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耐火纖維毯,尤其是一種纖維毯的異型件。
背景技術:
耐火纖維毯系列產(chǎn)品由于其優(yōu)良的隔熱、耐火性能,廣泛應用于冶金行業(yè)臺車爐,步進梁加熱爐、環(huán)形爐等及石化行業(yè)乙烯利裂解爐、轉化爐和陶瓷、電磁等高溫窯爐以及窯爐爐門、頂蓋隔熱等領域。現(xiàn)有的耐火纖維毯一般是通過針刺等工藝制成的,寬度一般為600—800mm左右,最寬的不超過1300mm,當需要鋪設或安裝大于1300mm的耐火纖維毯時,需要將兩片或兩片以上的耐火纖維毯進行拼接鋪設或安裝,施工難度大,還會出現(xiàn)拼接不整齊,拼接部位與其他部分凹凸不平等問題。例如,在硅熔爐鋼制的底上面會鋪有耐火纖維毯作為底墊,當硅熔爐的直徑小于1300mm時,可用一片耐火纖維毯直接鋪設即可,當硅熔爐的直徑大于1300mm時,需要將兩片或兩片以上的耐火纖維毯交疊鋪設。由于硅熔爐內(nèi)部空間狹小,當一片片的耐火纖維毯分別獨立鋪設在爐底時需要操作工多次往返爐底時,施工難度很大。專利號為201220624345.0和專利號為201420416711.2的中國專利為解決上述問題公開了一種硅熔爐用縫制底墊,包括至少兩片耐熱溫度為1600度的耐火纖維毯,所述耐火纖維毯交疊縫制。但是,兩片交疊的耐火纖維毯交錯部位比較窄,不容易縫制;并且,耐火纖維毯密度越來越大,也越來越厚,縫制時難度更大;特別是多層疊加時平整度更加難以控制。一塊塊的耐火纖維毯在縫制及安裝過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多次操作接觸人體,其纖維接觸人體會造成皮膚瘙癢。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耐火纖維毯的異型件,制作方便,結構簡單,整齊平整,施工安裝簡易,安裝耐火纖維毯時可以整體放入,避免人體與其多次接觸。
本發(fā)明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是:設計一種耐火纖維毯的異型件,包括至少兩片拼接在一起的耐火纖維毯,其特征在于,拼接部位通過u型扣合拼接、l形交錯拼接或斜面交錯拼接的方式拼接在一起;所述拼接部位通過縫制、膠粘、鉚扣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組合的方式連接為一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縫制方式為橫向縫制、豎向縫制、斜行縫制或圓形縫制中的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組合。
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是:
1.結構簡單,制作方便,安裝工時低;
2.簡便易行,安裝耐火纖維毯時可以整體放入;
3.避免人體與其多次接觸,減少接觸次數(shù),保護施工安全。
4.適合不同直徑、不同大小的爐子使用;獨立纖維毯的面積可大可小,取材容易。
5.避免出現(xiàn)拼接不整齊,拼接部位與其他部分凹凸不平等問題。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描述: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l形交錯拼接結構示意圖
圖3為u型扣合拼接結構示意圖
其中:1纖維毯;2縫制線;3斜面交錯拼接部;4l形交錯拼接部;5u型扣合拼接部。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所示,一種耐火纖維毯的異型件,包括至少兩片拼接在一起的耐火纖維毯1,其特征在于,拼接部位通過u型扣合拼接、l形交錯拼接或斜面交錯拼接的方式拼接在一起;u型扣合拼接的方式形成u型扣合拼接部5、l形交錯拼接的方式形成l形交錯拼接部4、斜面交錯拼接的方式形成斜面交錯拼接部3,所述拼接部位通過縫制、膠粘、鉚扣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組合的方式連接為一體;所述的縫制方式為橫向縫制、豎向縫制、斜行縫制或圓形縫制中的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組合,縫制時采用縫制線2。
實施例1:一種耐火纖維毯的異型件,由兩片拼接在一起的耐火纖維毯1制成。
實施例2:上述實施例中至少兩片拼接在一起的耐火纖維毯1,兩片耐火纖維毯拼接方式為u型扣合拼接。
實施例3:實施例1中至少兩片拼接在一起的耐火纖維毯1,兩片耐火纖維毯拼接方式為l形交錯拼接。
實施例4:實施例1中包括至少兩片拼接在一起的耐火纖維毯1,兩片耐火纖維毯拼接方式為斜面交錯拼接。
實施例5:上述實施例中兩片耐火纖維毯縫制方式為橫向縫制。
實施例6:1-4實施例中兩片耐火纖維毯縫制方式為豎向縫制。
實施例7:1-4實施例中兩片耐火纖維毯縫制方式為斜行縫制。
實施例8:1-4實施例中兩片耐火纖維毯縫制方式為圓形縫制。
上述實施例中,所述拼接部位除縫制以外,還可通過膠粘、鉚扣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組合的方式連接為一體;上下相鄰兩層的拼接部位錯開,避免在一條線上重疊;多層設計提高安全性;本發(fā)明結構簡單,制作方便,安裝工時低;可以更好的保護硅熔爐底部,簡便易行,安裝耐火纖維毯時可以整體放入;避免人體與其多次接觸,減少接觸次數(shù),保護施工安全;適合不同直徑、不同大小的爐子使用;獨立纖維毯的面積可大可小,取材容易;避免出現(xiàn)拼接不整齊,拼接部位與其他部分凹凸不平等問題。
以上實施例僅為本發(fā)明其中的一種或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發(fā)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