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空氣凈化器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多功能空氣凈化器。
背景技術:
空氣凈化器又稱“空氣清潔器”、空氣清新機、凈化器,是指能夠吸附、分解或轉化各種空氣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塵、花粉、異味、甲醛之類的裝修污染、細菌、過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氣清潔度的產(chǎn)品,主要分為家用、商用、工業(yè)、樓宇。
空氣凈化器中有多種不同的技術和介質,使它能夠向用戶提供清潔和安全的空氣。常用的空氣凈化技術有:吸附技術、負(正)離子技術、催化技術、光觸媒技術、超結構光礦化技術、HEPA高效過濾技術、靜電集塵技術等;材料技術主要有:光觸媒、活性炭、合成纖維、HEAP高效材料、負離子發(fā)生器等?,F(xiàn)有的空氣凈化器多采為復合型,即同時采用了多種凈化技術和材料介質。
目前空氣凈化器的功能是用于對室內(nèi)空氣進行凈化。由于空氣凈化器的尺寸有大有小,對于大型的空氣凈化器在使用時,占地面積無疑是其系帶解決的問題之一,大型的空氣凈化器擺放在家中,占用一定的空間的同時,還不利于室內(nèi)空間的合理利用,亟待改進。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現(xiàn)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設計合理、使用方便的多功能空氣凈化器,增加整體的使用功能,對室內(nèi)空間有極大地利用價值,實用性更強。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凈化器本體;所述的凈化器本體的前側設有調節(jié)旋鈕和出氣孔;它還包含插孔、立桿、橫桿、底座、滾輪;所述的凈化器本體的頂部設有插孔,插孔內(nèi)穿設由立桿,兩個立桿之間連接有橫桿;所述的凈化器本體的底部設有底座,底座的底部設有滾輪。
所述的凈化器本體的底部插設在底座上的槽體內(nèi)。
所述的凈化器本體的側壁設有置物筒。
所述的置物筒為兩端敞開式圓柱筒,其底部設有接水底座,接水底座通過其上的螺紋連接端旋接在置物筒的底部,且接水底座的中部設有過濾網(wǎng)。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通過在凈化器本體的頂部設有橫桿,可以用于懸掛各種條狀物件,例如領帶、絲巾、皮帶等,或者可以懸掛衣物,增加整體的功能;底部底座的設置,方便整體搬運,在搬運時,將凈化器本體放置在底座內(nèi),推動即可實現(xiàn)輕松搬運,在使用時,可以將底座拆卸收起來。
采用上述結構后,本實用新型有益效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空氣凈化器,增加整體的使用功能,對室內(nèi)空間有極大地利用價值,實用性更強,本實用新型具有結構簡單,設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優(yōu)點。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jù)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分解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中置物筒與接水底座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凈化器本體1、調節(jié)旋鈕2、出氣孔3、插孔4、立桿5、橫桿6、底座7、滾輪8、槽體9、置物筒10、螺紋連接端11、接水底座12、過濾網(wǎng)13。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的說明。
參看如圖1-圖3所示,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凈化器本體1;所述的凈化器本體1的前側設有調節(jié)旋鈕2和出氣孔3;它還包含插孔4、立桿5、橫桿6、底座7、滾輪8;所述的凈化器本體1的頂部設有插孔4,插孔4內(nèi)穿設由立桿5,兩個立桿5之間連接有橫桿6;所述的凈化器本體1的底部設有底座7,底座7的底部設有滾輪8。
所述的凈化器本體1的底部插設在底座7上的槽體9內(nèi)。
所述的凈化器本體1的側壁設有置物筒10。
所述的置物筒10為兩端敞開式圓柱筒,其底部設有接水底座12,接水底座12通過其上的螺紋連接端11旋接在置物筒10的底部,且接水底座12的中部設有過濾網(wǎng)13;可以將使用過的雨傘放置在其內(nèi),雨傘上的水滴流至接水底座12內(nèi),然后拆卸接水底座12將水倒出,即可。
本具體實施方式的工作原理:通過在凈化器本體1的頂部設有橫桿6,可以用于懸掛各種條狀物件,例如領帶、絲巾、皮帶等,或者可以懸掛衣物,增加整體的功能;底部底座7的設置,方便整體搬運,在搬運時,將凈化器本體1放置在底座7內(nèi),推動即可實現(xiàn)輕松搬運,在使用時,可以將底座7拆卸收起來。
采用上述結構后,本具體實施方式有益效果為:本具體實施方式所述的一種多功能空氣凈化器,增加整體的使用功能,對室內(nèi)空間有極大地利用價值,實用性更強,本實用新型具有結構簡單,設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優(yōu)點。
以上所述,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只要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