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無紡布材料生產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
背景技術:
彈性無紡布具有優(yōu)異的伸長與回彈性,但是其拉伸強力較低,在拉伸幅度較長時容易斷裂,嚴重限制了其適用范圍。若從彈性無紡布材料本身對其進行改進,需要較高的前期研發(fā)成本和后期生產成本。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不足,提供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
為了實現(xiàn)以上目的,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包括一對用于將紡粘無紡布壓為波浪形結構的子母壓花輥和用于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的熱軋輥;該對所述子母壓花輥對向旋轉并且在兩者的輥面上成形有凹凸配合的波浪紋,所述熱軋輥與其中一根子母壓花輥相互貼近且兩者對向旋轉,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均從該熱軋輥與子母壓花輥之間的空隙通過以實現(xiàn)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相互復合。
進一步,所述子母壓花輥的輥面溫度為140oC,熱軋輥的輥面溫度為150 oC。
本實用新型還提供另一種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包括一對用于將紡粘無紡布壓為波浪形結構的子母壓花輥和用于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的超聲波焊接機;該對所述子母壓花輥對向旋轉并且在兩者的輥面上成形有凹凸配合的波浪紋,所述超聲波焊接機的焊接頭與其中一根子母壓花輥相互貼近,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均從該超聲波焊接機與子母壓花輥之間的空隙通過以實現(xiàn)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相互復合。
本實用新型采用上述兩種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后,其生產的彈性復合無紡布包括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與彈性無紡布,當該彈性復合無紡布處于拉伸狀態(tài)下時,彈性無紡布被拉長,而波浪形紡粘無紡布則會被逐漸拉平,當波浪形紡粘無紡布被完全拉平后,阻止該彈性復合無紡布進一步拉伸,從而起到了對彈性無紡布的保護作用,避免其拉伸長度過長而被拉斷,兼具彈性和拉伸斷裂強力。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施例一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區(qū)域A的局部放大圖。
圖3為本實施例二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所生產的彈性復合無紡布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子母壓花輥,2-熱軋輥,3-超聲波焊接機,4-紡粘無紡布,5-彈性無紡布。
具體實施方式
現(xiàn)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一
參見附圖1和附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一種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包括一對用于將紡粘無紡布4壓為波浪形結構的子母壓花輥1、用于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的熱軋輥2。
該對所述子母壓花輥1對向旋轉并且在兩者的輥面上成形有凹凸配合的波浪紋,所述熱軋輥2與其中一根子母壓花輥1相互貼近且兩者對向旋轉,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均從該熱軋輥2與子母壓花輥1之間的空隙通過以實現(xiàn)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相互復合。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子母壓花輥1的輥面溫度為140oC,熱軋輥2的輥面溫度為150 oC。
參見附圖4所示,本實施例的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其生產的彈性復合無紡布包括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當該彈性復合無紡布處于拉伸狀態(tài)下時,彈性無紡布5被拉長,而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則會被逐漸拉平,當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被完全拉平后,阻止該彈性復合無紡布進一步拉伸,從而起到了對彈性無紡布5的保護作用,避免其拉伸長度過長而被拉斷,兼具彈性和拉伸斷裂強力。
實施例二
參見附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一種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包括一對用于將紡粘無紡布4壓為波浪形結構的子母壓花輥1和用于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的超聲波焊接機3;該對所述子母壓花輥1對向旋轉并且在兩者的輥面上成形有凹凸配合的波浪紋,所述超聲波焊接機3的焊接頭與其中一根子母壓花輥1相互貼近,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均從該超聲波焊接機3與子母壓花輥1之間的空隙通過以實現(xiàn)復合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相互復合。
參見附圖4所示,本實施例的用于生產彈性復合無紡布的機組,其生產的彈性復合無紡布包括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與彈性無紡布5,當該彈性復合無紡布處于拉伸狀態(tài)下時,彈性無紡布5被拉長,而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則會被逐漸拉平,當波浪形紡粘無紡布4被完全拉平后,阻止該彈性復合無紡布進一步拉伸,從而起到了對彈性無紡布5的保護作用,避免其拉伸長度過長而被拉斷,兼具彈性和拉伸斷裂強力。
以上所述之實施例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非對本實用新型做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范圍情況下,都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容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作出更多可能的變動和潤飾,或修改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故凡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內容,依據本實用新型之思路所作的等同等效變化,均應涵蓋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