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醫(yī)療護理床,涉及醫(yī)療器械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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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是指單獨或者組合使用于人體的儀器、設備、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軟件;其用于人體體表及體內的作用不是用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的手段獲得,但是可能有這些手段參與并起一定的輔助作用;其使用旨在達到下列預期目的:(一)對疾病的預防、診斷、治療、監(jiān)護、緩解;(二)對損傷或者殘疾的診斷、治療、監(jiān)護、緩解、補償;(三)對解剖或者生理過程的研究、替代、調節(jié);(四)妊娠控制。而醫(yī)療護理床也是醫(yī)療器械中較為重要的護理設備,目前很多的醫(yī)療護理床在實際應用中,病人上下床不方便,而且結構較為復雜,制作成本較高,因而實用性較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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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安裝操作方便且能更方便病人上下活動的醫(yī)療護理床。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xiàn)的:
一種醫(yī)療護理床,包括主床板、支撐架、活動床板、轉動床板、底部驅動電機、支撐滑板以及底部固定座板,所述主床板通過支撐架支撐于地面上,所述主床板上開有朝向床板側面的開口,所述活動床板與開口契合且能在開口內前后滑動,所述支撐滑板支撐固定在活動床板下部,底部固定座板置于支撐滑板下部且在其上設有導軌,所述支撐滑板置于導軌上且能通過一推送機構推動其在導軌上前后滑動,所述活動床板中部開有圓形開口,所述轉動床板置于圓形開口內且能在圓形開口內自由轉動,所述轉動床板下部設有底部驅動電機,所述底部驅動電機驅動轉動床板自由轉動,所述底部驅動電機固定于支撐滑板上。
作為優(yōu)選,所述活動床板的板體側面邊緣與主床板之間設有滑動機構。
作為優(yōu)選,所述滑動機構包括滾輪,所述開口兩側的板體邊緣設有滑槽。作為優(yōu)選,所述滾輪固定于活動床板側面板體上且能在滑槽內設有自由滾動。
作為優(yōu)選,所述推送機構設置為氣缸或液壓缸。
作為優(yōu)選,所述底部驅動電機設置為伺服電機。
作為優(yōu)選,所述活動床板下部設有與導軌配合的導槽。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之處是:所述醫(yī)療護理床采用伸縮板以及轉動板相結合的活動床板結構,因而不僅有效實現(xiàn)了床板的自由移動和轉動,繼而方便病人上下床活動和自動轉體,因而實用性和便捷性高,適合推廣應用。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側面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是本發(fā)明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它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圖2所示的一種醫(yī)療護理床,包括主床板1、支撐架、活動床板3、轉動床板4、底部驅動電機5、支撐滑板6以及底部固定座板7,所述主床板1通過支撐架2支撐于地面上,所述主床板1上開有朝向床板側面的開口8,所述活動床板3與開口8契合且能在開口8內前后滑動,所述支撐滑板6支撐固定在活動床板3下部,底部固定座板7置于支撐滑板6下部且在其上設有導軌9,所述支撐滑板6置于導軌9上且能通過一推送機構10推動其在導軌9上前后滑動,所述活動床板3中部開有圓形開口11,所述轉動床板4置于圓形開口11內且能在圓形開口11內自由轉動,所述轉動床板4下部設有底部驅動電機5,所述底部驅動電機5驅動轉動床板4自由轉動,所述底部驅動電機5固定于支撐滑板6上。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活動床板3的板體側面邊緣與主床板1之間設有滑動機構,作為優(yōu)選實施方案,為提高活動床板在移動過程中的穩(wěn)定性,所述滑動機構包括滾輪12,所述開口8兩側的板體邊緣設有滑槽,所述滾輪12固定于活動床板3側面板體上且能在滑槽內設有自由滾動,因而活動床板的兩側邊緣通過滾輪在滑槽內自由滾動,當其由底部的支撐滑板帶動移動時,其移動過程更加穩(wěn)定,繼而提高病人的舒適性。
另外,為提高推送機構推動過程中的平穩(wěn)性,所述推送機構10設置為氣缸或液壓缸,進一步地,所述底部驅動電機5設置為伺服電機。
在實際應用中,所述活動床板3下部設有與導軌9配合的導槽13,因而有效提高支撐滑板在底部固定底座上滑動時的穩(wěn)定性。
所述醫(yī)療護理床采用伸縮板以及轉動板相結合的活動床板結構,因而不僅有效實現(xiàn)了床板的自由移動和轉動,繼而方便病人上下床活動和自動轉體,因而實用性和便捷性高,適合推廣應用。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僅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對本發(fā)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凡是依據本發(fā)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仍屬于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