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涉及水泥生產【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先將水泥生料預熱,預熱之后將生料和鐵礦混合放入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之后轉送到回轉窯中焚燒成為熟料。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克服了原料在反映過程中反映不充分,浪費資源的缺陷,減少了垃圾廢物的產生。
【專利說明】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技術領域】
[0001]本發(fā)明涉及水泥生產【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
【背景技術】
[0002]目前國內的新型干法水泥工藝是水泥主要的工藝方法,水泥生產會消耗大量不可再生資源和能源并對環(huán)境造成極大的破壞,每年產生大量的工業(yè)廢渣造成資源浪費。
【發(fā)明內容】
[0003]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克服資源浪費的缺陷。
[0004]本發(fā)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先將水泥生料預熱,預熱之后將生料和鐵礦混合放入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之后轉送到回轉窯中焚燒成為熟料。
[0005]進一步,所述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
[0006]進一步,所述鐵礦為粉末狀的鐵礦粉。
[0007]進一步,所述回轉窯中添加有煤和生活垃圾。
[0008]進一步,所述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回轉窯中添加有煤和生活垃圾,所述石灰石、所述黏土、所述鐵礦、所述煤、所述生活垃圾的重量比為I~3:10:2:3:1。
[0009]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克服了原料在反映過程中反映不充分,浪費資源的缺陷,減少了垃圾廢物的產生。
【具體實施方式】
[0010]以下對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特征進行描述,所舉實例只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非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范圍。
[0011]將生料的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進行預熱,石灰石、黏土的重量比為I~3:10,生料預熱之后混合加入粉末狀的鐵礦放入到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爐中的石灰石、黏土、鐵礦間的重量比為I~3:10:2,在分解爐中進行分解之后轉入到回轉窯中進行焚燒,回轉窯中添加有粉末狀的煤以及生活垃圾作為燃料,其中石灰石、黏土、鐵礦、煤、生活垃圾的重量比為 I ~3:10:2:3:1。
[0012]實施例1
[0013]將生料的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進行預熱,石灰石、黏土的重量比為1:10,生料預熱之后混合加入粉末狀的鐵礦放入到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爐中的石灰石、黏土、鐵礦間的重量比為1:10:2,在分解爐中進行分解之后轉入到回轉窯中進行焚燒,回轉窯中添加有粉末狀的煤以及生活垃圾作為燃料,其中石灰石、黏土、鐵礦、煤、生活垃圾的重量比為1:10:2:3:10
[0014]實施例2[0015]將生料的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進行預熱,石灰石、黏土的重量比為2:10,生料預熱之后混合加入粉末狀的鐵礦放入到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爐中的石灰石、黏土、鐵礦間的重量比為2:10:2,在分解爐中進行分解之后轉入到回轉窯中進行焚燒,回轉窯中添加有粉末狀的煤以及生活垃圾作為燃料,其中石灰石、黏土、鐵礦、煤、生活垃圾的重量比為2:10:2:3:10
[0016]實施例3
[0017]將生料的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進行預熱,石灰石、黏土的重量比為3:10,生料預熱之后混合加入粉末狀的鐵礦放入到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爐中的石灰石、黏土、鐵礦間的重量比為3:10:2,在分解爐中進行分解之后轉入到回轉窯中進行焚燒,回轉窯中添加有粉末狀的煤以及生活垃圾作為燃料,其中石灰石、黏土、鐵礦、煤、生活垃圾的重量比為3:10:2:3:10
[0018]本發(fā)明充分利用了資源,工藝過程中采用的原料為粉末狀原料,有利于反應充分。
[0019]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
1.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其特征在于,先將水泥生料預熱,預熱之后將生料和鐵礦混合放入分解爐中進行分解,分解之后轉送到回轉窯中焚燒成為熟料。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鐵礦為粉末狀的鐵礦粉。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轉窯中添加有煤和生活垃圾。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轉窯中添加有煤和生活垃圾。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新型干法水泥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料包括石灰石、黏土,回轉窯中添加有煤和生活垃圾,所述石灰石、所述黏土、所述鐵礦、所述煤、所述生活垃圾的重量比為I~ 3:10:2:3:1。
【文檔編號】C04B7/36GK103613295SQ201310461719
【公開日】2014年3月5日 申請日期:2013年9月30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9月30日
【發(fā)明者】周景天 申請人:周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