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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平衡車電池固定結構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1837316閱讀:572來源:國知局
電動平衡車電池固定結構的制作方法與工藝

本發(fā)明涉及機械結構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固定結構。



背景技術:

電動平衡車(Electric car balance),又叫體感車、思維車、攝位車等。市場上主要有獨輪和雙輪兩類。其運作原理主要是建立在一種被稱為“動態(tài)穩(wěn)定”(Dynamic Stabilization)的基本原理上,利用車體內部的陀螺儀和加速度傳感器,來檢測車體姿態(tài)的變化,并利用伺服控制系統(tǒng),精確地驅動電機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持系統(tǒng)的平衡。是現(xiàn)代人用來作為代步工具、休閑娛樂的一種新型的綠色環(huán)保的產(chǎn)物。

電動平衡車主要依靠可充電電池提供動力支持,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可充電電池一般在電動平衡車出廠時設置于車體內,并與車體本身形成一整體結構,從而對整體結構進行包裝和運輸,且電池的規(guī)格也是固定的,在充電時通過充電線連接電動平衡車進行充電。眾所周知,可充電電池多為鋰電池,一般都具有較大的重量,因此,電池的規(guī)格(數(shù)量)會直接影響到平衡車的內部平衡;另一方面,電池的規(guī)格(數(shù)量)也直接影響到平衡車的行駛路程。而現(xiàn)階段這種車體與電池結構形成的整體結構,電池結構的數(shù)量固定,不能根據(jù)用戶需求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不能通過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調整平衡車的內部平衡,從而影響用戶的駕駛體驗。

綜上所述,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結構具有不能根據(jù)用戶需求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不能通過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調整平衡車的內部平衡,從而影響用戶的駕駛體驗的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電動平衡車電池固定結構,解決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結構具有不能根據(jù)用戶需求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不能通過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調整平衡車的內部平衡,從而影響用戶的駕駛體驗的技術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電動平衡車電池固定結構,其包括電池倉和電池蓋;

所述電池倉具有一半封閉的容置槽,所述容置槽用于根據(jù)需求容納至少一個電池;

所述電池蓋包括相對設置的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的第一側邊上緣,所述第二端固定于與所述第一側邊相對的第二側邊的上緣;

其中,所述電池蓋用于遮蔽所述容置槽的上緣開口,以使得所述容置槽和所述電池蓋共同形成一封閉空間,所述電池容置于所述封閉空間內。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側邊的槽壁上和所述第二側邊的槽壁上分別設置有活動連接板,所述電池相對于所述第一側邊和所述第二側邊的兩端分別設置有固定環(huán),根據(jù)需求至少一個電池的所述固定環(huán)連接于所述活動連接板上。

進一步地,所述封閉空間內的各個所述電池之間相互串聯(lián)。

進一步地,沿所述活動連接板的長度方向上設置有長型固定槽孔,所述固定環(huán)通過緊固螺栓固定于所述長型固定槽孔。

進一步地,沿所述活動連接板的長度方向上間隔設置有多個圓型固定槽孔,所述固定環(huán)通過緊固螺栓固定于所述圓型固定槽孔。

進一步地,所述第一端通過卡扣結構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的第一側邊上緣。

進一步地,在所述第一端和所述容置槽的第一側邊上緣上設置連接紐帶,所述第一端通過所述連接紐帶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的第一側邊上緣。

進一步地,所述第二端通過緊固螺栓固定于與所述第一側邊相對的第二側邊的上緣。

進一步地,所述電池蓋在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之間還相對設置有第三端以及第四端,所述第三端通過緊固螺栓固定于所述容置槽位于所述第三端下方的側邊上緣;所述第四端通過緊固螺栓固定于所述容置槽位于所述第四端下方的側邊上緣。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還提供了一種電動平衡車,其包括以上所述的電動平衡車電池固定結構。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可以獲得包括以下技術效果:

本發(fā)明所提供的一種電動平衡車電池固定結構,通過電池倉和設置于電池倉上的電池蓋的設置,實現(xiàn)了電池倉對多個電池的容置,進而根據(jù)需求改變電池結構的數(shù)量,解決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結構具有不能根據(jù)用戶需求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不能通過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調整平衡車的內部平衡,從而影響用戶的駕駛體驗的技術問題。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發(fā)明的一部分,本發(fā)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一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一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兩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兩個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電池倉中多個電池排布結構示意圖;

圖6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電池倉中多個電池固定連接電池倉的結構示意圖;

圖7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電池倉中電池連接電池倉的一結構示意圖;

圖8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電池倉中電池連接電池倉的又一結構示意圖;

圖9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電池蓋連接電池倉的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10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電池蓋連接電池倉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配合附圖及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藉此對本發(fā)明如何應用技術手段來解決技術問題并達成技術功效的實現(xiàn)過程能充分理解并據(jù)以實施。

如在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使用了某些詞匯來指稱特定組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應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會用不同名詞來稱呼同一個組件。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并不以名稱的差異來作為區(qū)分組件的方式,而是以組件在功能上的差異來作為區(qū)分的準則。如在通篇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所提及的“包含”為一開放式用語,故應解釋成“包含但不限定于”?!按笾隆笔侵冈诳山邮盏恼`差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在一定誤差范圍內解決所述技術問題,基本達到所述技術效果。此外,“耦接”或“電性連接”一詞在此包含任何直接及間接的電性耦接手段。因此,若文中描述一第一裝置耦接于一第二裝置,則代表所述第一裝置可直接電性耦接于所述第二裝置,或通過其它裝置或耦接手段間接地電性耦接至所述第二裝置。說明書后續(xù)描述為實施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方式,然所述描述乃以說明本發(fā)明的一般原則為目的,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的范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當視所附權利要求所界定者為準。

還需要說明的是,術語“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它變體意在涵蓋非排他性的包含,從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過程、方法、商品或者系統(tǒng)不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還包括沒有明確列出的其它要素,或者是還包括為這種過程、方法、商品或者系統(tǒng)所固有的要素。在沒有更多限制的情況下,由語句“包括一個……”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所述要素的過程、方法、商品或者系統(tǒng)中還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

具體實施例

請參考圖1-4,分別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揭露的一種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結構示意圖,平衡車本體1的兩端部設置有滾輪10,兩個所述滾輪10通過驅動電機的帶動進行運轉,進而實現(xiàn)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運動,而所述驅動電機則依靠位于腳踏平臺20下部電池結構提供動力支持,其中,所述腳踏平臺20夾設于兩個所述滾輪10之間且位于兩個所述滾輪10上方,用于承載使用者,使用者的左右腳分別踏在左右兩個所述腳踏平臺。所述電池結構隱藏于所述腳踏平臺20下方的所述平衡車本體1內。

請參考圖1-圖4,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一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結構示意圖;圖2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一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爆炸結構示意圖;圖3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兩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結構示意圖;圖4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中具有兩個個電池結構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爆炸結構示意圖;可以想到的是,無論是一個電池結構還是兩個電池結構只需要保證平衡車的左右平衡以及所述滾輪10運轉所需要的動力即可。

所述電池結構包括電池倉30以及電池蓋40,其中,所述電池倉30具有一半封閉的容置槽310,所述容置槽310用于容納所述電池結構的電池50;所述電池蓋40包括相對設置的第一端410和第二端420,所述第一端410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所述第二端420固定于與所述第一側邊3101相對的第二側邊3102的上緣,其中,所述電池蓋40用于遮蔽所述容置槽310的上緣開口,以使得所述容置槽310和所述電池蓋40共同形成一封閉空間,所述電池50容置于所述封閉空間內。

具體地,兩個所述電池倉30分別設置于兩個左右所述腳踏平臺20下方,所述電池倉30的上方平齊于所述腳踏平臺20所在的平面,所述電池倉30為艙體結構,具有一個半封閉的容置槽310,所述電池倉30可以看做所述平衡車本體1上的所述腳踏平臺20向內部凹陷,所述電池倉30上方為敞口形式,所述電池蓋40蓋設于所述敞口,即所述電池蓋40用于遮蔽所述容置槽310的上緣開口,使得在所述平衡車本體1上的所述腳踏平臺20下方形成一個封閉空間,其中,所述封閉空間內容置所述電動平衡車的驅動電機轉動所需要的電池結構,所述電池蓋40的上表面與所述腳踏平臺20相互平齊并包括相對設置的所述第一端410和所述第二端420。在連接上,所述第一端410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所述第二端420固定于與所述第一側邊3101相對的第二側邊3102的上緣;在安裝時,首先將所述電池結構固定放置于所述容置槽310內,然后將所述第一端410活動連接于所述第一側邊3101的上緣,最后將所述第二端420固定于與所述第二側邊3102的上緣,進而將所述電池結構隱藏于所述電池蓋40和所述電池倉30形成的封閉空間內。

本發(fā)明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固定結構,通過電池倉和該設于電池倉上的電池蓋的設置,實現(xiàn)了電池結構的活動連接,方便安裝與拆卸,使用者即可以輕松完成安裝與拆卸,即方便用戶進行電池結構的更換;另外,可以在平衡車出廠時可以將平衡車本體以及電池結構分開進行包裝和運輸,解決了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結構不便于拆卸與安裝,具有不便于包裝和運輸,以及不利于用戶根據(jù)行駛路程選擇不同規(guī)格的電池的技術問題,提升用戶的使用體驗。

另外,較佳的實施例中,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一般地,所述電池倉30的大小會大于所述電池50的尺寸,相應的所述容置槽310也可以容納多個所述電池50,即所述容置槽310用于根據(jù)需求容納至少兩個所述電池50,在這里,使用者可以根據(jù)平衡車將要行駛的路程裝配所需要的電池,例如假設一塊12V的電池可以行駛10公里的路程,而使用者規(guī)劃出一次出行的單方向行程距離為13公里,那么假若要保證此次行程可以順利往返的話,則需要裝配至少3塊12V的電池。即這里的所述電池倉30容納所述電池50的數(shù)量是可變的,使用者可以根據(jù)需求裝配至少一塊所述電池50,且所述封閉空間內的各個所述電池50之間相互串聯(lián),即當所述電池倉30容納電池50的數(shù)量超過1時,各個所述電池50之間相互串聯(lián),保證所述電池結構的輸出電壓為多個所述電池50的電壓之和,保證其有最大的續(xù)航能力。在結構上,請參考圖5,多個所述電池50并排設置于所述電池倉30內,容置于所述容置槽310,且各個所述電池50的規(guī)格可以是不相同的,如所述電池50的厚度可以是不同的,即所述容置槽310可以容納不同容量的電池,如8V、12V、24V等,使用者可以根據(jù)使用需求裝配不同的電池容量;另外,通過改變所述平衡車本體1兩側的所述電池倉30內所述電池50的數(shù)量,進而改變所述平衡車本體1兩側的重量,以達到調節(jié)所述平衡車本體1自身平衡的作用。

本發(fā)明的所提供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固定結構,通過電池倉和設置于電池倉上的電池蓋的設置,實現(xiàn)了電池倉對多個電池的容置,進而根據(jù)需求改變電池結構的數(shù)量,解決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結構具有不能根據(jù)用戶需求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不能通過增減電池的數(shù)量調整平衡車的內部平衡,從而影響用戶的駕駛體驗的技術問題,提升用戶的駕駛體驗。

以及,在其他較佳的實施例中,在以上實施例的基礎上,所述容置槽310相對設置的槽壁用于活動連接所述電池50,即所述電池50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310的槽壁上,這里的活動連接可以保證所述電池50相對所述容置槽310的位置發(fā)生變化,即所述電池50相對于所述電池倉30的位置會發(fā)生變化,也即改變了所述電池50在所述平衡車本體1內部的相對位置。眾所周知,鋰電池一般會有較大的重量,改變所述電池50在所述平衡車本體1內部的相對位置可以影響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平衡,同樣通過改變所述電池50在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位置,進而實現(xiàn)對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平衡的調節(jié)。

即,本發(fā)明的所提供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固定結構,通過電池倉30和該設于電池倉30上的電池蓋40的設置,實現(xiàn)了根據(jù)需求調整電池結構在車體內的位置,解決現(xiàn)階段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結構在車體內的位置固定,不能根據(jù)需求調整電池結構在車體內的位置,易造成電動平衡車在行駛過程中運行不穩(wěn)定,影響用戶體驗的技術問題,提升用戶使用體驗。

具體地,請參考圖2、4、6,所述第一側邊3101的槽壁上和所述第二側邊3102的槽壁上分別設置有活動連接板320,所述電池50相對于所述第一側邊3101和所述第二側邊3102的兩端分別設置有固定環(huán)510,所述固定環(huán)510連接于所述活動連接板320,且所述固定環(huán)510可以在所述活動連接板320上往復滑動。在這里,通過所述固定環(huán)510在所述活動連接板320上往復滑動,即使得所述電池50在所述活動連接板320上往復滑動,也即改變了所述電池50在所述電池倉30位置,通過改變所述平衡車本體1兩側所述電池50的相對距離,在所述電池50的重量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兩側力臂的大小實現(xiàn)對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平衡的調節(jié)。需要指出的是,在這里所述電池50的調節(jié)即適宜于單個電池的情況也適宜于多個電池的情況,本發(fā)明并不對此做過多限定。

請參考圖7,沿所述活動連接板320的長度方向上設置有長型固定槽孔3201,所述固定環(huán)510通過緊固螺栓520固定于所述長型固定槽孔3201,具體地,所述長型固定槽孔3201沿著所述活動連接板320的長度方向設置,且所述長型固定槽孔3201的寬度小于所述固定環(huán)510,所述固定環(huán)510的孔洞與所述長型固定槽孔3201的槽孔同心,所述緊固螺栓520串過所述固定環(huán)510和所述長型固定槽孔3201的層疊結構,并將兩者緊緊固定。在需要移動所述電池50的固定位置時,僅僅需要將所述緊固螺栓520松動,移動所述固定環(huán)510在所述長型固定槽孔3201的位置,然后將所述緊固螺栓520緊固,改變所述電池50兩側力臂的大小實現(xiàn)對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平衡的調節(jié)。

另外,請參考圖8,在其他實施例中,沿所述活動連接板320的長度方向上間隔設置有多個圓型固定槽孔3202,所述固定環(huán)510通過所述緊固螺栓520固定于所述圓型固定槽孔3202,具體地,所述多個圓型固定槽孔3202沿著所述活動連接板320的長度方向設置,且各個所述圓型固定槽孔3202的孔徑小于所述固定環(huán)510的大小,所述固定環(huán)510的孔洞與所述圓型固定槽孔3202的孔徑同心,所述緊固螺栓520可以串過所述固定環(huán)510和所述圓型固定槽孔3202的層疊結構,并將兩者緊緊固定,另外,所述固定環(huán)510可以在所述緊固螺栓520松動的情況下,在所述活動連接板320上的多個圓型固定槽孔3202之間交替變換,然后將所述緊固螺栓520緊固,進而改變所述電池50兩側力臂的大小實現(xiàn)對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平衡的調節(jié)。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兩種所述活動連接板320的設置方式僅僅是眾多實現(xiàn)方式中的較佳方式,可以想到的是在本發(fā)明的構思下還可以衍生出其他改變所述電池50兩側力臂的大小實現(xiàn)對所述平衡車本體1的內部平衡的調節(jié)的結構,應當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請參考圖2、4,本發(fā)明其他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端410通過卡扣結構430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如圖所示,在所述第一端410的所述卡扣結構430包括兩個卡扣,且在所述第一側邊3101上緣設置有與各個所述卡扣相匹配的結構,各個所述卡扣插入所述第一側邊3101上緣,進而形成所述第一端410與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的活動連接,即所述電池蓋40與所述電池倉30的活動連接。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述第一端410的所述卡扣結構430所包括的卡扣數(shù)量可以根據(jù)所述第一端410的尺寸不同或者所述電池蓋40與所述電池倉30的連接要求不同而不同。

另外,請參考圖9,本發(fā)明其他較佳實施例中,在所述第一端410和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上設置連接紐帶440,所述第一端410通過所述連接紐帶440活動連接于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具體地,所述連接紐帶440可以是但不限制于是軟質皮帶,且所述連接紐帶440兩端分別連接所述第一端410和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進而實現(xiàn)所述第一端410與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的活動連接。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連接紐帶440的數(shù)量可以根據(jù)所述第一端410的尺寸不同或者所述電池蓋40與所述電池倉30的連接要求不同而不同。

請參考圖1-4,所述第二端420通過緊固螺栓520固定于與所述第一側3101邊相對的第二側邊3102的上緣。在這里,在平衡車安裝時,將所述電池50容置于所述電池倉30內并固定,然后將所述電池蓋40的第一端410通過以上方式的任一種方式活動固定于所述容置槽310的第一側邊3101上緣,然后通過所述緊固螺栓520將所述第二端420固定于所述第二側邊3102的上緣,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述第二端420上所述緊固螺栓520的數(shù)量可以根據(jù)所述電池蓋40的尺寸不同或者所述電池蓋40與所述電池倉30的連接要求不同而不同。當所述緊固螺栓520將所述電池蓋40和所述電池倉30固定連接后,所述電池蓋40恰好遮蔽所述電池倉30,并且所述電池蓋40所在的平面與所述腳踏平臺20所在的平面相互平齊,不僅起到保護電池結構的作用,還使得整個平衡車結構渾然一體,提高平衡車的美觀度,提升用戶的使用體驗。

另外,請參考圖10,本發(fā)明其他較佳實施例中,所述電池蓋40在所述第一端410和所述第二端420之間還相對設置有第三端450以及第四端460,所述第三端450通過所述緊固螺栓520固定于所述容置槽310位于所述第三端450下方的側邊上緣;更進一步地,所述第四端460通過所述緊固螺栓520固定于所述容置槽310位于所述第四端460下方的側邊上緣,在實際應用中,所述第一端410與所述第一側邊3101上緣活動連接,以及所述第二端420與所述第二側邊3102上緣固定連接,經(jīng)過長期的使用容易使所述電池蓋40和所述電池倉30之間發(fā)生松動的現(xiàn)象,因此可以選擇性的在所述第一端410和所述第二端420之間的所述第三端450和/或第四端460上通過緊固螺栓520實現(xiàn)加固連接,以保證所述電池蓋40和所述電池倉30之間的連接更加穩(wěn)固,在一定意義上加長平衡車的使用壽命,提升使用者的使用體驗。

以上為本發(fā)明的電動平衡車的電池固定結構的若干實施例,需要指出的是本發(fā)明另揭露了一種電動平衡車,其包括以上若干實施例中至少一個的電池固定結構。在這里,對于所述電動平衡車的具體結構不予重復描述,請參考以上實施例。

以上所舉實施例只是本發(fā)明的其中若干種實現(xiàn)形式,各實施例之間為相互遞進的關系,可以相互疊加組合,可以想到的是在本發(fā)明的構思下可以衍生出其他多種實現(xiàn)形式,但應當理解為屬于本發(fā)明的思想范疇,應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上述說明示出并描述了本發(fā)明的若干優(yōu)選實施例,但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發(fā)明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huán)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發(fā)明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發(fā)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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