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
背景技術:
無線充電技術近年來開始在移動設備的充電領域得到應用,其技術原理是利用電磁感應傳遞電能,從而實現(xiàn)對被充電設備的無線式充電。
無線充電系統(tǒng)包括充電線圈和接收線圈,其中充電線圈設置在無線充電器上,接收線圈設置在被充電設備上。如果接收線圈與充電線圈的位置相距較遠,充電線圈無法與接收線圈建立足夠的電磁聯(lián)系,從而無法充電。使用現(xiàn)有的無線充電器充電,通常是將被充電設備放在無線充電器上,然后手動調整被充電設備的位置,以讓接收線圈與充電線圈靠近而建立足夠的電磁聯(lián)系開始充電,不方便使用。此外,在充電過程中,充電線圈和接收線圈的位置如果沒有對準,此時雖然能充電,但充電效率比較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方便使用的無線充電器。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以下技術方案。
無線充電器,包括充電線圈和線圈移動裝置,線圈移動裝置移動充電線圈。
本實用新型的無線充電器設有線圈移動裝置,線圈移動裝置可移動充電線圈,使之與放置在無線充電器上的被充電設備的接收線圈靠近,無需手動去移動被充電設備,方便使用。
較佳地,線圈移動裝置包括X軸移動機構,其可在X向移動充電線圈。
較佳地,X軸移動機構包括X軸絲桿傳動組件和X軸驅動電機,X軸絲桿傳動組件包括絲桿、絲母和傳動件,傳動件與絲桿固定,X軸驅動電機的轉軸與傳動件配合以驅動絲桿轉動,絲母與絲桿配合以在絲桿轉動時在X向移動,從而在X向移動充電線圈。采用絲桿傳動的方式來移動充電線圈,比較精確。
較佳地,X軸移動機構還包括X軸導桿,其引導充電線圈在被X軸移動機構移動時沿X向移動。設置X軸導桿來引導充電線圈在X向上的移動,可讓充電線圈在該方向上的移動更為準確平穩(wěn)。
較佳地,X軸移動機構還包括X軸隨動座,其與所述絲母固定,充電線圈固定在X軸隨動座上,X軸隨動座設有導向扣,所述導向扣套在X軸導桿外側并可沿X軸導桿滑動。
較佳地,線圈移動裝置還包括Y軸移動機構,其可在Y向移動充電線圈。
較佳地,線圈移動裝置還包括Z軸移動機構,其可在Z向移動充電線圈。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無線充電器的外部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無線充電器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包括:殼體1,基座11,面板12,固定腳13,充電線圈2,X軸絲桿傳動組件31,絲桿311,絲母312,傳動件313,X軸驅動電機32,X軸導桿33,X軸隨動座34,導向扣341。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做詳細說明。
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的無線充電器包括殼體1,殼體1包括基座11和面板12,基座11頂部開口,面板12蓋合在基座11頂部的開口上,并通過四角的螺栓緊固,基座11設有固定腳13,可藉此固定本實施例的無線充電器。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無線充電器還包括充電線圈2和用于移動充電線圈2的線圈移動裝置,線圈移動裝置移動充電線圈2,使充電線圈2與放置在面板12上的被充電設備的接收線圈靠近,充電線圈2和所述接收線圈之間從而建立足夠的電磁聯(lián)系可以充電,用戶無需手動移動被充電設備,只需將被充電設備放在面板12上即可,方便使用。
如圖2所示,線圈移動裝置包括X軸移動機構,其可在X向移動充電線圈2,具體地,X軸移動機構包括X軸絲桿311傳動組件31和X軸驅動電機32,X軸絲桿311傳動組件31包括絲桿311、絲母312和傳動件313,本實施例中,傳動件313是一個齒輪,其與絲桿311固定,X軸驅動電機32的轉軸上也套有齒輪,該齒輪與傳動件313嚙合,X軸驅動電機32藉此驅動絲桿311轉動,絲母312套在絲桿311上,絲桿311是沿X向設置的,絲桿311轉動,絲母312則在X向移動,絲桿311的轉動方向決定絲母312在X向的正向還是反向移動。如圖2所示,X軸移動機構還包括X軸隨動座34,其與絲母312固定,充電線圈2固定在X軸隨動座34上。X軸移動機構還設有X軸導桿33,X軸導桿33和X軸絲桿311傳動組件31分列X軸隨動座34兩側,并分別固定在基座11上,X軸導桿33與絲桿311平行,也是沿X向設置的,X軸隨動座34設有導向扣341,導向扣341套在X軸導桿33外側,X軸絲桿311傳動組件31驅動X軸隨動座34在X向移動是,導向扣341沿X軸導桿33滑動,X軸導桿33以此給X軸隨動座34導向,使其沿X向準確、平穩(wěn)地移動。相比于皮帶傳動等其他傳動形式,絲桿311傳動具有精確、小型的特點,更適合本實施例的無線充電器。
進一步地,在其他實施例中,線圈移動裝置還可包括Y軸移動機構和Z軸移動機構,它們可分別在Y向和Z向移動充電線圈2,其中,X向、Y向和Z向相互垂直,如此,便可形成一個三軸移動的裝置,充電線圈2移動的范圍更廣,能適應更多的情況,也能更精確地提高充電效率。
以上所揭露的僅為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優(yōu)選實施例而已,當然不能以此來限定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之權利范圍,因此依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范圍所作的等同變化,仍屬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涵蓋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