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燈座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易于維護的探照燈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探照燈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在一些建筑工地上經常用于夜間照明施工,為了方便安裝和控制許多操作人員都會采用一組開關控制多組探照燈的連接方式,然而由于探照燈燈泡的長時間使用經常會出現壞損的現象,需要斷電進行更換燈泡,由于上述連接方式使得一但斷電,所有的燈泡都會熄滅,嚴重影響了施工效率,有些維護人員為了不影響照明,甚至采用不斷電的方式進行更換,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易于維護的探照燈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本發(fā)明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本發(fā)明的一種易于維護的探照燈裝置,包括內設有推送腔的基座及設于所述推送腔內的燈座,燈座內設有燈泡,所述燈座左端面設有插銷及設置在所述插銷下部的插座,所述插銷對應的所述基座內設有插槽,所述插槽下部的所述基座內設有驅動腔,所述插槽和驅動腔左側的所述基座內設有抵壓腔,所述抵壓腔內設有滑行塊,所述滑行塊上端設有一號壓縮件,所述滑行塊右端面設有抵壓槽,所述抵壓槽下部所述滑行塊上設有一號凸齒部,所述驅動腔內設有驅動盤,所述驅動盤與所述一號凸齒部齒合連接,所述驅動盤上端設有導桿,所述導桿上設有導接塊,所述導接塊底部連接有通電插銷,所述通電插銷右側穿透所述基座內端滑行配合連接且與所述插座對應設置,對應端面內設有通電插孔,所述通電插銷底部左側設有二號凸齒部,所述二號凸齒部與所述驅動盤上端齒合連接,所述插槽內往左側設有抵壓腔,所述抵壓腔內設有抵壓桿,所述抵壓桿左右兩側往所述插槽內延長設置,所述抵壓腔內的所述抵壓桿上設有抵壓板,所述抵壓板左側的所述抵壓桿外端面圍繞設有二號壓縮件,所述抵壓桿左側尾端設有桿頭,所述桿頭穿透所述插槽并進入所述抵壓槽內;所述推送腔上端設有推送槽,所述推送槽內設有螺旋桿,所述螺旋桿左端旋轉連接有電動機,右端與所述基座內端旋轉配合,所述螺旋桿上設有螺旋紋連接的推送塊,所述推送塊底部與所述燈座固定連接,所述電動機外端設于所述基座內且固定連接,所述推送塊設置于所述燈座上端內側邊沿處。
作為優(yōu)選地技術方案,所述滑行塊與所述抵壓腔滑行配合連接,所述抵壓腔與所述插槽和驅動腔相通設置。
作為優(yōu)選地技術方案,所述插座內設有用于與所述通電插孔配合連接的插頭。
作為優(yōu)選地技術方案,開始形態(tài)時,所述一號凸齒部上端與所述驅動盤左側齒合連接,所述二號凸齒部右側與所述驅動盤上端齒合。
作為優(yōu)選地技術方案,所述燈座底部設有滑行軌。
作為優(yōu)選地技術方案,所述一號壓縮件與二號壓縮件均為拉簧。
作為優(yōu)選地技術方案,所述燈座內設有內螺旋紋,所述燈泡的連接端面上設有與所述內螺旋紋配合的外螺旋紋,所述燈泡通螺旋紋配合而擰緊與所述燈座內。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1. 通過電動機帶動螺旋桿上的推送塊和燈座實現自動推拉,提高了燈座移進移出的穩(wěn)定性;通過推送塊設置在燈座上端內側邊沿處,提高更換時最大限度的將燈座向外伸出,而且防止了因燈座與基座完全脫離而掉落。
2.安裝時,通過電動機控制螺旋桿旋轉,帶動推送塊及底部的燈座向內移動,直至插銷插入所述插槽內,使插銷左端面與抵壓桿右端面相抵接,繼續(xù)向內移動,并向內推動抵壓桿,由于抵壓桿向內的推力使得桿頭向內頂壓抵壓槽產生滑行,桿頭逐漸向抵壓槽左下部移動,滑行塊克服一號壓縮件的作用力向上移動,同時,通過一號凸齒部帶動驅動盤正向旋轉,驅動盤正向旋轉過程中同時帶動二號凸齒部向右移動并逐漸伸出基座的壁體外側進入推送腔內,并逐漸向插座內靠近,當燈座的左端面與燈座對應的基座內側壁相抵時,通電插銷插入插座內直至通電插銷運動至插座最右端時,通電插孔與插頭完全接合,此時控制電動機停止旋轉即可,需要斷電更換時,控制電動機反轉即可完成。
3. 本發(fā)明結構簡單,在需要更換時實現自動完成斷電和送出,更換完成后實現自動推入并完成通電連接,不僅實現了更換一個燈泡而不影響其它燈泡照明效果,同時也提高了更換的安全性。
附圖說明
為了易于說明,本發(fā)明由下述的具體實施例及附圖作以詳細描述。
圖1為本發(fā)明的一種易于維護的探照燈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圖1中局部放大圖;
圖3為圖1中插座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3所示,本發(fā)明的一種易于維護的探照燈裝置,包括內設有推送腔11的基座1及設于所述推送腔11內的燈座2,所述燈座2內設有燈泡9,所述燈座2左端面設有向左側延長設置的插銷22及設置在所述插銷22下部的插座23,所述插銷22對應的所述基座1內設有插槽6,所述插槽6下部的所述基座1內設有驅動腔4,所述插槽6和驅動腔4左側的所述基座1內設有抵壓腔3,所述抵壓腔3內設有滑行配合連接的滑行塊31,所述滑行塊31上端設有一號壓縮件34,所述滑行塊31右端面設有抵壓槽32,所述抵壓槽32下部所述滑行塊31上設有一號凸齒部33,所述驅動腔4內設有驅動盤41,所述驅動盤41與所述一號凸齒部33齒合連接,所述驅動盤41上端設有用于引導滑行且具備承載能力的導桿42,所述導桿42上設有導接塊71,所述導接塊71底部連接有通電插銷7,所述通電插銷7右側穿透所述基座1內端滑行配合連接且與所述插座23對應設置,對應端面內設有通電插孔73,所述通電插銷7底部左側設有二號凸齒部72,所述二號凸齒部72與所述驅動盤41上端齒合連接,所述插槽6內往左側設有抵壓腔5,所述抵壓腔5內設有抵壓桿51,所述抵壓桿51左右兩側往所述插槽6內延長設置,所述抵壓腔5內的所述抵壓桿51上設有抵壓板53,所述抵壓板53左側的所述抵壓桿51外端面圍繞設有二號壓縮件52,所述抵壓桿51左側尾端設有桿頭54,所述桿頭54穿透所述插槽6并進入所述抵壓槽32內;所述推送腔11上端設有推送槽12,所述推送槽12內設有螺旋桿121,所述螺旋桿121左端旋轉連接有電動機122,右端與所述基座1內端旋轉配合,所述螺旋桿121上設有螺旋紋連接的推送塊21,所述推送塊21底部與所述燈座2固定連接,用于減少人工手動推拉送出時因用力不穩(wěn)造成碰撞,提高燈座2移進移出的穩(wěn)定性,所述電動機122外端設于所述基座1內且固定連接,所述推送塊21設置于所述燈座2上端內側邊沿處,更換時用于最大限度的將燈座2向外伸出,同時具備防止燈座2與基座1完全脫離。
其中,所述滑行塊31與所述抵壓腔3滑行配合連接,所述抵壓腔3與所述插槽6和驅動腔4相通設置。
其中,所述插座23內設有用于與所述通電插孔73配合連接的插頭。
其中,開始形態(tài)時,所述一號凸齒部33上端與所述驅動盤41左側齒合連接,所述二號凸齒部72右側與所述驅動盤41上端齒合。
其中,所述燈座2底部設有滑行軌24,用于提高燈座2移動靈活性。
其中,所述一號壓縮件34與二號壓縮件52均為拉簧。
其中,所述燈座2內設有內螺旋紋,所述燈泡9的連接端面上設有與所述內螺旋紋配合的外螺旋紋,所述燈泡9通螺旋紋配合而擰緊與所述燈座2內。
開始形態(tài)時,滑行塊31通過一號壓縮件34的頂壓作用力使得滑行塊31底部與抵壓腔3底部相抵接,同時,一號凸齒部33上端與驅動盤41左側齒合連接,通電插銷7設置于驅動腔4內且二號凸齒部72的右側與所述驅動盤41上端齒合,抵壓桿51通過二號壓縮件52的頂壓作用力使得抵壓桿51上的抵壓板53與抵壓腔5的右側壁相抵接,同時,桿頭54的斜面設置于抵壓槽32內的右上端。
在需要通電安裝時,通過電動機122控制螺旋桿121旋轉,帶動推送塊21及底部的燈座2向內移動,直至插銷22插入所述插槽6內,使插銷22左端面與抵壓桿51右端面相抵接,繼續(xù)向內移動,使得抵壓桿51克服二號壓縮件52的作用力,并向內推動抵壓桿51,由于抵壓桿51向內的推力使得桿頭54向內頂壓抵壓槽32產生滑行,桿頭54逐漸向抵壓槽32左下部移動,滑行塊31克服一號壓縮件34的作用力向上移動,同時,通過一號凸齒部33帶動驅動盤41正向旋轉,驅動盤41正向旋轉過程中同時帶動二號凸齒部72向右移動并逐漸伸出基座1的壁體外側進入推送腔11內,并逐漸向插座23內靠近,當燈座2的左端面與燈座2對應的基座1內側壁相抵時,通電插銷7插入插座23內直至通電插銷7運動至插座23最右端時,通電插孔73與插頭完全接合,此時控制電動機122停止旋轉即可,需要斷電更換時,控制電動機122反轉即可完成。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
1. 通過電動機帶動螺旋桿上的推送塊和燈座實現自動推拉,提高了燈座移進移出的穩(wěn)定性;通過推送塊設置在燈座上端內側邊沿處,提高更換時最大限度的將燈座向外伸出,而且防止了因燈座與基座完全脫離而掉落。
2.安裝時,通過電動機控制螺旋桿旋轉,帶動推送塊及底部的燈座向內移動,直至插銷插入所述插槽內,使插銷左端面與抵壓桿右端面相抵接,繼續(xù)向內移動,并向內推動抵壓桿,由于抵壓桿向內的推力使得桿頭向內頂壓抵壓槽產生滑行,桿頭逐漸向抵壓槽左下部移動,滑行塊克服一號壓縮件的作用力向上移動,同時,通過一號凸齒部帶動驅動盤正向旋轉,驅動盤正向旋轉過程中同時帶動二號凸齒部向右移動并逐漸伸出基座的壁體外側進入推送腔內,并逐漸向插座內靠近,當燈座的左端面與燈座對應的基座內側壁相抵時,通電插銷插入插座內直至通電插銷運動至插座最右端時,通電插孔與插頭完全接合,此時控制電動機停止旋轉即可,需要斷電更換時,控制電動機反轉即可完成。
3. 本發(fā)明結構簡單,在需要更換時實現自動完成斷電和送出,更換完成后實現自動推入并完成通電連接,不僅實現了更換一個燈泡而不影響其它燈泡照明效果,同時也提高了更換的安全性。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