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帳篷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復原性優(yōu)異的室內帳篷。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絕大多數家庭對自己子女的關懷無微不至,為了滿足孩子的好奇心,同時又為了避免孩子受到傷害,一些家長選擇購置室內帳篷供其使用,但是孩子天性好動,喜歡蹦蹦跳跳,容易導致帳篷墊無法復原,影響使用效果。
因此,為了解決以上問題研制出一種不易因為外力過大導致帳篷點無法復原的室內帳篷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所急需解決的難題。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復原性優(yōu)異的室內帳篷。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復原性優(yōu)異的室內帳篷,包括復原性氣墊與帳篷頂;復原性氣墊包括氣墊與復原件;氣墊的邊緣均勻設有帳篷頂連接扣;復原件包括復原管、復原筒、復原推桿以及復原氣缸;復原筒呈柱狀,其一端向內開有復原腔;復原腔的底部通過復原管與氣墊相連通;復原推桿滑動配合于復原腔中,并與復原氣缸的輸出軸相連接;復原氣缸于復原筒相連接;帳篷頂的底部均勻設有連接圈;連接圈與帳篷頂連接扣相配合。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復原性優(yōu)異的室內帳篷,由復原性氣墊與帳篷頂組成,其中復原性氣墊由氣墊與復原件組成,氣墊邊緣均勻設有用于連接帳篷頂的帳篷頂連接扣,復原件由復原管、復原筒、復原推桿以及復原氣缸組成,其中復原筒呈柱狀,一端向內設有復原腔,復原腔頂部通過復原管與氣墊連通,復原推桿滑動配合與復原腔中,并與復原氣缸的輸出軸相連。本發(fā)明中的氣缸的輸出軸帶動復原推桿在復原腔中來回滑動,從而控制復原腔中連通有復原管一端至復原推桿之間的距離,從而實現復原腔有效腔體體積的大小變化;當使用者坐上氣墊時,氣墊被壓縮,氣墊內的氣體通過復原管進行復原腔中,通過復原推桿推動復原氣缸的輸出軸向后運動,實現氣墊內壓縮氣體轉移至復原腔中;當使用者從氣墊上挪開時,復原氣缸帶動復原推桿想復原管移動,推動復原腔內的壓縮氣體通過復原管進入氣墊中,從而實現原先被壓縮變形的氣墊的復原。
作為優(yōu)選,帳篷頂連接扣與氣墊相連通。
作為優(yōu)選,氣墊包括上氣墊與下氣墊;上氣墊的邊緣均勻設有帳篷頂連接扣,并且上氣墊與復原件相連通;下氣墊的中部向內設有氣墊凹槽;氣墊凹槽與上氣墊相配合。
本發(fā)明中的氣墊由上氣墊與下氣墊組成,帳篷頂連接口與復原件均連接在上氣墊上,下氣墊中部向內設有用于放置上氣墊的氣墊凹槽,有助于提升本發(fā)明使用時整體的穩(wěn)定性。
作為優(yōu)選,復原件還包括定位蓋;定位蓋的邊緣設有一圈拉耳卡,并且其內部中心設有定位槽;復原筒遠離復原管的一端設有一圈定位凹槽;定位凹槽與拉耳卡相配合。
本發(fā)明中的復原件還包括有定位蓋,定位蓋的邊緣設有一圈拉耳卡,復原筒遠離復原管一端設有一圈定位凹槽,定位凹槽設計為與拉耳卡相配合,組成相互配合的快速接頭,利用自鎖原理實現定位蓋與復原筒的安裝,該結構使得在復原氣缸損壞時,能夠利用定位蓋實現臨時的密封。
作為優(yōu)選,定位蓋通過鏈條與復原筒相連接。
為了防止定位蓋在不使用時的掉落、丟失,定位蓋通過鏈條與復原筒連接。
本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相比,結構新穎、安裝便捷、能夠有效保證帳篷整體的彈性與復原性,提升使用效果,延長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圖1、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本發(fā)明中復原件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列表:帳篷頂1、氣墊2、帳篷頂連接扣3、復原管4、復原筒5、復原推桿6、復原氣缸7、復原腔8、定位蓋9、拉耳卡10、定位凹槽11、鏈條12。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提供的技術方案進行詳細說明,應理解下述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而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如圖1所示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本發(fā)明為一種復原性優(yōu)異的室內帳篷,包括復原性氣墊與帳篷頂1。
復原性氣墊包括氣墊2與復原件;氣墊2包括上氣墊與下氣墊;上氣墊的邊緣均勻設有帳篷頂連接扣3,并且上氣墊與復原件相連通。帳篷頂連接扣3與氣墊2相連通;下氣墊的中部向內設有氣墊凹槽;氣墊凹槽與上氣墊相配合;復原件包括復原管4、復原筒5、復原推桿6以及復原氣缸7;復原筒5呈柱狀,其一端向內開有復原腔8;復原腔8的底部通過復原管4與氣墊2相連通;復原推桿6滑動配合于復原腔8中,并與復原氣缸7的輸出軸相連接;復原氣缸7于復原筒5相連接。復原件還包括定位蓋9;定位蓋9的邊緣設有一圈拉耳卡10,并且其內部中心設有定位槽;復原筒5遠離復原管4的一端設有一圈定位凹槽11;定位凹槽11與拉耳卡10相配合;定位蓋9通過鏈條12與復原筒5相連接。
帳篷頂1的底部均勻設有連接圈;連接圈與帳篷頂連接扣3相配合。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性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那些對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