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氫能源制造設備技術領域,更具體的說涉及一種儲氫罐安裝箱體。
背景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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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氫罐是氫能源制作時存儲氫氣的主要部件,現有的儲氫罐一般是直接放置在架體上,其外部沒有保護裝置,使得其外部容易積累灰塵,影響后期使用,而且積累灰塵容易降低儲氫罐的使用壽命,而且其沒有緩沖部件,架體震動時,容易使儲氫罐震動而受損,具有安全隱患。
技術實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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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發(fā)明的目的是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儲氫罐安裝箱體,它可以將儲氫罐放置時得到保護并減少震動,保證其放置的安全性,提高使用壽命。
本發(fā)明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方案是:
一種儲氫罐安裝箱體,包括箱體和箱蓋,所述箱體的底板的頂面具有多個插槽,箱蓋蓋合在箱體的頂面上,箱蓋的頂面邊部具有向下延伸的延伸邊,延伸邊緊貼箱體的頂部外側壁,延伸邊通過螺栓固定連接在箱體的外側壁上,至少兩個隔板插套在箱體中并將箱體分隔成三個放置腔室;
隔板的底部具有凸起條,凸起條插套在插槽中,凸起條通過固定螺栓固定在箱體的底板上;
所述放置腔室中插套有中間彈性隔套,中間彈性隔套的外側壁彈性壓靠在放置腔室的內側壁上,放置腔室的底面固定有下彈性塊,箱蓋處于放置腔室處的底面固定有上彈性塊。
所述隔板插套在箱蓋上具有的豎直插接通槽中。
所述豎直插接通槽的內側壁上固定有彈性固定層,彈性固定層彈性壓靠在隔板的外側壁上。
所述下彈性塊的頂面具有下凹槽,上彈性塊的底面具有上凹槽。
所述上彈性塊的頂面和下彈性塊的底面均固定有多個彈簧,彈簧的另一端著力于對應的連接板上,上彈性塊對應的連接板固定在箱蓋的底面上,下彈性塊對應的連接板固定在放置腔室的底面上。
所述插槽中插套有永磁鐵套,永磁鐵套的外側壁固定在插槽的內側壁上,隔板的下部插套并吸附在永磁鐵套中,永磁鐵套對應的箱體的底板的底面上具有安裝階梯通孔,安裝階梯通孔與永磁鐵套的底面具有的下通孔相對應,固定螺栓的頭部處于安裝階梯通孔中,固定螺栓的螺桿部穿過下通孔并螺接在凸起條的底面具有的螺接孔中,固定螺栓的頭部壓靠在安裝階梯通孔的下部孔段的頂面上。
本發(fā)明的突出效果是:與現有技術相比,它可以將儲氫罐放置時得到保護并減少震動,保證其放置的安全性,提高使用壽命。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局部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見如圖1至圖2所示,一種儲氫罐安裝箱體,包箱體10和箱蓋11,所述箱體10的底板的頂面具有多個插槽12,箱蓋11蓋合在箱體10的頂面上,箱蓋11的頂面邊部具有向下延伸的延伸邊111,延伸邊111緊貼箱體10的頂部外側壁,延伸邊111通過螺栓固定連接在箱體10的外側壁上,至少兩個隔板13插套在箱體10中并將箱體10分隔成三個放置腔室1;
隔板13的底部具有凸起條131,凸起條131插套在插槽12中,凸起條131通過固定螺栓2固定在箱體10的底板上;
所述放置腔室1中插套有中間彈性隔套3,中間彈性隔套3的外側壁彈性壓靠在放置腔室1的內側壁上,放置腔室1的底面固定有下彈性塊14,箱蓋11處于放置腔室1處的底面固定有上彈性塊15。
進一步的說,所述隔板13插套在箱蓋11上具有的豎直插接通槽112中。
進一步的說,所述豎直插接通槽112的內側壁上固定有彈性固定層113,彈性固定層113彈性壓靠在隔板13的外側壁上。
進一步的說,所述下彈性塊14的頂面具有下凹槽141,上彈性塊15的底面具有上凹槽151。
進一步的說,所述上彈性塊15的頂面和下彈性塊14的底面均固定有多個彈簧4,彈簧4的另一端著力于對應的連接板5上,上彈性塊15對應的連接板5固定在箱蓋11的底面上,下彈性塊14對應的連接板5固定在放置腔室1的底面上。
進一步的說,所述插槽12中插套有永磁鐵套16,永磁鐵套16的外側壁固定在插槽12的內側壁上,隔板13的下部插套并吸附在永磁鐵套16中,永磁鐵套16對應的箱體11的底板的底面上具有安裝階梯通孔17,安裝階梯通孔17與永磁鐵套16的底面具有的下通孔161相對應,固定螺栓2的頭部處于安裝階梯通孔17中,固定螺栓2的螺桿部穿過下通孔171并螺接在凸起條131的底面具有的螺接孔中,固定螺栓2的頭部壓靠在安裝階梯通孔17的下部孔段的頂面上。
本實施例中,將儲氣罐插套在中間彈性隔套3,儲氣罐的兩端插套在對應的上凹槽151和下凹槽141中,儲氣罐的兩端夾持在上彈性塊15和下彈性塊14之間即可,其不容易進灰,同時,其中間彈性隔套3、上彈性塊15和下彈性塊14具有緩沖效果,從而保護儲氣罐不容易破損和減少震動,提高安全性。
而且本實施例的隔板13和箱體10可以分離,從而放置其他大體積物品。
最后,以上實施方式僅用于說明本發(fā)明,而并非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有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還可以做出各種變化和變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屬于本發(fā)明的范疇,本發(fā)明的專利保護范圍應由權利要求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