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醫(yī)藥化工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沃替西汀的合成方法。
背景技術:
沃替西汀是由丹麥靈北制藥公司和日本武田制藥公司聯(lián)合研制開發(fā)的治療成人重度抑郁癥新藥,于2013年9月30日經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批準在美國上市,商品名為brintellix。上市的沃替西汀氫溴酸鹽是一種片劑,它是血清素1a的局部激動劑,該藥經口服吸收后以沃替西汀的形式作用于血清素1a,利用沃替西汀和5-ht轉運蛋白有很高的親和力,使其與該轉運蛋白結合后抑制人體對5-ht的再攝取,從而起到抗重度抑郁癥的療效。
根據(jù)沃替西汀鹽酸鹽的分子結構,采用分子逆合成分析,苯硫基的引入和哌嗪環(huán)的形成,以及官能團生產方法和引入次序對整個工藝和后處理影響至關重要。沃替西汀鹽酸鹽的主要合成路線,包括以下幾種:
1、專利wo2007144005中,以溴代苯硫醚為原料,與單取代保護基的哌嗪反應,得到帶有有保護基的沃替西汀,再通過脫保護得到目標化合物。但是,哌嗪基的保護和脫保護操作繁瑣,成本增加,且原料難得,不利于工業(yè)化生產。
2、鄰氯苯腈(2)與2,4-二甲基苯硫酚(3)經親核取代得到2-(2,4-二甲基苯硫基)苯腈(4),隨后依次經氰基水解、霍夫曼降解得到2-(2,4-二甲基苯硫基)苯胺(6),6與二(2-氯乙基)胺鹽酸鹽環(huán)合生成1-[2-(2,4-甲基苯硫基)苯基]哌嗪鹽酸鹽,最后與氫溴酸成鹽制得氫溴酸沃替西汀(1)
上述方法步驟多達5步,操作復雜,多步反應收率低,霍夫曼降解副反應多,不好控制,不利于工業(yè)化生產。
3、以鄰氟硝基苯與2,4-二甲基苯硫酚反應得2-(2,4-二甲基苯硫基)硝基苯,經鈀炭催化氫化還原得2-(2,4-二甲基苯硫基)苯胺,再與二(2-氯乙基)胺鹽酸鹽環(huán)合生成沃替西汀。
上述方法雷尼鎳還原反應在高壓下,設備要求高,成本增加,而且收率較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沃替西汀鹽酸鹽的合成新工藝,該方法原料易得,工藝簡潔,總體收率高,副產物少,后處理簡單,適合工業(yè)化生產。
為了實現(xiàn)上述發(fā)明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在三氯化鐵催化下,苯并噻唑與二甲基碘苯進行開環(huán)反應,再與二氯乙基胺鹽酸鹽生成沃替西汀,再經過氫溴酸化得到目標產物,反應路線如下:
其中,上述反應中的第一步反應所用的溶劑為反式1,2-環(huán)己二胺;苯并噻唑和二甲基碘苯的質量比為1∶2.5-3;化合物4與二氯乙基胺鹽酸鹽摩爾比為1∶1。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
1)原料易得,工藝簡潔,方法路線短,反應條件溫和,總體收率高,副產物少
2)后處理簡單,操作方便,適合工業(yè)化生產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其他發(fā)明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應該指出的是,以下詳細說明都是有示例性的,旨在對本發(fā)明提供進一步的說明。除非另有指出,本文使用的所有技術和科學術語具有與本發(fā)明所述領域的普通人員通常理解的相同含義。
實施例1.化合物3的合成:
在氮氣氛圍下,將fecl3(3.2g,0.2eq),反式1,2環(huán)己二胺(5.6g,0.4eq),苯并噻唑(13.5g),2,4-二甲基碘苯(34.5g)naoh(12g,3eq),以及100ml水置于一個250ml的圓底燒瓶中,在110℃反應4小時,反應結束后,用乙酸乙酯萃取,干燥,柱色譜分離得到目標產物18g,收率78.3%。
實施例2、化合物4的合成:
化合物4(18g,78mmol)溶于150ml的乙腈中,加入二氯乙基胺鹽酸鹽(14.3g,80mmol),以及diea(32g,4eq),回流4小時,濃縮,加水稀釋,乙酸乙酯萃取,干燥,得到的粗產品不經純化直接用于下一步。
實施例3、化合物5的合成:
將上一步得到的粗產品重新溶于70毫升的乙醇中,在攪拌的情況下加入23g質量分數(shù)為40%的hbr水溶液,加熱至溶液澄清,然后逐漸冷卻至0℃,有白色固體析出,過濾,濾餅用冷的乙醇溶液洗(15ml*2)烘干得到白色固體18.4g收率61%,純度98.5%,mp231.1~232.3℃。ms(m/z):299[m+h]+;1hnmr(400mhz,cdcl3+d2o):7.32(d,j=7.8hz,1h),7.15(s,1h),7.09(d,j=3.9hz,2h),7.03(d,j=7.2hz,1h),6.99~6.85(m,1h),6.54(d,j=7.8hz,1h),3.46(dd,j=15.8、5.4hz,8h).2.33(d,j=24.5hz,6h)。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實施例僅為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fā)明的內容并據(jù)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jù)本發(fā)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