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活性組分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所述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重量比為50:1-1:50。
2.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重量比為25:1-1:25。
3.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重量比為10:1-1:10。
4.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重量比為5:1-1:5。
5.一種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合物包含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活性組分、表面活性劑和/或填充劑。
6.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組分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含量占所述增效除草組合物的5%-90%。
7.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組分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含量占所述增效除草組合物的10%-80%。
8.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活性成分活性組分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的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的20%-60%。
9.根據(jù)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劑型為可濕性粉劑、乳油、懸浮劑、微囊劑、微乳劑、水乳劑、懸乳劑、水分散粒劑、水劑、微囊懸浮-懸浮劑、超低容量液劑。
10.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在防治不希望的植物生長中的用途。
11.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在防除闊葉科雜草、莎草科雜草、禾本科雜草不希望的植物生長的用途。
12.一種防治不希望的植物生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i) 在不希望的植物發(fā)芽之前(芽前); (ii) 在不希望的植物發(fā)芽之后(芽后), 或(iii)在(i)和(ii)時,將除草有效量的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施用于不希望的植物或其生長場所。
13.一種防治不希望的植物生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的活性組分派羅克殺草砜和芐嘧磺隆共同或單獨地施用于不希望的植物或其生長場所。
14.一種防治不希望的植物生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在有用作物的植株、有用作物的種子或有用作物的其它繁殖部分存在下施用。
15.一種降低或防止派羅克殺草砜對用其處理的有用作物的植株、有用作物的種子或有用作物的其他繁殖部分所造成的損害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用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增效除草組合物處理所述的有用植物的植物、有用作物的種子或有用作物的其他繁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