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的剎車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自行車,又稱腳踏車或單車,通常是二輪的小型陸上車輛。人騎上車后,以腳踩踏板為動力,是綠色環(huán)保的交通工具。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車的基礎上,安裝了電機、控制器、蓄電池、轉把閘把等操縱部件和顯示儀表系統(tǒng)的機電一體化的個人交通工具。由于普通電動自行車體形比較大,重量重,不容易攜帶,因此人們又發(fā)明了折疊電動自行車,折疊電動自行車(Folding Electric Bicycle;Folds the electrically operatedbicycle)。英文名字YikeBike,屬于可折疊微型電動車。
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市場上自行車的剎車裝置均為抱剎,而電動自行車的剎車裝置目前有:懸臂剎、抱剎和脹剎。其中65%以上的電動車用的都是抱剎,但目前的抱剎均不能使抱緊力自然倍增,因此剎車過程比較吃力,不夠輕便及靈敏。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的剎車系統(tǒng),在剎車過程中,抱緊力能自然倍增,使剎車過程越發(fā)輕便及靈敏。
本發(fā)明是這樣實現(xiàn)的:一種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的剎車系統(tǒng),包括操作件、連桿、加力桿、剎車片以及剎車盤;所述加力桿上設有一固定支點O,所述加力桿兩端分別設有一活動樞接點A和B,剎車盤的固定軸心為C,所述連桿的一端連接活動樞接點A,另一端連接所述操作件;剎車片通過一座體樞接于活動樞接點B,且剎車片的工作面緊鄰所述剎車盤的圓周面設置;且O、B、C形成三角形分布,且OC之間的距離大于OB之間的距離。
所述OA的連線長度大于OB的連線長度,從而起到杠桿增力作用。
所述連桿上還套設有復位彈簧。
本發(fā)明具有如下優(yōu)點:本發(fā)明的剎車系統(tǒng),在剎車過程中,首先由操作件通過連桿帶動加力桿繞固定支點O旋轉,使剎車片靠近剎車盤并在接觸后對剎車盤產生正壓力,當剎車片和剎車盤二者接觸后,旋轉的剎車盤與剎車片之間產生摩擦力,而摩擦力的產生會帶動剎車片靠近剎車盤,進一步增大剎車片對剎車盤的正壓力,正壓力的增大又使摩擦力增大,增大的摩擦力又使正壓力增大,從而使摩擦力和正壓力二者產生互為倍增的關系,使剎車過程越發(fā)輕便及靈敏。
附圖說明
下面參照附圖結合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剎車系統(tǒng)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剎車系統(tǒng)在剎車狀態(tài)下各個點的運動方向或運動趨勢。
圖3為本發(fā)明剎車系統(tǒng)的受力情況的原理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本發(fā)明的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的剎車系統(tǒng),包括操作件(未圖示)、連桿2、加力桿3、剎車片4以及剎車盤5。
所述加力桿3上設有一固定支點O,所述加力桿3兩端分別設有一活動樞接點A和B,剎車盤5的固定軸心為C,剎車盤5直接固定連接在車輪或車輪軸上并與車輪一并轉動,所述連桿2的一端連接活動樞接點A,另一端連接所述操作件;剎車片4通過一座體42樞接于活動樞接點B,且剎車片4的工作面41緊鄰所述剎車盤5的圓周面51設置;且O、B、C形成三角形分布,且OC之間的距離大于OB之間的距離。
另外,所述OA的連線長度大于OB的連線長度,從而起到杠桿增力作用。
所述連桿2上還套設有復位彈簧6,用于在剎車結束后,操作者松開操作件,即可通過復位彈簧6將連桿2進行復位。
結合圖1至圖3所示,本發(fā)明工作原理是:
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在行駛過程中,剎車盤5在車輪的帶動下作順時針旋轉(旋轉方向見圖2的V1),在剎車過程中,首先操作者通過作用所述操作件,從而提升連桿進行剎車操作時,連桿2則帶動加力桿3動作,即,使A點和B點繞固定支點O逆時針旋轉(運動方向見圖2的V1和V2),使剎車片4靠近剎車盤5并在接觸后對剎車盤5產生正壓力F,當剎車片4和剎車盤5二者接觸后,旋轉的剎車盤5與剎車片4之間產生摩擦力f,從圖3中可以看出,假設剎車片4和剎車盤5二者的接觸點為D,則D點的受力情況如圖3所示,由于摩擦力f向下,會帶動剎車片4向下運動,即使B下降而靠近OC連線,由于OB之間的距離固定,因此會使B點靠近C點,即使剎車片4靠近剎車盤5,從而進一步增大剎車片4對剎車盤5的正壓力F,然后根據摩擦力的產生原理,正壓力F的增大又使摩擦力f增大,增大的摩擦力f又使剎車片4更靠近剎車盤5,從而使正壓力F增大,最終使摩擦力和正壓力二者產生互為倍增的關系,正壓力F和摩擦力f的合力F合就使得剎車片4緊緊地抱緊剎車盤5,使剎車過程越發(fā)輕便及靈敏。
雖然以上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我們所描述的具體的實施例只是說明性的,而不是用于對本發(fā)明的范圍的限定,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依照本發(fā)明的精神所作的等效的修飾以及變化,都應當涵蓋在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