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電動車領域,涉及一種兒童電動四輪車。
背景技術:
目前,市場上的兒童車性能單一,功能有限,不能實現(xiàn)寓教于樂的目的。另外,孩子在玩的過程中,如果車子的電瓶沒電了,只能將車子搬運回家,但是由于車體較大,搬運極為不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種兒童電動四輪車,該四輪車增加了搖擺功能和減震功能,不僅增加了兒童駕馭的愉悅感,同時遇到顛簸路面時還能減震,保證了駕馭的舒適感,本產(chǎn)品具有寓教于樂的功能,智能方便,當車子沒電時,又可以方便地將其拖拽回家。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兒童電動四輪車,包括車體、設置于車體頭部兩側的前輪和設置于車體尾部兩側的后輪,所述車體上設有車把和位于車把后方的鞍座,所述鞍座后端設有用于身體抵靠的靠背,所述車體兩側下端固設有腳踏板,所述后輪之間通過后軸連接,所述前輪之間通過前軸連接,所述車體上于后軸處設有能驅(qū)動后輪轉(zhuǎn)動的驅(qū)動電機,所述車體上于前軸處設有能驅(qū)動前輪轉(zhuǎn)向的轉(zhuǎn)向電機,所述車體上于后輪處設有能驅(qū)動后軸搖擺的搖擺電機。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限定:
所述車體上于車把中心處設有控制臺;
所述車體尾部下端固設有環(huán)形拉桿;
所述后軸兩側上分別固設有減震彈簧。
本實用新型還有一種限定,車體上于鞍座與車把之間設有多功能兒童早教機。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兒童電動四輪車,該四輪車增加了搖擺功能和減震功能,不僅增加了兒童駕馭的愉悅感,同時遇到顛簸路面時還能減震,保證了駕馭的舒適感,本產(chǎn)品具有寓教于樂的功能,智能方便,當車子沒電時,又可以方便地將其拖拽回家。
本實用新型適用于兒童騎行。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減震彈簧安裝于后軸兩側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控制臺,2-鞍座,3-靠背,4-腳踏板,5-后輪,6-拉桿,7-減震彈簧,8-車體,9-前輪,10-車把。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的結構、連接關系及位置關系,如無特殊說明,均為現(xiàn)有技術。
實施例 一種兒童電動四輪車
本實施例為一種兒童電動四輪車,具體結構如圖1所示,它包括車體8、設置于車體8頭部兩側的前輪9和設置于車體8尾部兩側的后輪5。車體8上設有車把10和位于車把10后方的鞍座2,鞍座2后端設有用于兒童身體抵靠的靠背3,車體8兩側下端固設有腳踏板4,便于兒童駕馭時腳部停放。兩個后輪5之間通過后軸連接,兩個前輪9之間通過前軸連接,車體8上于后軸處設有能驅(qū)動后輪5轉(zhuǎn)動的驅(qū)動電機,驅(qū)動電機與后軸、電瓶的連接方式及控制方式均采用現(xiàn)有技術,車體8上于前軸處設有能驅(qū)動前輪9轉(zhuǎn)向的轉(zhuǎn)向電機,轉(zhuǎn)向電機與前軸、電瓶的連接方式及控制方式均采用現(xiàn)有技術。為了豐富孩子駕馭車子的樂趣,使兒童電動四輪車在行駛的過程中能實現(xiàn)搖擺的功能,車體8上于后輪5處設有能驅(qū)動后軸搖擺的搖擺電機,搖擺電機與后軸、電瓶的連接及控制方式均采用現(xiàn)有技術。
當兒童駕馭車子行駛在顛簸的路面上時,為了減緩顛簸感,滿足駕馭的舒適度,如圖2所示,兒童電動四輪車的后軸兩側上分別固設有減震彈簧7,如圖2所示。
為了滿足智能化控制的需求,車體8上于車把10中心處設有控制臺1,控制臺1與電瓶的連接、與兒童電動四輪車的起??刂凭捎矛F(xiàn)有技術,控制臺1上有用于控制兒童電動四輪車起停的按鈕(圖中未標出)。為了達到寓教于樂的目的,車體8上于鞍座2與車把10之間設有多功能兒童早教機1,控制臺1設有能控制多功能兒童早教機開關的按鈕(圖中為標出)。
當兒童在戶外駕馭兒童電動四輪車時,如果遇到電瓶沒電情況時,為了方便孩子將體量較大的車子拖拽回家,車體8尾部下端固設有環(huán)形拉桿6。
在孩子駕馭車子的過程中,為了更好地控制速度,腳踏板4的一側上(例如腳踏板4的左側)設有用于控制車子速度的腳踏油門(圖中未標出),腳踏油門的控制方式采用現(xiàn)有技術。
當然,為了增加兒童電動四輪車騎行時的炫酷性能,前輪9和后輪5可裝設發(fā)光燈,前輪9和后輪5上分別裝設正負銅腳,前軸和后軸上分別裝設接觸銅片,燈光的線路連接及控制方式采用現(xiàn)有技術,當車子行駛時,接觸銅片與正負銅腳接觸,可使燈發(fā)出多彩光。
在駕馭前需要預先將電瓶裝入兒童電動四輪車預留的電瓶空腔內(nèi),兒童電動四輪車在相應的位置留設充電接口。
上述實施例,僅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是對本實用新型所作的其它形式的限定,任何熟悉本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可能利用上述技術內(nèi)容作為啟示加以變更或改型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凡是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的技術實質(zhì),對以上實施例所作出的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改型,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