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一種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包含有具有行駛功能的行駛底盤(1)、設置在行駛底盤(1)上并具有起吊功能的起吊裝置(2)、按照疊放的方式設置在行駛底盤(1)上的電視轉播單元,通過起吊裝置(2)把電視轉播單元與行駛底盤(1)分離開來,不再是電視轉播單元與行駛底盤(1)在一起使用,因此提高了電視信號的質量。
【專利說明】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
一、【技術領域】
[0001 ]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轉播車,尤其是一種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
二、【背景技術】
[0002]對電視信號在任何地方進行轉播和制作,從而滿足人們對電視節(jié)目的需要,因此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是一個重要的電視器材,在現(xiàn)有的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中,通常都是在車輛上放置電視信號制作設備,不能把這些設備與底盤分離開來,由于車輛的發(fā)動機一致在工作,從而對電視信號產生影響。
三、
【發(fā)明內容】
[0003]為了克服上述技術缺點,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因此提高了電視信號的質量。
[0004]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取的技術方案是:包含有具有行駛功能的行駛底盤、設置在行駛底盤上并具有起吊功能的的起吊裝置、按照疊放的方式設置在行駛底盤上的電視轉播單元。
[0005]通過起吊裝置把行駛底盤上的疊放的電視轉播單元放到地面上,把行駛底盤與電視轉播單元隔離一定距離,當使用完畢后,把電視轉播單元疊放在行駛底盤上,由于設計了行駛底盤、起吊裝置和電視轉播單元,通過起吊裝置把電視轉播單元與行駛底盤分離開來,不再是電視轉播單元與行駛底盤在一起使用,因此提高了電視信號的質量。
[0006]本發(fā)明設計了,電視轉播單元設置為包含有底座、罩子、蓋板、固定圈、升降平臺和電視屏,在行駛底盤上設置有起吊裝置,底座設置為疊放到行駛底盤上,在底座上設置有罩子,蓋板設置為覆蓋在罩子上并設置為與底座鉸接,固定圈設置在蓋板的上端并沿蓋板的周邊設置,罩子設置為圓球的一部分,在罩子的中心部位設置有升降平臺,沿升降平臺的周邊設置有電視屏。
[0007]本發(fā)明設計了,蓋板設置為四片并在上端設置有向上延伸的凸緣,固定圈設置在蓋板的凸緣上。
[0008]本發(fā)明設計了,在罩子中設置有電視信號制作設備并在罩子上設置有開啟門。
[0009]本發(fā)明設計了,上邊的底座設置在下邊的升降平臺上。
四、【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10]圖1為本發(fā)明的示意圖。
五、【具體實施方式】
[0011]附圖為本發(fā)明的第一個實施例,結合附圖具體說明本實施例,包含有行駛底盤1、起吊裝置2、底座3、罩子4、蓋板5、固定圈6、升降平臺7和電視屏8,在行駛底盤I上設置有起吊裝置2,底座3設置為疊放到行駛底盤I上,在底座3上設置有罩子4,蓋板5設置為覆蓋在罩子4上并設置為與底座3鉸接,固定圈6設置在蓋板5的上端并沿蓋板5的周邊設置,罩子4設置為圓球的一部分,在罩子4的中心部位設置有升降平臺7,沿升降平臺7的周邊設置有電視屏8。
[0012]在本實施例中,蓋板5設置為四片并在上端設置有向上延伸的凸緣,固定圈6設置在蓋板5的凸緣上。
[0013]在本實施例中,在罩子4中設置有電視信號制作設備并在罩子4上設置有開啟門。
[0014]在本實施例中,上邊的底座3設置在下邊的升降平臺7上。
[0015]在使用本實施例時,通過起吊裝置2把行駛底盤I上的疊放的底座3放到地面上,把固定圈6拆開,使蓋板5向外散開,通過升降平臺7攝取圖像信號,把行駛底盤I與底座3隔離一定距離,當使用完畢后,把底座3放到升降平臺7上進行疊放,再放到行駛底盤I上。
【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其特征是:包含有具有行駛功能的行駛底盤(I)、設置在行駛底盤(I)上并具有起吊功能的的起吊裝置(2)、按照疊放的方式設置在行駛底盤(I)上的電視轉播單元。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其特征是:電視轉播單元設置為包含有底座(3)、罩子(4)、蓋板(5)、固定圈(6)、升降平臺(7)和電視屏(8),在行駛底盤(I)上設置有起吊裝置(2),底座(3)設置為疊放到行駛底盤(I)上,在底座(3)上設置有罩子(4),蓋板(5)設置為覆蓋在罩子(4)上并設置為與底座(3)鉸接,固定圈(6)設置在蓋板(5)的上端并沿蓋板(5)的周邊設置,罩子(4)設置為圓球的一部分,在罩子(4)的中心部位設置有升降平臺(7),沿升降平臺(7)的周邊設置有電視屏(8)。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其特征是:蓋板(5)設置為四片并在上端設置有向上延伸的凸緣,固定圈(6)設置在蓋板(5)的凸緣上。
4.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其特征是:在罩子(4)中設置有電視信號制作設備并在罩子(4)上設置有開啟門。
5.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電視信號的轉播車;其特征是:上邊的底座(3)設置在下邊的升降平臺(7)上。
【文檔編號】H04N5/28GK103442182SQ201310392608
【公開日】2013年12月11日 申請日期:2013年8月26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8月26日
【發(fā)明者】勾長虹, 杜津玲, 張中舉 申請人:勾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