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座、第一四連桿機構、第二四連桿機構、短擺桿以及燈體;該第一四連桿機構的下端可擺動地安裝于底座上,該第二四連桿機構可擺動地安裝于第一四連桿機構的上端,該短擺桿安裝于第二四連桿機構的上端,該燈體安裝于短擺桿的外端。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四連桿機構包括有第一下短連桿、第一上短連桿、第一前長連桿、第一后長連桿和第一拉簧,該第一下短連桿固定于底座上,第一下短連桿的兩端分別與第一前長連桿的的下端和第一后長連桿的下端轉動連接,第一上短連桿的兩端分別與第一前長連桿的上端和第一后長連桿的上端轉動連接,該第一拉簧的兩端分別與第一后長連桿的中部和第一下短連桿連接。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下短連桿上設置有用于鎖定第一后長連桿的第一鎖定件。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四連桿機構包括有第二下短連桿、第二上短連桿、第二前長連桿、第二后長連桿和第二拉簧,該第二下短連桿與第一上短連桿轉動連接,第二下短連桿的兩端分別與第二前長連桿的的下端和第二后長連桿的下端轉動連接,第二上短連桿的兩端分別與第二前長連桿的上端和第二后長連桿的上端轉動連接,該第二拉簧的兩端分別與第二前長連桿的中部和第二下短連桿連接。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上短連桿上設置有鎖定第二下短連桿的第二鎖定件。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短擺桿與第二上短連桿轉動連接,該第二上短連桿上設置有用于鎖定短擺桿的第三鎖定件。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簡約型可調式落地燈,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括有電源線,該電源線收納于第一四連桿機構、第二四連桿機構和短擺桿內,電源線與燈體電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