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除塵設備、顆粒處理設備和尾氣排放設備,所述顆粒處理設備包括顆粒凈化器和用于加熱所述顆粒凈化器內的顆粒并推動所述顆粒運動的燃燒室,所述燃燒室與所述顆粒凈化器連接,所述顆粒凈化器設置有顆粒土壤進口、顆粒尾氣出口和凈化顆粒出口,所述顆粒土壤進口與所述除塵設備連接,所述顆粒尾氣出口與所述尾氣排放設備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顆粒凈化器包括上升段和排出段,所述上升段與所述排出段呈倒“L”形,所述上升段的一端與所述燃燒室連通,另一端與所述排出段連通,所述顆粒土壤進口設置在所述上升段靠近所述燃燒室的部分。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燒室設置有燃氣進口和空氣進口,所述燃燒室位于所述顆粒凈化器的下方。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顆粒凈化器的外側設置有沉降器,所述顆粒凈化器遠離所述燃燒室的一端伸入所述沉降室且與所述沉降室的內部連通,所述顆粒尾氣出口和所述凈化顆粒出口均設置在所述沉降器上。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沉降器包括第一沉降室、第二沉降室和第三沉降室,所述第三沉降室靠近所述燃燒室,所述第二沉降室位于所述第一沉降室和所述第三沉降室之間且連通所述第一沉降室和所述第三沉降室,所述第一沉降室的直徑大于所述第三沉降室的直徑,所述第二沉降室的直徑沿著所述第一沉降室到所述第三沉降室的方向逐漸減小。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顆粒尾氣出口設置在所述第一沉降室上,所述凈化顆粒出口設置在所述第三沉降室上。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除塵設備包括旋風除塵器和布袋除塵器,所述旋風除塵器設置有第一進氣口、第一出氣口和第一出塵口,所述布袋除塵器設置有第二進氣口、第二出氣口和第二出塵口,所述第一出塵口與所述顆粒土壤進口連接,所述第一出氣口與所述第二進氣口連接,所述第二出氣口與所述尾氣排放設備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尾氣處理系統還包括空氣壓縮機,所述布袋除塵器與所述空氣壓縮機連接。
9.一種有機污染土壤熱解吸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低溫熱解吸窯系統、高溫熱解吸窯系統和如權利要求1~8任一項所述的尾氣處理系統,所述低溫熱解吸窯系統包括低溫進料斗、低溫熱解吸窯、低溫出料斗和低溫尾氣出口,所述低溫進料斗與所述低溫出料斗分別設置在所述低溫熱解吸窯的兩端;所述高溫熱解吸窯系統包括高溫進料斗、高溫熱解吸窯、高溫出料斗和高溫尾氣出口,所述高溫進料斗與所述高溫出料斗分別設置在所述高溫熱解吸窯的兩端;所述低溫尾氣出口和所述高溫尾氣出口分別與所述除塵設備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有機污染土壤熱解吸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凈化顆粒出口與所述低溫進料斗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