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電器柜,具體是涉及一種抗震電器柜。
背景技術:
電器柜內裝有許多精密的電氣元件,當電器柜發(fā)生長時間的震動時,電器柜內的電氣元件很容易被震落,給生產生活帶來不便,特別是在馬路邊的電器柜,當汽車從路上駛過,電器柜會產生小的震動,電器柜經常損壞。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xiàn)有技術的缺點,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抗震電器柜,用于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傳統(tǒng)的電器柜沒有抗震裝置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抗震電器柜,包括:電器柜、柜門、門鎖、抗震柱、限位孔、限位環(huán)、彈簧、支撐柱、限位柱、電氣安裝板,所述的電器柜的前平面鉸鏈一個柜門,所述的柜門上設置一個門鎖,所述的電器柜的上端內壁和下端內壁分別通過螺栓固定兩個抗震柱,所述的每個抗震柱上分別開設一個限位孔,所述的每個限位孔的邊緣處分別焊接限位環(huán),所述的每個限位孔內分別通過螺栓固定一個彈簧,所述的每對應的兩個抗震柱的限位孔內放置一個支撐柱,所述的每個彈簧分別與對應的支撐柱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所述的每個支撐柱插入限位孔內部分的外壁焊接一個限位柱,所述的兩個支撐柱上通過螺栓固定一個電氣安裝板。
進一步的:所述的電器柜上端內壁和下端內壁的抗震柱分別一一對應。
進一步的:所述的限位柱內空心圓柱形,所述的限位環(huán)為空心圓環(huán)。
進一步的:所述的限位柱的外壁直徑大于限位環(huán)的內壁直徑。
如上所述,本發(fā)明的一種抗震電器柜,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提高抗震性能;
2、制作成本低;
3、抗震效果好。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一種抗震電器柜的主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部分部件的剖視圖。
其中:電器柜1、柜門2、門鎖3、抗震柱4、限位孔41、限位環(huán)42、彈簧5、支撐柱6、限位柱61、電氣安裝板7。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發(fā)明的其他優(yōu)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2,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發(fā)明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發(fā)明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發(fā)明可實施的范疇。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如圖1所示,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抗震電器柜,包括:電器柜1、柜門2、門鎖3、抗震柱4、限位孔41、限位環(huán)42、彈簧5、支撐柱6、限位柱61、電氣安裝板7,所述的電器柜1的前平面鉸鏈一個柜門2,所述的柜門2上設置一個門鎖3,所述的電器柜1的上端內壁和下端內壁分別通過螺栓固定兩個抗震柱4,所述的每個抗震柱4上分別開設一個限位孔41,所述的每個限位孔41的邊緣處分別焊接限位環(huán)42,所述的每個限位孔41內分別通過螺栓固定一個彈簧5,所述的每對應的兩個抗震柱4的限位孔41內放置一個支撐柱6,所述的每個彈簧5分別與對應的支撐柱5通過螺栓固定連接,所述的每個支撐柱5插入限位孔41內部分的外壁焊接一個限位柱61,所述的兩個支撐柱6上通過螺栓固定一個電氣安裝板7。
進一步的:所述的電器柜1上端內壁和下端內壁的抗震柱4分別一一對應。
進一步的:所述的限位柱61內空心圓柱形,所述的限位環(huán)42為空心圓環(huán)。
進一步的:所述的限位柱61的外壁直徑大于限位環(huán)42的內壁直徑。
具體實施方式:在使用的過程中,通過限位環(huán)42和限位柱61來防止支撐柱6沖出限位孔,通過彈簧5來減緩支撐柱6的震動。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限制本發(fā)明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因此,盡管本說明書參照上述的各個實施例對本發(fā)明已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仍然可以對本發(fā)明進行修改或等同替換;而一切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技術方案及其改進,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