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充電系統(tǒng)和控制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充電系統(tǒng)和一種用于控制為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其中所述電動車輛諸如是電動車輛或插電式混合動力車利用所充的電力行駛。
背景技術:
近年來,多個家庭共享一輛車(或多輛車)的車輛共享開始變得普遍起來。當前, 用于車輛共享的大多數車輛是利用汽油行駛的。不過,在很多情況下,由于使用一次車輛行駛的距離短(例如用于購物或接人或送人),很可能將來會使用電動車輛,例如電動車輛或插電式混合動力車。此外,如果為集合住宅引入車輛共享,而不是為每個家庭提供一個或多個停車設施,進行車輛共享并減少了用于整個集合住宅的停車設施,實現了可以高效率利用土地面積的優(yōu)點。例如,在引入車輛共享的開始,可以考慮這樣的系統(tǒng),其中,為每個家庭準備與一輛車對應的停車區(qū)域,在需要第二輛或更多車時使用車輛共享。居民在工作日交通或休假旅行時使用他們自己的車輛,在其自己的車輛正在外面使用或不方便使用時利用車輛共享。如果集合住宅居民間車輛共享的使用頻率增加,不需要其自己車輛的家庭數量增力口,將能夠減少個人的停車區(qū)域,例如,通過安裝像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設備或通過向第三方出租停車區(qū)域,提高集合住宅的價值。通過這種方式,由于參與車輛共享的家庭中有些家庭擁有其自己的車輛,所以在集合住宅共存有個人所有車輛和共享的車輛。此外,個人所有的車輛可以是電動車輛或非電動車輛(例如汽油車或柴油車)。于是,有可能在集合住宅存在至少三種車輛,包括多位居民共享的電動車輛、居民個人所有的電動車輛和居民個人所有的非電動車輛。此外,停車區(qū)域安裝的用于為這些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系統(tǒng)應當有能夠高效率為很多電動車輛充電的能力。作為相關技術中具有這種功能的充電系統(tǒng),例如,已知有專利文獻1公開的充電控制設備。這種充電控制設備逐一控制從外部電源對分別安裝在多個車輛上的儲電設備的充電,包括電存儲狀態(tài)探測單元,在每個車輛和外部電源連接時探測儲電設備的電存儲狀態(tài);估計功耗計算單元,針對多個車輛的每個探測估計的功耗量;必要充電量計算單元,基于針對每個車輛的所探測的電存儲狀態(tài)和估計耗電量計算必要的充電量;使用時間探測單元,探測每個車輛的使用開始時間;充電時間表生成單元,從必要充電量和使用開始時間確定與充電時間和充電量相關的充電時間表;以及控制單元,基于充電時間表對車輛上安裝的儲電設備充電。亦即,可以從針對多個電動車輛的必要充電量和充電時間確定優(yōu)先的電動車輛以生成充電時間表。相關現有技術文獻
專利文獻專利文獻1 JP-A-2009-136109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問題不過,由于從電力公司向集合住宅供應的電力限于合同確定的可允許電量,在同時為很多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的情況下,如果整個集合住宅的電力使用超過允許的電力, 根據電力公司合同,從電力公司供應的電力可能被切斷,或者整個集合住宅的電價可能變
尚ο此外,在從電力公司向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設備供應的電力受限于合同確定的可允許電力的情況下,在同時為多輛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的情況下,如果用于充電的電力使用超過允許的電力,根據電力公司合同,從電力公司供應的電力可能被切斷,或者用于充電的電價可能變高。為了防止這些問題,必須要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用于對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以免超過允許的電力。此外,對于進行車輛共享的集合住宅,必須要高效率地對居民個人所有的電動車輛和多位居民共享的電動車輛充電,以免居民日常生活受到不方便的影響。例如,根據居民的生活模式、共享車輛的使用情況、可用于充電的電力環(huán)境、相應電動車輛的充電狀態(tài)等確定充電優(yōu)先級。專利文獻1中未示出這樣的公開。因此,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充電系統(tǒng)和充電系統(tǒng)控制方法,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能夠以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解決問題的手段本發(fā)明的充電系統(tǒng)包括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用于探測所述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以及配置成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控制設備。該充電控制設備包括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探測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根據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所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可以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在以上配置中,在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探測的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為預定值或更大時,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小于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為預定值或更大時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小于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根據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切換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充電優(yōu)先級,于是能夠以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充電。
本發(fā)明的充電系統(tǒng)包括充電控制設備,其配置成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該充電控制設備包括用于測量可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的可用電力測量模塊;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可用電力測量模塊測量的可用電力,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測量可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根據測量的可用電力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所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可以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在以上配置中,在可用電力測量模塊測量的可用電力為預定值或更大時,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可用電力測量模塊測量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在可用電力為預定值或更大時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根據可用電力切換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充電優(yōu)先級,于是能夠以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充電。本發(fā)明的充電系統(tǒng)包括充電控制設備,其配置成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以及用于計量時間或日期的計時器模塊。該充電控制設備包括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用于根據所述計時器模塊計量的時間或日期,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所述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根據計量的時間或日期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可以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在以上配置中,該充電系統(tǒng)還包括用于針對第一車輛組的每個電動車輛探測主人在家狀態(tài)的在家探測模塊,并且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探測針對第一車輛組每個電動車輛的主人在家狀態(tài)并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可以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在以上配置中,充電系統(tǒng)還包括存儲模塊,用于與主人的電動車輛車輛信息相關聯(lián)地存儲在家探測模塊的探測結果。在正為第一車輛組充電的時候,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將從要充電的電動車輛獲得的車輛信息與存儲模塊中存儲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在有對應車輛信息的情況下獲得在家探測模塊的與車輛信息對應的探測結果,并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配置,由于針對第一車輛組中的每個電動車輛探測主人在家狀態(tài);對應地存儲探測結果和主人的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并在為第一車輛組充電時,將從電動車輛獲得的車輛信息與存儲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在存在對應的車輛信息的情況下獲得與車輛信息對應的在家探測的探測結果,并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所以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能夠以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在以上配置中,充電控制設備包括用于通知第一電動車輛組的電動車輛主人的通知模塊,在比第一車輛組更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利用通知模塊通知第二車輛組的可用性。根據這種配置,由于在比第一車輛組更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時通知第二車輛組的可用性,所以即使在例如主人的電動車輛未充電時候,也可以告知第一車輛組中電動車輛的主人第二車輛組(共享車輛)完全充電并可以使用。一種用于控制本發(fā)明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該充電系統(tǒng)包括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 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用于探測所述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以及配置成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控制設備,包括優(yōu)先級確定步驟,根據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探測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優(yōu)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步驟,根據在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步驟中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所述電動車輛充電。根據這種方法,由于根據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所以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能夠以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充電。根據本發(fā)明的第五方面,提供了一種用于令計算機執(zhí)行用于控制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的程序。根據這種程序,在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連接到相應充電設備時,能夠以有限的供電執(zhí)行高效率的充電。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根據本發(fā)明,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能夠以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
圖1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及其周邊的配置的圖示。圖2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圖3是示出了圖2中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圖4是示出了圖2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5是示出了圖2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6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二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的方框圖。圖7是示出了圖6中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圖8是示出了圖6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9是示出了圖6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10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三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圖11是示出了圖10中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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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是示出了圖10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13是示出了圖10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14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四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圖15是示出了圖14中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圖16是示出了圖14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17是示出了圖14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圖18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五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圖19是示出了圖18中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圖20是示出了圖18中充電系統(tǒng)應用范例特性的圖示。圖21是示出了圖18中充電系統(tǒng)應用范例特性的圖示。圖22是示出了圖18中充電系統(tǒng)應用范例特性的圖示。圖23是示出了圖18中充電系統(tǒng)操作的流程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在下文中,將參考附圖詳細說明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實施例。(第一實施例)圖1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及其周邊的配置的圖示。 在圖中,充電系統(tǒng)401安裝在集合住宅處并使用從電力公司402供應的電力和安裝在集合住宅屋頂等上的太陽能發(fā)電設備403為電動車輛充電。為了為電動車輛充電,充電系統(tǒng)401包括充電設備組404和充電設備組405,提供充電設備組404以為集合住宅進行車輛共享的居民使用的共享車輛(M)充電并為停放在車輛共享停車區(qū)域中的電動車輛充電,充電設備組405為停放在集合住宅的個人停車區(qū)域中的居民個人所有的電動車輛(N)充電(通常,M<N)。在這里,只要電力在根據與電力公司簽訂合同的電力范圍之內,就可以在一天M 小時的任何時候使用電力公司402供應的電力。對于電力合同,可以考慮確定集合住宅的充電系統(tǒng)供應的電力上限的形式和確定包括住宅的整個集合住宅供應的電力上限的形式。另一方面,太陽能發(fā)電設備403產生的電力根據時間、天氣和季節(jié)有顯著變化??紤]到這些電力環(huán)境,即使在由共享車輛的充電設備組404和個人所有車輛的充電設備組 405同時對多個電動車輛充電的時候,充電控制設備406也對利用有限供電進行高效率充電進行控制,使得電力公司402和太陽能發(fā)電設備403供應的電力在不超過所供應電力上限的范圍中。在下文中將描述關于控制的詳情。首先,在第一實施例中,將描述不包括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集合住宅充電系統(tǒng)。將在第二實施例中描述集合住宅中包括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充電系統(tǒng)。此外,在第一和第二實施例中,將描述由充電系統(tǒng)界定電力公司合同確定的所供電力上限范圍的形式。將在第三實施例中描述由包括住宅的整個集合住宅而非由充電系統(tǒng)確定所供電力上限的形式。在第四實施例中及之后,將把解決本發(fā)明問題的充電系統(tǒng)描述為與第一到第三實施例不同的實施例。圖2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一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在該圖中,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包括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充電控制設備3、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第一充電設備5和第二充電設備6。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時,充電系統(tǒng)1根據第一車輛組停放車輛的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對電動車輛充電。更具體而言,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是預定值Xl或更大時 (例如,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登記車輛數量的70%或更大時),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在第一車輛組停放車輛的數量(或停放率)小于預定值Xl時,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圖3 是示出了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測量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中已使用的電力。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探測包括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組的N輛車輛的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充電控制設備3包括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和充電供電單元 33??捎秒娏y量單元31測量可用的電力。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根據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探測的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充電供電單元33根據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確定的優(yōu)先級供應電力為電動車輛充電。第一充電設備5通過充電控制設備3供應的電力為個人所有的電動車輛10充電, 包括充電量測量單元51和車輛信息獲得單元52。充電量測量單元51從個人所有電動車輛 10上安裝的蓄電池101的剩余電量測量充電所需的電量。車輛信息獲得單元52從安裝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10上安裝的車輛管理設備102獲得關于車輛ID、充電預訂、使用預訂等車輛信息,并向充電控制設備3發(fā)射獲得的車輛信息。由于第一充電設備5對一個電動車輛充電,所以準備多個第一充電設備5以能夠為形成第一車輛組的所有電動車輛充電。除個人住宅的電價之外,由電力公司收取第一充電設備5向個人所有電動車輛10 充電所用電力的電價。或者,電力公司通過專門為住宅之外充電而執(zhí)行的電力合同收取電價。此外,例如,在加油站,通過包括第一充電設備5中的結算模塊(未示出)的信用卡交易或電子貨幣交易付清充電電價。如果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連接到第一充電設備5的車輛信息獲得單元52,則可能探測第一車輛組間電動車輛的停放車輛數量(停放率)。車輛探測模塊(例如,針對每個車輛空間的紅外傳感器、圖像識別傳感器、疊加的傳感器等)可以安裝在停車區(qū)域中以探測包括非電動車輛的停放車輛數量(汽油車輛或柴油車輛)。如上所述,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10上安裝蓄電池101和車輛管理設備102,車輛管理設備102管理車輛管理信息,例如車輛ID、充電預訂或使用預訂。此外,上述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基于安裝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10上的車輛管理設備102管理的車輛信息中的車輛ID探測屬于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停放數量(或停放率),并向充電控制設備3發(fā)送探測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作為關于第一車輛組停放車輛數量的信息。此外,電動車輛10安裝有車輛導航設備或蓄電池的充電狀態(tài)管理設備,并可以與車輛管理設備102 共享一部分功能。第二充電設備6通過充電控制設備3供應的電力為居民共享的電動車輛20充電, 包括充電量測量單元61和車輛信息獲得單元62。充電量測量單元61從安裝在居民共享的
9電動車輛20上安裝的蓄電池201的剩余電量測量充電所需的電量。車輛信息獲得單元62 從安裝在居民共享的電動車輛20上安裝的車輛管理設備202獲得關于車輛ID、充電預訂、 使用預訂等車輛信息,并向充電控制設備3發(fā)射獲得的車輛信息。由于第二充電設備6對一個電動車輛充電,所以準備多個第二充電設備6以能夠為形成第二車輛組的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如上所述,在居民共享的電動車輛20上安裝蓄電池201和車輛管理設備202,車輛管理設備202管理車輛管理信息,例如車輛ID、充電預訂或使用預訂。首先由車輛共享管理器支付第二充電設備6對共享電動車輛20充電時電力的電費賬單。此外,充電電費賬單包括在向車輛共享用戶收取的車輛共享賬單中。車輛共享的使用費主要包括基本費和因使用而支付的費用(共享電動車輛的使用時間或距離),基本費是會員費(主要是固定費用的月費)。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中涉及到車輛共享使用費的支付過程,因此可以與共享電動車輛的預訂相關聯(lián)地向每位用戶收取賬單。車輛管理設備102和202是連接到集合住宅中充電預訂系統(tǒng)(未示出)的車載終端。此外,共享車輛的車輛管理設備202是連接到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未示出)的車載終端。在居民使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時,居民使用個人計算機或手機訪問充電預訂系統(tǒng)并輸入使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時間長度和必要的行駛距離。充電預訂系統(tǒng)從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狀態(tài)、其必要的行駛距離和使用時間長度,計算充電所需的時間和充電所需的電力,并在整個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中執(zhí)行預訂。此外,充電預訂系統(tǒng)向個人所有車輛的車輛安裝終端發(fā)送預訂內容,在充電期間將其用于驗證充電控制設備和電動車輛的車輛確認。此外,在居民預訂共享的電動車輛時,居民使用個人計算機或手機訪問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并輸入使用共享車輛的時間長度和必要的行駛距離。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從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狀態(tài)、其必要的行駛距離和使用時間長度計算充電所需的時間或充電所需電力,從符合條件的多個共享車輛中選擇最佳車輛并在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中預訂車輛和充電。此外,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與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協(xié)作預訂充電。此外,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向對應共享車輛的車載終端發(fā)送預訂內容,用于在充電期間驗證充電控制設備的車輛確認或用于在上車期間確認電動車輛和駕駛員。在居民對個人所有電動車輛進行充電預訂時,考慮到要使用的時間長度和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必要行駛距離,在針對能夠行駛的距離且在可用時間長度內有共享車輛可用時,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可以通知居民該居民能夠使用共享車輛。具體而言,如下文將要描述的,在有很多個人所有車輛要充電且同時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有限時,可以通過引導居民使用共享車輛來進行高效率的充電。此外,由于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高效率的充電,所以能夠減少共享車輛的使用費。每個電動車輛包括車輛導航設備,與車輛管理設備202共享一部分功能,可以連接到并訪問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或從車輛導航設備訪問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接下來,將參考圖4和5中所示的流程圖描述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的操作。 與每個步驟的描述一起描述執(zhí)行每個步驟的元件(例如,充電供電單元33)。首先,從N個第一充電設備5和M個第二充電設備6的每個獲得車輛信息(步驟 10,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對于有線通信(例如,通過充電線路的電力線通信)而言,僅從連接到電動車輛的充電設備獲得車輛信息,對于無線通信而言,可以針對在充電設備不連接到電動車輛的狀態(tài)下停放的車輛而獲得車輛信息。通過從所獲得的車輛信息識別對應的車輛是個人所有車輛還是共享車輛,個人所有車輛可能不會一直停放在指定停車區(qū)域,個人所有車輛和共享車輛可能是混合停放的。例如,在共享車輛被租出時,居民可能在期望停車區(qū)域中停放車輛。在獲得關于每個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之后,優(yōu)先對用戶預訂了充電時間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11,充電供電單元33)。于是,對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中預訂的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和共享電動車輛充電。然后,探測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步驟12,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然后,判斷所探測的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是否是預定值Xl或更大(例如,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登記車輛數目的70%或更大時)(步驟13,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是預定值Xl或更大的情況下,在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之前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充電(步驟14,充電供電單元33)。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5,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計算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減去當前電力使用獲得的可用電力(步驟16,可用電力測量單元 31)。然后,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l (例如,小于整個集合住宅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或小于集合住宅中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由于可用電力小, 為了確保為具有優(yōu)先級的車輛充電所需的電力,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l或更大(步驟17,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l或更大(步驟18,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l或更大,由于可用電力仍然小,該流程返回到步驟14,然后重復步驟14到步驟18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l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l或更大。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l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在停放了第二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l或更大,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19,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20,電力使用測量設備幻,然后計算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減去當前使用的電力獲得的可用電力(步驟21,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2 (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20 %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或更大(步驟22,充電供電單元33)。然后,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23,充電量測量單元6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l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80或更大)(步驟M,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l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25,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Ql,該流程返回到步驟14,以重復步驟14到步驟M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l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2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l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l和P2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 %,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l <P2),由此通過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另一方面,在步驟13的判斷中,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小于預定值Xl的情況下(例如,在停放了小于第一車輛組登記車輛數量的車輛時),在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 10之前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充電(步驟30,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31,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計算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減去當前使用的電力獲得的可用電力(步驟32,可用電力測量單元 31)。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3 (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20 %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或更大(步驟 33,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3或更大(步驟34,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3或更大,由于可用電力仍然小,該流程返回到步驟30,然后重復步驟30到步驟34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或更大。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3 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3或更大(例如,合同電力的20%或更大),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35,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36,電力使用測量設備幻,然后計算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減去當前使用的電力獲得的可用電力(步驟37,可用電力測量單元 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4(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20%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P4(步驟 38,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39,充電量測量單元5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2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 80或更大)(步驟40,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2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41,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Q2,該流程返回到步驟30,以重復步驟30到步驟40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3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4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 Q2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3和P4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3 < P4),由此通過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此外,通過將預定值 Pl與P3、P2與P4以及Ql與Q2區(qū)分開,在優(yōu)先對第一電動車輛充電時以及優(yōu)先對第二電動車輛充電時,在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增強用戶的方便性。例如,針對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優(yōu)選將所有電動車輛都充電到預定值或更大,但優(yōu)選利用同等供應電力和充電速度為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同時保持同等的蓄電量,以便防止充電過程中的不公平。另一方面,針對共享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優(yōu)選以預定值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但根據用戶需求(必要的行駛距離)使共享電動車輛準備有各種充電量,同時一點一點地區(qū)分充電量。亦即,如果進行充電的同時同等地維持多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例如,如果所有共享電動車輛的充電狀態(tài)大約為一半,這并不滿足需要長途行駛的用戶需求。于是,針對多個共享電動車輛,如果進行充電時,同時將充電狀態(tài)區(qū)分成充電量能夠進行長途行駛的車輛、 充電量能夠進行中程行駛的車輛以及充電量能夠進行短途行駛的車輛,就能夠即使在充電期間也盡可能地滿足用戶需求。通過這種方式,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時,充電系統(tǒng)1包括探測第一車輛組停放車輛數量或其停放率的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1,以及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控制設備3。此外,如果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探測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是預定值或更大,充電控制設備3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如果其小于預定值,充電控制設備3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于是,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可以利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亦即,在個人所有車輛的停放車輛數量大或其停放率高時,優(yōu)先對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和準備,使得居民能夠使用他們自己的車輛。此外,個人所有車輛的停放車輛數量小或其停放率低時,優(yōu)先對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并準備,以備居民因自有車輛離家很遠而需要不同車輛的時候所需。(第二實施例)圖6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二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在圖中, 給與圖2中的充電系統(tǒng)相同的單元給出了相同附圖標記,并將省略其詳細描述。此外,在本實施例中,也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70除了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充電控制設備3、第一充電設備5和第二充電設備6之外,還包括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其測量由諸如太陽能發(fā)電設備或風力發(fā)電設備的天然能產生設備200產生的電力。充電系統(tǒng)70測量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可用電力,根據測量的可用電力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中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更具體而言,在測量的可用電力是預定值X2或更大(例如,整個集合住宅合同可用電力的50 %或更大,或集合住宅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50 %或更大)時,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其小于預定值X2時,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圖7是示出了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接下來,將參考圖8和9中所示的流程圖描述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70的操作。與每個步驟的描述一起描述執(zhí)行每個步驟的元件(例如,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在操作的描述中,將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電力用作天然能產生設備200,但也可以使用風力發(fā)電、 地熱發(fā)電等。此外,雖然不是天然能產生設備,但也可以使用能夠安裝在集合住宅中的發(fā)電設備,例如燃料電池。這些設備不提供恒定的電力,可能隨著太陽、風或地熱,或諸如燃料電池的發(fā)電設備的工作狀態(tài)而變化。使用這些環(huán)境測量可用電力。首先,從N個第一充電設備5和M個第二充電設備6的每個獲得車輛信息(步驟 50,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在這種情況下,僅從連接到電動車輛的充電設備獲得車輛信息。在獲得關于每個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之后,優(yōu)先對用戶預訂了充電時間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51,充電供電單元33)。然后,測量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產生的電力(步驟52,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然后測量當前電力使用情況(步驟53,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計算通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與當前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發(fā)電量相加所得的電力減去當前電力使用而獲得的可用電力(步驟M,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然后,判斷計算的可用電力是否為預定值X2或更大(例如,合同電力的50%或更大)(步驟55,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在可用電力是預定值X2或更大的情況下,在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之前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充電(步驟56,充電供電單元33)。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并測量發(fā)電量(步驟57,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58,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ll (例如,小于整個集合住宅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 %,或小于集合住宅中所有充電設備的合同可用電力的20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ll或更大(步驟59,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ll或更大(步驟60,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ll或更大,由于可用電力仍然小,該流程返回到步驟52,然后重復步驟52到步驟60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ll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ll或更大。此外,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ll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ll或更大,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61,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并測量發(fā)電量(步驟62,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63,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12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 20%),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P12 (步驟64,充電供電單元33)。然后,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65,充電量測量單元6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ll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 80或更大)(步驟66,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l 1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67,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Q11, 該流程返回到步驟52,以重復步驟52到步驟66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ll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在停放了第二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12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ll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ll和P12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ll < P12),由此在為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另一方面,在步驟55的判斷中,在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X2的情況下(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50 %時),在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之前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 充電(步驟70,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并測量發(fā)電量(步驟 71,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72,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13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20%),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13或更大(步驟73,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13或更大(步驟74,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13或更大,由于可用電力仍然小,該流程返回到步驟52,然后重復步驟52到步驟74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13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13或更大。此外,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13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如果可用電力 P13為預定值或更大,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75,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并測量發(fā)電量(步驟76,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77,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14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 20%),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P14 (步驟78,充電供電單元33)。然后,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65,充電量測量單元5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12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 80或更大)(步驟66,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12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67,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Q12,該流程返回到步驟52,以重復步驟52到步驟66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13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14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12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13和P14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13 < P14),由此在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此外,通過將預定值Pll與P13、P12與P14以及Qll與Q12區(qū)分開,在優(yōu)先對第一電動車輛充電時以及優(yōu)先對第二電動車輛充電時,在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增強用戶的方便性。通過這種方式,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70,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時,充電系統(tǒng)70包括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控制設備3,以及測量諸如太陽能發(fā)電設備或風力發(fā)電設備的天然能產生設備200產生的電力的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此外,充電控制設備3測量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可用電力(包括天然能),如果測量的可用電力為預定值或更大則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如果測量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于是,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可以利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亦即,在天然能產生設備產生的電力大時,優(yōu)先為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并做準備,使得居民能夠使用他們自己的車輛。此外,在可用電力小時,即使個人所有車輛未充電且無法使用,也優(yōu)先為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并為使用做準備。并非長時間在寬范圍和窄范圍內為多個個人所有車輛充電,共享車輛是短時間內統(tǒng)一充電的。(第三實施例)圖10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三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在圖中, 給與圖2中的充電系統(tǒng)相同的單元給出了相同附圖標記,并將省略其詳細描述。此外,在本實施例中,也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80除了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充電控制設備3、第一充電設備5和第二充電設備6之外,還包括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1,測量與第一充電設備5和第二充電設備6充電不同的電力使用。充電系統(tǒng)80測量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可用電力,根據測量的可用電力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中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更具體而言,在可用電力是預定值X3或更大(例如,整個集合住宅合同可用電力的50%或更大,或集合住宅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50%或更大)時,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其小于預定值X3時,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圖11 是示出了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80與根據上述第二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70不同之處在于充電系統(tǒng)80包括第二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1,其測量用于集合住宅中住宅生活(residential living) 82、公用設施等,而不是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而充電系統(tǒng)70包括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其測量由諸如太陽能發(fā)電設備或風力發(fā)電設備的天然能產生設備產生的電力。接下來,將參考圖12和13中所示的流程圖描述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80的操作。與每個步驟的描述一起描述執(zhí)行每個步驟的元件(例如,充電供電單元33)。首先,從N個第一充電設備5和M個第二充電設備6的每個獲得車輛信息(步驟 80,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 。在這種情況下,僅從連接到電動車輛的充電設備獲得車輛信息。在獲得關于每個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之后,優(yōu)先對用戶預訂了充電時間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81,充電供電單元33)。于是,對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中預訂的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和共享電動車輛充電。接下來,測量除充電之外使用的可用電力(步驟82,第二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1), 然后計算通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減去除充電之外當前使用的可用電力獲得的可用電力(步驟83,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然后,判斷計算的可用電力是否為預定值X3或更大(例如,合同電力的50%或更大)(步驟84,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在可用電力是預定值X3或更大的情況下,在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之前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充電(步驟85,充電供電單元33)。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85,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87,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21(例如,小于整個集合住宅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或小于集合住宅中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1或更大(步驟88,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21或更大(步驟89,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21或更大,由于可用電力仍然小,該流程返回到步驟82,然后重復步驟82到步驟89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1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1或更大。此外,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21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 也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在停放了第二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21或更大,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90,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91,電力使用測量設備幻,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92,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22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20% ),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 P22 (步驟93,充電供電單元33)。
然后,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94,充電量測量單元6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21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 80或更大)(步驟95,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21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96,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Q21, 該流程返回到步驟82,以重復步驟82到步驟95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21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22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21 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21和P22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21 < P22),由此在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另一方面,在步驟84的判斷中,在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X3的情況下(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50 %時),在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之前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 充電(步驟100,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01,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102,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23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20%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3或更大(步驟103,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或更大(步驟104,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23或更大,該流程返回到步驟82,然后重復步驟82 到步驟104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3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23或更大。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23 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23或更大,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105,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06,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107,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24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20%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P24(步驟108,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94,充電量測量單元5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22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 80或更大)(步驟95,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22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96,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Q22, 該流程返回到步驟82,以重復步驟82到步驟95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23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
18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M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22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23和P24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 %,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23 < P24),由此在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此外,通過將預定值P21與P23、P22與P24以及Q21與Q22區(qū)分開,在優(yōu)先對第一電動車輛充電時以及優(yōu)先對第二電動車輛充電時,在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增強用戶的方便性。通過這種方式,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80,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時,充電系統(tǒng)80包括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控制設備3,以及測量除充電外的電力使用的第二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1。此外,充電控制設備3計算已減去除充電外的當前使用電力,為電動車輛充電的可用電力,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為預定值或更大,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于是,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可以利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亦即,在集合住宅中使用的除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小時,可用電力就大,優(yōu)先為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并做準備,使得居民能夠使用他們自己的車輛。此外,在可用電力小時,即使個人所有車輛未充電且無法使用,也優(yōu)先為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并為使用做準備。 并非長時間在寬范圍和窄范圍內為多個個人所有車輛充電,共享車輛是短時間內統(tǒng)一充電的。在第三實施例中,充電系統(tǒng)80可以像第二實施例中那樣包括諸如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天然能產生設備200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充電控制設備可以在這一發(fā)電電力和電力公司供應的電力相加的范圍中計算可用電力,并可以控制充電設備。(第四實施例)圖14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四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在圖中, 給與圖2中的充電系統(tǒng)相同的單元給出了相同附圖標記,并將省略其詳細描述。此外,在本實施例中,也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除了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充電控制設備3、第一充電設備5和第二充電設備6之夕卜,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90還包括計時器91,輸出關于時間或日期的信息。充電系統(tǒng) 80根據計時器91計量的時間或日期確定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例如,在工作日從晚上11點到早上7點電價打折扣的夜間,或星期六、星期日和國定假日全天,以及使用個人所有車輛旅行的機會增加的這些天前的一天,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其他時間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圖15是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的充電系統(tǒng)特性的圖示。例如,在晚上優(yōu)先對用于交通的第一組電動車輛充電,對于主要從早到晚使用且其停車和出行頻繁重復的第二組電動車輛,優(yōu)先在那個時間充電。就此而言,計時器91可以計量月或年而非時間或天,并可以考慮到計量的月或年來確定優(yōu)先級。對于電價折扣,有一種情況是一年間夏季(每年6月1日到9月30日)和其他季節(jié)之間電價是不同的。此夕卜,由于在夏季和冬季之間日出和日落時間可能顯著變化,在太陽能發(fā)電設備與電力公司發(fā)電設備之比增大時,電價折扣的時間可能改變。接下來,將參考圖16和17中所示的流程圖描述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90的操作。與每個步驟的描述一起描述執(zhí)行每個步驟的元件(例如,充電供電單元33)。首先,從N個第一充電設備5和M個第二充電設備6的每個獲得車輛信息(步驟110,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 。在這種情況下,僅從連接到電動車輛的充電設備獲得車輛信息。在獲得關于每個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之后,優(yōu)先對用戶預訂了充電時間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111,充電供電單元33)。于是,對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中預訂的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和共享電動車輛充電。接下來,測量時間或日期(步驟112,計時器91),然后如上所述根據時間或日期判斷優(yōu)先對哪個組充電(步驟113,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在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充電的情況下,在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之前為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充電(步驟114,充電供電單元33)。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 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15,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116,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31 (例如,小于整個集合住宅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 %,或小于集合住宅中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20 %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1或更大(步驟117,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31或更大(步驟118,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31或更大,該流程返回到步驟112,然后重復步驟112到步驟118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1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1或更大。此外,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31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在停放了第二車輛組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 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31或更大,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步驟119,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20,電力使用測量設備幻,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121,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32(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20% ),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 (步驟122,充電供電單元33)。然后,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123,充電量測量單元6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31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80或更大)(步驟124,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31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125,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 Q31,該流程返回到步驟112,以重復步驟112到步驟125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31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32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31 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31和P32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31 < P32),由此在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另一方面,在步驟113的判斷中,在考慮到時間或日期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充電的情況下,在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10之前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20充電(步驟 130,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31,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可用電力(步驟132,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此外,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33 (例如,小于合同可用電力的20% ),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3或更大(步驟133,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33或更大(步驟134,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如果在這次判斷中可用電力尚未變?yōu)轭A定值P33或更大,該流程返回到步驟112,然后重復步驟112到步驟134的過程,直到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3或更大。通過這種方式,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即共享電動車輛充電,調節(jié)第一車輛組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33或更大。此外,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33或更大的裕量時,S卩使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 也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33或更大,對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 (步驟135,充電供電單元33)。此外,此時,測量當前的電力使用(步驟136,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然后從根據電力公司合同的電力計算當前可用電力(步驟137,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接下來,如果計算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34(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20%),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第一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超過預定值P34(步驟138,充電供電單元 33)。然后,測量每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步驟123,充電量測量單元51),判斷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是否為預定值Q32或更大(例如,在滿充電狀態(tài)為100時,最低所需充電量為 80或更大)(步驟124,充電供電單元3 。如果所有電動車輛的充電量都是預定值Q32或更大,結束充電(步驟125,充電供電單元33),如果任一個電動車輛的充電量小于預定值 Q32,該流程返回到步驟112,以重復步驟112到步驟124的過程。于是,在可用電力具有預定值P33或更大的裕量時,即使對第二車輛組充電,也對第一車輛組即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再次調節(jié)第一和第二車輛組中要充電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即使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可用電力也變?yōu)轭A定值P34或更大,然后,以預定值Q32或更大結束充電。調節(jié)預定值P33和P34以變?yōu)橐陨险f明書中的合同電力的20 %,但可以具有諸如 20%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者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33 < P34),由此在第一電動車輛和第二電動車輛中的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由此提高用戶的方便性。此外,通過將預定值P31與P33、P32與P34以及Q31與Q32區(qū)分開,在優(yōu)先對第一電動車輛充電時以及優(yōu)先對第二電動車輛充電時,可以在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 由此增強用戶的方便性。通過這種方式,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90,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時,充電系統(tǒng)90包括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的充電控制設備3,以及計量時間或日期的計時器91。此外,由于充電控制設備3根據計時器91計量的時間或日期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和第二車輛組中哪一組充電的優(yōu)先級并根據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 可以利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充電。亦即,在預計會頻繁使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時或在根據時間或日期用于充電的電價變得便宜時,優(yōu)先為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充電并做準備,使得居民能夠使用他們自己的車輛。此外,例如,根據時間或日期,在預計將頻繁使用共享電動車輛購物或接送人時,優(yōu)先為共享電動車輛充電并做準備,從而能夠使用共享的電動車輛。在不同的集合住宅中,根據時間或日期頻繁使用個人所有車輛和共享車輛的哪一組可能是不同的。于是,在本發(fā)明的實際操作中,可以使用學習控制,其中由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或充電設備探測離家很遠的個人所有車輛的數量和離家很遠的共享車輛的數量, 將結果反映到充電控制設備。在第四實施例中,充電系統(tǒng)90可以像第二實施例中那樣包括諸如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天然能產生設備200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充電控制設備可以在這一發(fā)電電力和電力公司供應的電力相加的范圍中計算可用電力,并可以控制充電設備。此外,在第四實施例中,充電系統(tǒng)可以包括如第三實施例中那樣的第二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1,充電控制設備可以考慮到除了充電系統(tǒng)之外,用于住宅生活82等的電力計算可用電力,并可以對控制設備進行控制。(第五實施例)圖18是示意性示出了根據本發(fā)明第五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配置的方框圖。在圖中, 給與圖2中的充電系統(tǒng)相同的單元給出了相同附圖標記,并將省略其詳細描述。此外,在本實施例中,也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10包括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充電控制設備3A、第一充電設備5、第二充電設備6、在家探測設備111和存儲設備112,特別優(yōu)先為個人所有車輛中主人在家的車輛充電。亦即,充電系統(tǒng)100探測第一車輛組中每個電動車輛主人的在家狀態(tài),對應地存儲探測結果和關于主人的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在第一車輛組被充電時將從要充電的電動車輛獲得的車輛信息與存儲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在存在對應車輛信息的情況下獲得與車輛信息對應的在家探測結果并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地為主人在
22家的電動車輛充電。充電控制設備3A包括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A、充電供電單元 33和通知單元34。通知單元34從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A向主人攜帶的移動信息終端(例如, 手機)、個人計算機、家庭電視或顯示設備113發(fā)送信息。從通知單元34發(fā)送“主人車輛的充電量”、“當前充電的優(yōu)先級”、“第二車輛組的使用推薦”等。在家探測設備111探測每位主人的在家狀態(tài),然后向存儲設備112給出在家探測信息。例如,在家探測設備111通過與家庭安全防范系統(tǒng)的在家或出行設置相關聯(lián),通過探測用于生活的基礎設施應用狀態(tài),例如電力、管道輸送的水或煤氣,通過探測諸如照明、空調、電視、加熱馬桶座圈器具或鍋爐的家用電器工作狀態(tài)或通過探測門鎖設置或自動錄話器的應答模式來探測每位主人是否在家。存儲設備112包括諸如閃速存儲器的非易失性存儲器,并相應地存儲從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A給出的車輛信息以及對應車輛信息的車輛主人的在家結果(在家探測信息)。在為第一車輛組充電時,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A將從電動車輛獲得的車輛信息與存儲設備112 中存儲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在存在對應車輛的情況下,獲得在家探測設備111與車輛信息對應的探測結果并確定給與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高優(yōu)先級。可以通過根據第一到第四實施例的方法的任一種或第一到第三實施例的組合來確定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和第二車輛組(居民共享電動車輛)的哪一組充電。如圖18所示,本實施例是與第一實施例組合的。圖19是示出了在使用第一實施例的方法的情況下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10 特性的圖示。亦即,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為預定值Xi或更大時(例如,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登記車輛數量的70%或更大時),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小于預定值Xl時,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如上所述,在本實施例中,尤其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中主人在家的車輛充電。圖20是示出了在使用第二實施例或第三實施例的方法情況下充電系統(tǒng)110特性的圖示。亦即,在用于充電的可用電力是預定值X2或X3或更大(例如,整個集合住宅合同可用電力的50 %或更大,或集合住宅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50 %或更大)時,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在用于充電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X2或X3時,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 H1^ ο亦即,充電系統(tǒng)110可以像第二實施例中那樣包括諸如太陽能發(fā)電設備的天然能產生設備200和發(fā)電量測量設備71,充電控制設備可以在這一發(fā)電電力和電力公司供應的電力相加的范圍中計算可用電力,并可以控制充電設備。此外,充電系統(tǒng)110可以包括像第三實施例中那樣的第二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1, 充電控制設備可以考慮到用于除充電系統(tǒng)之外的住宅生活82等的電力計算可用電力,并可以對控制設備進行控制。圖21是示出了在使用第四實施例方法的情況下充電系統(tǒng)110特性的圖示。亦即, 在工作日從晚上11點到早上7點電價有折扣的夜間,或星期六、星期日和國定假日全天以及這些天之前的一天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充電,在其他時間內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充電。亦即,充電系統(tǒng)110包括像第四實施例中那樣的計時器91,充電控制設備根據關于時間或日期的信息控制充電設備。
圖22是示出了在組合第一、第二和第三實施例的相應方法的情況下充電系統(tǒng)110 特性的圖示。亦即,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為預定值Xi或更大(例如,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登記車輛數量的70 %或更大時)且用于充電的可用電力為預定值X2或X3或更大 (例如,整個集合住宅中合同可用電力的50%或更大,或集合住宅所有充電設備中合同可用電力的50 %或更大)時,優(yōu)先對第一車輛組充電,在用于充電的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X2 時,優(yōu)先對第二車輛組充電。此外,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小于預定值Xl時,無論用于充電的可用電力為預定值X2或X3或更大,或小于預定值X2或X3,都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充電。接下來,將參考圖23中所示的流程圖描述為第一車輛組充電時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10的操作。與每個步驟的描述一起描述執(zhí)行每個步驟的元件(例如,充電供電單元33)。首先,定期地(例如,15分鐘的間隔)探測第一車輛組中每個電動車輛主人的在家狀態(tài)(步驟150,在家探測設備111),并針對每位主人存儲在家狀態(tài)(步驟151,存儲設備 112)。或者,在在家狀態(tài)改變時,可以為每位主人存儲在家狀態(tài)。此外,獲得關于每個車輛的車輛信息,并向存儲設備112查詢車輛主人的在家狀態(tài)(步驟152,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A)。 此外,判斷停放的車輛中是否有主人在家的車輛(步驟153,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2A),在有主人在家的車輛的情況下,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第一車輛組車輛充電(步驟154,充電供電單元 33)。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中主人在家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此時,如果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41(例如,小于合同電力的20%),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要充電的主人在家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41或更大(步驟155,充電供電單元33)。在這里,在車輛數量減少的情況下,例如,進行調節(jié)以逐個減少車輛數量。在進行調節(jié)之后,判斷可用電力是否變?yōu)轭A定值P42或更大(例如,合同功率的20%或更大)(步驟156,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1)。如果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42,結束該過程,如果可用電力為預定值P42或更大,對第一車輛組中主人不在家的車輛充電(步驟157,充電供電單元 33)。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中主人在家的多個電動車輛時,按照一月或一年中使用頻率的降序、按照行駛距離的降序、按照蓄電池充電和放電的降序或按照電動車輛的類似順序充電。此時,如果可用電力小于預定值P42,則進行調節(jié)以減少要充電的主人不在家的車輛數量或其充電量,使得可用電力變?yōu)轭A定值P42或更大(步驟158,充電供電單元33)。在步驟153中,在第一車輛組停放車輛中沒有主人不在家的車輛的情況下,該流程直接前進到步驟156。當在第一到第四實施例中為第一車輛組充電時,執(zhí)行如上所述圖23中流程圖的流程(步驟14、步驟35、步驟56、步驟75、步驟85、步驟105、步驟114和步驟135)。調節(jié)預定值P41和P42以變?yōu)橐陨厦枋鲋泻贤娏Φ?0 %,但可以具有諸如20 % 到30%的范圍或滯后,或可以彼此不同(例如,P41 <P42),由此在為第一車輛組中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和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期間改變可用電力的調節(jié),從而增強用戶的方便性。通過這種方式,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10,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時,充電系統(tǒng)110包括探測第一車輛組的每個電動車輛主人在家狀態(tài)的在家狀態(tài)探測設備111,以及相應地存儲在家狀態(tài)探測設備 111的探測結果和關于主人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的存儲設備112。在為第一車輛組充電時, 充電控制設備3A將從要充電的電動車輛獲得的車輛信息與存儲設備112中存儲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在存在對應車輛的情況下,獲得在家探測設備111與該車輛信息對應的探測結果。此外,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地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于是,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可以利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亦即,由于在為個人所有車輛充電時優(yōu)先為可用性高的車輛充電,所以探測主人的在家狀態(tài),并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接下來,由于為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所以可以為離家很遠未使用個人所有車輛的主人的車輛充電。盡管未示出,但利用根據本實施例的充電系統(tǒng)110,根據停放的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主人在家狀態(tài),可以按照如下次序確定充電優(yōu)先級在家個人的電動車輛(第一車輛組),共享電動車輛(第二車輛組)和不在家個人的電動車輛(第一車輛組),或者可以按照如下次序確定優(yōu)先級共享電動車輛(第二車輛組)、在家個人的電動車輛(第一車輛組) 和不在家個人的電動車輛(第一車輛組)。此外,充電系統(tǒng)110包括通知單元34,向第一電動車輛組的電動車輛主人發(fā)出通知,在比第一車輛組更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的情況下,利用通知單元34通知第二車輛組是可用的。于是,例如,即使自己的電動車輛仍未充電,第一車輛組中電動車輛的主人也能夠發(fā)現第二車輛組(共享車輛)已完全充電并可以使用。例如,在圖19、20、21和22中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充電時,第一車輛組可能未充分充電。亦即,在居民希望使用他們自己的電動車輛的情況下,其充電量不夠大,由此難以實現充分多的行駛距離。在這種情況下,如上所述,居民可以使用集合住宅的充電預訂系統(tǒng)輸入要使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時間期間和必要的行駛距離,以預定其自己電動車輛的充電是最優(yōu)先充電的。盡管如此,在需要充電很長時間的情況下,可能無法及時進行充電。于是,由于充電預訂系統(tǒng)與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相關聯(lián),所以可以使用居民希望使用車輛的時間期間和必要行駛距離的條件來搜索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的共享車輛??紤]到要使用個人所有電動車輛的時間期間和必要行駛距離,在共享車輛在該時間期間中能夠提供必要行駛距離并可以使用時,利用通知單元34、車載終端、個人計算機或手機通知居民共享車輛是可用的。此外,如上所述,如圖20或圖22所示,盡管與充電預訂系統(tǒng)或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相關聯(lián),在可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有限且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充電時,在優(yōu)先完成為第二車輛組的充電時,可以通知居民共享車輛可用。在與用于充電的可用電力相比要充電的個人所有車輛數量較大時,可以通過引導居民使用共享車輛來進行高效率的充電。在向居民通知共享車輛的使用并通過這種方式促進時,實現了高效率的充電,于是,車輛共享管理系統(tǒng)可以更便宜地減少共享車輛的使用費 (例如,每小時或行駛距離的費用)或可以提供優(yōu)惠,例如贈券或返點。已經參考具體實施例詳細描述了本發(fā)明,但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清楚,可以做出各種修改而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本申請基于2009年12月觀日提交的日本專利申請No. 2009498751,在此將其內容并入本文。工業(yè)實用件根據本發(fā)明,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可以利用有限的供電進行高效率充電。此外,可以將本發(fā)明應用于能夠提供車輛共享的停車設施。此外,已經在實施例中描述了集合住宅中個人所有車輛和共享車輛的充電控制, 但在為個人所有電動車輛和共享電動車輛混合充電時,本發(fā)明是有效的,例如,用于公共停車區(qū)域、商業(yè)設施或公共設施中個人所有車輛和共享車輛的充電控制,以及用于公司中公司所有車輛和共享車輛的充電控制。此外,電動車輛不限于車輛,可以包括應當利用蓄電池充電的車輛,例如電動自行車、兩輪電動車輛、電動座椅、四輪電動車輛、電力農業(yè)機械或工廠、倉庫等使用的電力運輸機,本發(fā)明在那些車輛的停車區(qū)域中是有效的。附圖標記描述1,70,80,90,110,401 充電系統(tǒng)2電力使用測量設備3,3A,406充電控制設備4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5,405第一充電設備6,404第二充電設備10,20電動車輛31可用電力測量單元32,32A優(yōu)先級確定單元33充電供電單元34通知單元51,61充電量測量單元52,62車輛信息獲得單元71發(fā)電量測量設備81第二電力使用測量設備82住宅等91計時器101,201 蓄電池102,202車輛管理設備111在家探測設備112存儲設備113個人數字助理200天然能發(fā)電設備402電力公司403太陽能發(fā)電設備
權利要求
1.一種充電系統(tǒng),包括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用于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探測所述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以及充電控制設備,其配置成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 其中所述充電控制設備包括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探測的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充電系統(tǒng),其中在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探測的所述第一車輛組的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是預定值或更大時,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優(yōu)先為所述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所述第一車輛組的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小于所述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所述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
3.一種充電系統(tǒng),包括充電控制設備,其配置成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 其中充電控制設備包括可用電力測量模塊,用于測量可用于為電動車輛充電的電力; 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可用電力測量模塊測量的所述可用電力,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充電系統(tǒng)其中在所述可用電力測量模塊測量的可用電力是預定值或更大時,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優(yōu)先為所述第一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在所述可用電力測量模塊測量的可用電力小于所述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所述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
5.一種充電系統(tǒng),包括充電控制設備,其配置成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 以及計時器模塊,用于計量時間或日期, 其中充電控制設備包括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用于根據所述計時器模塊計量的時間或日期,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
6.根據權利要求1到5的任一項所述的充電系統(tǒng),還包括在家探測模塊,用于針對所述第一車輛組的每個電動車輛探測主人的在家狀態(tài), 其中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 ο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充電系統(tǒng),還包括存儲模塊,用于和主人的電動車輛的車輛信息相關聯(lián)地存儲所述在家探測模塊的探測結果,其中在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充電時,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將從要充電的電動車輛獲得的車輛信息與所述存儲模塊中存儲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在存在對應車輛信息的情況下獲得所述在家探測模塊的與車輛信息對應的探測結果,并比主人不在家的電動車輛更優(yōu)先為主人在家的電動車輛充電。
8.根據權利要求1到7的任一項所述的充電系統(tǒng),其中所述充電控制設備包括通知模塊,所述通知模塊用于通知所述第一電動車輛組的電動車輛主人,并且其中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模塊在比所述第一車輛組更優(yōu)先為所述第二車輛組的電動車輛充電時利用所述通知模塊通知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可用性。
9.一種用于控制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包括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用于在將停車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為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探測所述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以及,充電控制設備,配置成為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中的電動車輛充電,所述方法包括優(yōu)先級確定步驟,其根據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探測模塊探測的所述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確定優(yōu)先對所述第一車輛組和所述第二車輛組的哪組優(yōu)先充電的優(yōu)先級;以及充電供電步驟,其根據在所述優(yōu)先級確定步驟中確定的優(yōu)先級為電動車輛充電。
10.一種用于令計算機執(zhí)行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控制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的程序。
全文摘要
公開了一種充電系統(tǒng)和用于控制充電系統(tǒng)的方法,在同時為多個停放的電動車輛充電時,能夠以有限供電進行高效率的充電。該充電系統(tǒng)包括電力使用測量設備(2)、充電控制設備(3)、停放車輛數量探測設備(4)、第一充電設備(5)和第二充電設備(6)。在將停放區(qū)域中停放的車輛分成個人所有的第一車輛組和多人共享的第二車輛組的情況下,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為預定值或更大時(例如,在停放了第一車輛組登記車輛數量的70%或更大時),優(yōu)先為第一車輛組充電,在第一車輛組的停放車輛數量(或停放率)小于預定值時,優(yōu)先為第二車輛組充電。
文檔編號H01M10/44GK102473262SQ20108003268
公開日2012年5月23日 申請日期2010年12月24日 優(yōu)先權日2009年12月28日
發(fā)明者吉村康男, 工藤貴弘 申請人:松下電器產業(yè)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