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光伏支架,尤其是一種結構簡單可靠,設計巧妙,堅固耐用,跨度大的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國內外現有光伏組件安裝支架都采用型鋼或用鋼板加工成型、由立柱、斜桿支撐和水平支架組成的三角形斜坡結構。三角形豎立邊為支撐柱,另一邊為與基礎的安裝面。支撐柱與安裝基礎固定,朝向太陽的斜面安裝光伏組件。
現有光伏組件安裝工藝過程一般為:(1)澆筑或安裝預制混凝土或鋼基礎,一般分為獨立基礎或條形基礎或打樁,并在基礎頂面埋入金屬預埋件。(2)用高強度緊固件將立柱和斜桿支撐與基礎的金屬預埋件固定,(3)光伏組件固定在支架的長方形斜面上。
然而,現有的安裝結構存在著以下缺陷和不足:1、土地占用量大,尤其是集中式光伏電站會占用大量稀有的土地資源。2、目前對于大跨度的光伏支架常規(guī)選用門式剛架或網架,門式剛架的跨度有限,網架結構的用鋼量較大,支架本體耗用較多鋼材,若在需要架空場合建設光伏電站需要更多鋼材用作支架基礎,成本高,同時門式剛架或網架的地形適應性較差。3、在屋頂安裝分布式光伏時,屋頂上需鉆大量安裝孔或需要布置支架基礎,這樣會造成屋頂滲漏或屋面增加荷載,帶來很多問題。4、光伏組件在最佳仰角才能獲得最高轉換率,現有支架只能安裝在地勢平坦的場地,大大影響了分布式光伏的安裝范圍,經濟效益低。5、支架需要安裝在不平整場地或溝壑上將無法利用,或需要大型機械進行整理,成本和施工難度巨大。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設計巧妙、堅固耐用,跨度大的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
實現本發(fā)明目的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包括多組平行設置的各由兩條平行橫向索構成的光伏組件安放支架,所述各組光伏組件安放支架的兩端均同時通過兩條與橫向索垂直的橫梁固定在兩條豎向平行設置的鋼架的頂端,所述鋼架的底端固定在地面上的兩端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上。
所述每相鄰的兩條橫向索之間均通過多條穩(wěn)定索連接固定,每個橫向索與穩(wěn)定索的交接點的下部均連接有一條抗風索的一端,所述抗風索的另一端固定在位于兩條鋼架之間的地面上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上。
每條橫向索和穩(wěn)定索的兩端均通過拉鎖固定在對應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上。
所述光伏組件安放支架上通過若干短連接架和長連接架固定有若干光伏組件。
本專利所述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通過多道橫向索組成單層平行懸索體系,其下方多道抗風索錨到地面上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上以對抗風吸力;多道穩(wěn)定索作為纜風索連接橫向索形成單層索網結構,光伏組件通過短連接架和長連接架立于索網上;橫向索分別連接于鋼架上并通過拉索錨到光伏電站場地載體上,穩(wěn)定索則直接通過拉索錨到光伏電站場地載體上。
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具有跨度大,跨地形強,適用性高,安全性高的特點;該種光伏支架為解決光伏行業(yè)用地緊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有力推動光伏行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的俯視方向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的側視方向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2的側視方向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至圖3所示,本發(fā)明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包括多組平行設置的各由兩條平行橫向索3構成的光伏組件安放支架1,所述各組光伏組件安放支架1的兩端均同時通過兩條與橫向索3垂直的橫梁7固定在兩條豎向平行設置的鋼架8的頂端,所述鋼架8的底端固定在地面上的兩端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10上。
所述每相鄰的兩條橫向索3之間均通過多條穩(wěn)定索9連接固定,每個橫向索3與穩(wěn)定索9的交接點的下部均連接有一條抗風索4的一端,所述抗風索4的另一端固定在位于兩條鋼架8之間的地面上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10上。
每條橫向索3和穩(wěn)定索9的兩端均通過拉鎖11固定在對應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10上。
所述光伏組件安放支架1上通過若干短連接架5和長連接架6固定有若干光伏組件2。
本專利所述的一種新型單層平行懸索光伏支架系統(tǒng),通過多道橫向索3組成單層平行懸索體系,其下方多道抗風索4錨到地面上的光伏電站場地載體10上以對抗風吸力;多道穩(wěn)定索9作為纜風索連接橫向索3形成單層索網結構,光伏組件2通過短連接架5和長連接架6立于索網上;橫向索3分別連接于鋼架8上并通過拉索11錨到光伏電站場地載體10上,穩(wěn)定索9則直接通過拉索11錨到光伏電站場地載體10上。
進一步的,本專利中所述的橫向索3、穩(wěn)定索9、抗風索4、拉索11材質可為鋼絞線、鋼繩、鋼纜、鋼索、鋁包鋼絞線、鋼芯鋁絞線或其它高強度抗拉拔材料中的任意一種或多種的組合。
上面所述的實施例僅僅是對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發(fā)明的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發(fā)明設計精神前提下,本領域普通工程技術人員對本發(fā)明技術方案做出的各種變形和改進,均應落入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