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底腳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可移動調節(jié)底腳。
背景技術: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冰箱、洗衣機等家用電器或其他設備在使用過程當中都需要使用到底腳,用來支撐、對地面進行找平或便于移動?,F(xiàn)階段所出現(xiàn)的底腳有用來固定位置調節(jié)高度的,也有具有輪子用來移動位置的,但沒有一種底腳既能固定到具體位置起到支撐作用,也能在物體需要移動位置時調節(jié)底腳出現(xiàn)輪子便于移動。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移動調節(jié)底腳,解決現(xiàn)有底腳不能兼顧固定位置調節(jié)高度和便于移動位置的問題。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本實用新型一種可移動調節(jié)底腳,包括主體部、支撐部和調節(jié)部;所述主體部為圓柱形,底端設置有萬向輪,圓周面設置有外螺紋;所述支撐部上設置有通孔,所述通孔與所述主體部相匹配,且所述通孔的內周面設置有內螺紋,通過所述內螺紋與所述外螺紋的配合將所述支撐部與所述主體部活動連接;所述支撐部的高度大于所述萬向輪最低點到所述主體部底端的距離,且小于萬向輪最低點到主體部頂端的距離;所述調節(jié)部螺紋連接到所述主體部上,且位于所述支撐部上方。
進一步的,所述萬向輪通過螺栓固定到所述主體部下方。
再進一步的,所述支撐部的底部面積大于頂部面積。
再進一步的,所述支撐部底部具有法蘭邊。
再進一步的,所述支撐部的外周面與所述法蘭邊之間均勻間隔設置有多個筋板。
再進一步的,所述法蘭邊底部設置有防滑墊。
再進一步的,所述防滑墊的材質為橡膠。
再進一步的,所述調節(jié)部的外輪廓為花邊形。
再進一步的,所述主體部的頂端設置有至少一個放氣孔。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技術效果如下:
本實用新型的支撐部與調節(jié)部通過螺紋連接到主體部上,主體部下端設置有萬向輪,通過旋轉,調節(jié)支撐部與主體部的相對位置,使萬向輪在支撐部的通孔內,支撐部底部著地,起到固定位置的作用,且能調節(jié)高度;調節(jié)支撐部與主體部的相對位置,也可以使萬向輪超出支撐部底部,使萬向輪著地,便于移動;使用方便、功能全面、提高效率。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說明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可移動調節(jié)底腳立體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主體部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支撐部立體圖;
附圖標記說明:1、主體部;2、支撐部;3、調節(jié)部;4、萬向輪;5、外螺紋;6、通孔;7、內螺紋;8、法蘭邊;9、筋板;10、防滑墊;11、放氣孔。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3所示,一種可移動調節(jié)底腳,包括主體部1、支撐部2和調節(jié)部3。所述主體部1為圓柱形,底端通過螺栓連接有萬向輪4,萬向輪可以是單輪萬向輪,也可以是雙輪萬向輪,當然也可以是其它的輪體,根據(jù)需要選擇;圓周面設置有外螺紋5,用于連接支撐部和調節(jié)部。所述支撐部2上設置有通孔6,所述通孔6與所述主體部1相匹配,且所述通孔6的內周面設置有內螺紋7,通過所述內螺紋7與所述外螺紋5的配合將所述支撐部2與所述主體部1活動連接,可以通過主體部與支撐部的相對轉動,來改變主體部的高度。所述支撐部2的高度大于所述萬向輪4最低點到所述主體部1底端的距離,且小于萬向輪4最低點到主體部1頂端的距離,即主體部與支撐部連接后,萬向輪在支撐部的通孔內,使支撐部的底部著地,由于摩擦力起到固定位置的作用,不能移動;通過主體部與支撐部的相對轉動,萬向輪可以超出支撐部的底部,使萬向輪著地,實現(xiàn)自由移動。所述調節(jié)部3螺紋連接到所述主體部1上,且位于所述支撐部2上方,在支撐部與主體部調節(jié)到需要的位置時,旋轉調節(jié)部至緊靠支撐部頂端,防止主體部與支撐部在壓力的作用下發(fā)生回旋。
具體地,所述支撐部2的底部面積大于頂部面積,以保證本實用新型的穩(wěn)定性。其中一種具體實施例(參考圖3),所述支撐部2底部具有法蘭邊8,來增大底部受力面積,所述支撐部2的外周面與所述法蘭邊8之間均勻間隔設置有多個筋板9,來增加機械強度。另一種具體實施例,支撐部的外輪廓可以為圓錐平臺。
如圖1所示,在具體實施時,所述法蘭邊8底部設置有防滑墊10,所述防滑墊10的材質為橡膠,來增大摩擦系數(shù),使支撐部的底部著地時,摩擦力更大,穩(wěn)定性更好,不易移動。
如圖1所示,所述調節(jié)部3的外輪廓為花邊形,方便手持調節(jié)部旋轉。
所述主體部1的頂端設置有至少一個放氣孔11,具體地多個放氣孔均布在主體部頂端,防止本實用新型的頂端與被支撐物體接觸時,擠壓到空氣,造成被擠壓空間內壓強過大,發(fā)生側移。
以上所述的實施例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做出的各種變形和改進,均應落入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