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涉及照明,特別是一種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
背景技術:
1、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是指用于提供照明和照明效果的設備和燈具,這些設備被設計和安裝在建筑物內部或外部,以確保建筑物內部空間的照明充足、舒適和安全,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選擇通常取決于建筑物的功能、設計風格、照明需求以及節(jié)能要求等因素,在照明設備通常安裝電源盒,用于連接電源線,提供電能給燈具內部的光源,在將照明設備的電線與電源盒連接后,為了增加連接的穩(wěn)固性,會使用螺栓來固定電線與電源盒之間的連接,螺栓安裝過程較為繁瑣,需要逐步擰緊螺栓、螺母,調整位置等步驟,因此安裝時間較長,頻繁拆卸和重新安裝螺栓連接會增加設備的維護難度,每次拆卸都需要重新調整連接位置、擰緊螺栓等步驟,耗費時間和精力。
技術實現(xiàn)思路
1、本部分的目的在于概述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的一些方面以及簡要介紹一些較佳實施例。在本部分以及本申請的說明書摘要和實用新型名稱中可能會做些簡化或省略以避免使本部分、說明書摘要和實用新型名稱的目的模糊,而這種簡化或省略不能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的范圍。
2、鑒于上述和/或現(xiàn)有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本實用新型。
3、因此,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問題在于螺栓安裝過程較為繁瑣,需要逐步擰緊螺栓、螺母,調整位置等步驟,因此安裝時間較長,頻繁拆卸和重新安裝螺栓連接會增加設備的維護難度,每次拆卸都需要重新調整連接位置、擰緊螺栓等步驟,耗費時間和精力。
4、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包括主體組件,包括照明燈、電源盒以及電線,所述電源盒固定于所述照明燈底部,所述電線一端與所述照明燈一側固定,另一端與所述電源盒頂部固定;
5、連接組件,設置于所述電源盒上,包括連接件、驅動件以及限位件,所述連接件位于所述電源盒頂部,所述驅動件設置于所述連接件上,所述限位件位于所述驅動件上。
6、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連接件包括固定塊和擠壓塊,所述固定塊固定于所述電源盒頂部,所述擠壓塊設置于所述固定塊一側。
7、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連接件還包括滑塊,所述電源盒一側開設有滑槽,所述滑塊于所述滑槽內滑動,所述滑塊固定于所述擠壓塊一側。
8、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驅動件包括驅動桿和鉸接桿,所述驅動桿固定于所述擠壓塊一側,所述鉸接桿與所述驅動桿一端鉸接。
9、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驅動件還包括支撐套和定位框,所述支撐套套設于所述驅動桿外側,所述支撐套和所述驅動桿活動連接,所述定位框固定于所述支撐套底部。
10、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驅動件還包括移動桿和把手,所述移動桿與所述鉸接桿一端鉸接,所述把手固定于所述移動桿頂部。
11、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驅動件還包括支撐塊和連接條,所述連接條插接于所述移動桿一側,所述支撐塊套設于所述連接條外側,所述支撐塊和所述連接條活動連接。
12、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限位件包括限位柱和限位板,所述限位柱固定于所述連接條一端,所述限位板位于所述限位柱頂部。
13、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限位件還包括壓板和彈簧,所述壓板固定于所述限位板底部,所述彈簧與所述壓板底部固定。
14、作為本實用新型所述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的一種優(yōu)選方案,其中:所述限位件還包括連接框和定位桿,所述連接框套設于所述限位板外側,所述連接框與所述限位板活動連接,所述定位桿固定于所述連接框底部。
15、本實用新型有益效果為:使用連接組件固定電線,維護和更換電線更加方便,不需要逐步擰緊螺栓和螺母,調整位置等步驟,這可以大幅縮短安裝時間,提高工作效率,且可以減少頻繁拆卸和重新安裝螺栓連接,降低了設備的維護難度,不需要每次拆卸都重新調整連接位置、擰緊螺栓,節(jié)省了維護過程中的時間和精力。
1.一種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件(201)包括固定塊(201a)和擠壓塊(201b),所述固定塊(201a)固定于所述電源盒(102)頂部,所述擠壓塊(201b)設置于所述固定塊(201a)一側。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件(201)還包括滑塊(201c),所述電源盒(102)一側開設有滑槽(x),所述滑塊(201c)于所述滑槽(x)內滑動,所述滑塊(201c)固定于所述擠壓塊(201b)一側。
4.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件(202)包括驅動桿(202a)和鉸接桿(202b),所述驅動桿(202a)固定于所述擠壓塊(201b)一側,所述鉸接桿(202b)與所述驅動桿(202a)一端鉸接。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件(202)還包括支撐套(202c)和定位框(202d),所述支撐套(202c)套設于所述驅動桿(202a)外側,所述支撐套(202c)和所述驅動桿(202a)活動連接,所述定位框(202d)固定于所述支撐套(202c)底部。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件(202)還包括移動桿(202e)和把手(202f),所述移動桿(202e)與所述鉸接桿(202b)一端鉸接,所述把手(202f)固定于所述移動桿(202e)頂部。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件(202)還包括支撐塊(202g)和連接條(202h),所述連接條(202h)插接于所述移動桿(202e)一側,所述支撐塊(202g)套設于所述連接條(202h)外側,所述支撐塊(202g)和所述連接條(202h)活動連接。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203)包括限位柱(203a)和限位板(203b),所述限位柱(203a)固定于所述連接條(202h)一端,所述限位板(203b)位于所述限位柱(203a)頂部。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203)還包括壓板(203c)和彈簧(203d),所述壓板(203c)固定于所述限位板(203b)底部,所述彈簧(203d)與所述壓板(203c)底部固定。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建筑工程用照明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203)還包括連接框(203e)和定位桿(203f),所述連接框(203e)套設于所述限位板(203b)外側,所述連接框(203e)與所述限位板(203b)活動連接,所述定位桿(203f)固定于所述連接框(203e)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