玻璃1粘結牢固、不漏膠,粘接力大于350N,上導槽組件2和下導槽組件11保持在同一垂直面上,活動玻璃推拉力F:30N≤F≤40N,推拉順暢無卡滯,開啟關閉50000次功能無損傷,活動玻璃與固定玻璃的間隙控制在2-5mm之間,活動玻璃開啟分為三檔,第一擋開啟度為110±5mm,第二擋開啟度220±5mm,第三擋開啟度325±5mm。
開啟齊平窗的原理:兩個鎖止連桿總成18分別與上轉換器、下轉換器相連,按下鎖定位銷23,鎖控制機構旋轉扳21旋轉,鎖止連桿總成18的一端縮回后側窗鎖扣總成的殼內,鎖止連桿總成18拉動上轉換器、下轉換器回彈,移動中側窗活動玻璃底座組件5,將其移動到第一擋、第二擋或第三擋的擋位,然后放開鎖定位銷23,這時彈簧A 20將鎖止連桿總成18彈回,上轉換器、下轉換器將卡在擋位處,達到不同開啟的效果。
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過中間媒介間接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可以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例”、“一些實施例”、“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該實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實用新型的至少一個實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實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任何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