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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裝置制造方法

文檔序號:2857307閱讀:166來源:國知局
照明裝置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具備發(fā)光部(12)和燈頭(14)的照明裝置(10、110、112、120、122、130)。所述照明裝置(10、110、112、120、122、130)安裝在具有第一、第二被嵌合部(4a、4b)的插座(4)上。所述發(fā)光部(12)具有第一端子(12a)、第二端子(12b)及電連接在所述第一端子(12a)與所述第二端子(12b)之間的發(fā)光元件(16)。所述發(fā)光元件(16)在所述第一端子(12a)與所述第二端子(12b)之間的電壓成為規(guī)定值以上時點燈。所述燈頭(14)具有第一、第二嵌合部(14a、14b),通過使所述第一、第二嵌合部(14a、14b)與所述插座(4)的所述第一、第二被嵌合部(4a、4b)嵌合,由此將從外部輸入的電壓向所述第一端子(12a)與所述第二端子(12b)之間施加。所述規(guī)定值為18.7V以上且120V以下。
【專利說明】照明裝置

【技術領域】
[0001] 本發(fā)明通常涉及一種照明裝置。

【背景技術】
[0002] 作為照明裝置的一種,已有利用約12V的電壓進行點燈的低電壓鹵素燈。低電壓 鹵素燈與被稱作電子變壓器的控制裝置連接。電子變壓器將AC100V的商用電源轉換為 AC12V而向低電壓鹵素燈供給。
[0003] 在照明裝置中,以消耗電力的降低為目的,存在將低電壓鹵素燈替換為采用了 LED 等的發(fā)光元件的燈的傾向。在燈的替換中,具備設計用于現有的低電壓鹵素燈的電子變壓 器的控制裝置也需要替換為與發(fā)光元件對應的裝置。該新的控制裝置成為不具備電子變壓 器的控制裝置。但是,存在忘記控制裝置的變更、或者誤認為現有的控制裝置而連接采用了 發(fā)光元件的燈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變壓器的動作變得不穩(wěn)定,例如導致發(fā)生閃爍或 雜音。因此,在采用了發(fā)光元件的照明裝置中,期望對與電子變壓器的誤連接加以抑制。


【發(fā)明內容】

[0004]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對與電子變壓器的誤連接加以抑制的照明裝置。
[0005] 根據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具備發(fā)光部和燈頭的照明裝置。所述照明裝置安裝在具有 第一、第二被嵌合部的插座上。所述發(fā)光部具有第一端子、第二端子及電連接在所述第一端 子與所述第二端子之間的發(fā)光元件。所述發(fā)光元件在所述第一端子與所述第二端子之間的 電壓成為規(guī)定值以上時點燈。所述燈頭具有第一、第二嵌合部,通過使所述第一、第二嵌合 部與所述插座的所述第一、第二被嵌合部嵌合,由此將從外部輸入的電壓向所述第一端子 與所述第二端子之間施加。所述規(guī)定值為18. 7V以上且120V以下。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06] 圖1是示意性地表示第一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框圖。
[0007] 圖2中圖2 (a)?圖2 (c)是表示第一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示意圖。
[0008] 圖3是示意性地表示第二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框圖。
[0009] 圖4中圖4 (a)及圖4 (b)是表示第二實施方式所涉及的另一照明裝置的示意圖。
[0010] 圖5中圖5 (a)及圖5 (b)是示意性地表示第三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框 圖。
[0011] 圖6中圖6 (a)及圖6 (b)是表示第四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2] 以下,關于各實施方式邊參考附圖邊進行說明。
[0013] 需要說明的是,附圖為示意性或者概念性的結構,各部分的厚度和寬度的關系、部 分間的大小的比率等并不局限于與現實的結構相同。另外,即便在表示相同的部分的情況 下,也存在因附圖的不同而相互的尺寸或比率不同地表示的情況。
[0014]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申請說明書和各附圖中,關于已經出現的附圖,對于與前述的 要件同樣的要件標以相同的符號而適當省略詳細的說明。
[0015] (第一實施方式)
[0016] 圖1是示意性地表示第一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框圖。
[0017] 如圖1所示,照明裝置10具備發(fā)光部12和燈頭14。發(fā)光部12具有:第一端子 12a ;第二端子12b ;發(fā)光元件16。發(fā)光元件16電連接在第一端子12a與第二端子12b之 間。
[0018] 發(fā)光元件16采用發(fā)光二極管(Light Emitting Diode :LED)。即,在本例中,照 明裝置10為LED燈。發(fā)光元件16不局限于LED,例如也可以為有機發(fā)光二極管(Organic Light Emitting Diode :0LED)、激光二極管(Laser Diode)等。
[0019] 在發(fā)光部12中例如設有多個發(fā)光兀件16。在本例中,設有八個發(fā)光兀件16。在 本例中,四個發(fā)光元件16串聯連接。并且,被串聯連接的四個發(fā)光元件16彼此并聯連接。 各發(fā)光元件16的連接可以為任意。例如既可以使各發(fā)光元件16分別串聯連接,也可以使 各發(fā)光元件16分別并聯連接。另外,各發(fā)光元件16的個數可以為任意。發(fā)光元件16例如 也可以為一個。
[0020] 例如被串聯連接的四個發(fā)光元件16之中的最前的發(fā)光元件16的正極與第一端子 12a電連接,最后的發(fā)光元件16的負極與第二端子12b電連接。由此,在沿著從第一端子 12a朝向第二端子12b的一方的方向流動有電流之際,各發(fā)光元件16點燈。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端子12a及第二端子12b可以為能夠向被串聯或者并聯連接的各發(fā)光元件16流動電 流的任意的電連接點。例如,也可以將被串聯連接的四個發(fā)光元件16之中的最前的發(fā)光元 件16的正極作為第一端子12a,而將最后的發(fā)光元件16的負極作為第二端子12b。
[0021] 照明裝置10還具備基板21。各發(fā)光元件16設置在基板21?;?1具有省略圖 示的配線圖案。各發(fā)光元件16通過以與配線圖案接觸的方式配置,由此實裝在基板21上。
[0022] 燈頭14與發(fā)光部12電連接。在燈頭14設有一對銷14a、14b(第一、第二嵌合部)。 一對銷14a、14b的長度、直徑等的尺寸實質上相同。例如,銷14a與第一端子12a電連接, 銷14b與第二端子12b電連接。
[0023] 燈頭14以能夠裝卸的方式保持在插座4。插座4具備一對孔4a、4b(第一、第二被 嵌合部),通過向該孔4a、4b插入一對銷14a、14b,由此將后述的控制裝置6和照明裝置10 電連接???a、4b的深度、直徑等的尺寸實質上相同。因而,銷14a、14b能夠以可逆的方式 與孔4a、4b連接。即,銷14a能夠與孔4a、4b的一方連接,在連接了銷14a的狀態(tài)下,銷14b 與孔4a、4b的另一方連接。如此,照明裝置10通過燈頭14機械性地保持在插座4,并且通 過燈頭14與插座4電連接。燈頭14將經由插座4而從外部輸入的電壓向第一端子12a與 第二端子12b之間施加。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第二嵌合部或第一、第二被嵌合部不局限于 上述的例子。尤其是,能夠使第一、第二嵌合部以可逆的方式與第一、第二被嵌合部連接的 形狀為最佳。例如,第一、第二被嵌合部也可以為凹部。
[0024] 插座4與控制裝置6電連接。S卩,照明裝置10經由插座4而與控制裝置6電連 接??刂蒲b置6例如將交流電壓轉換為與各發(fā)光元件16對應的直流電壓而向照明裝置10 供給??刂蒲b置6例如將商用電源的100V的交流電壓轉換為規(guī)定的直流電壓而向照明裝 置10供給。需要說明的是,該控制裝置6為以適于本實施方式那樣的照明裝置的方式設計 的裝置,并不具備電子變壓器。如此,照明裝置10為通過使燈頭14與插座4嵌合,由此主 要作為與不具備電子變壓器而輸出直流電壓的控制裝置6電連接的光源而設計的裝置???制裝置6例如將銷14b設定為共用電位(例如接地電位),將銷14a設定為比共用電位高的 電位。由此,對各發(fā)光兀件16施加正向電壓,使各發(fā)光兀件16點燈。
[0025] 圖2 (a)?圖2 (c)是表示第一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示意圖。
[0026] 圖2 (a)是示意性地表示照明裝置10的立體圖。圖2 (b)是示意性地表示照明 裝置10的側視圖。圖2 (c)是將照明裝置10的一部分放大表示的示意性剖視圖。
[0027] 如圖2 (a)?圖2 (c)所示,照明裝置10具備外殼18。圖2 (c)示意性地表示 外殼18的剖面。外殼18例如為碗形。外殼18例如具有回轉拋物面狀的內表面18a和開 口 18b。開口 18b換而言之為內表面18a的開放端。燈頭14例如設置在外殼18的與開口 18b相反側的外表面。
[0028] 基板21設于外殼18的內部?;?1例如為圓板狀。基板21具有表面21a?;?板21例如以使表面21a朝向開口 18b側的方式安裝在外殼18的內部。各發(fā)光兀件16設 于表面21a之上。各發(fā)光兀件16例如呈環(huán)狀地排列配置在表面21a上。各發(fā)光兀件16的 配置可以為任意。
[0029] 在外殼18還設有蓋體24和透鏡25。蓋體24堵塞外殼18的開口 18b。蓋體24 例如為板狀。在本例中,蓋體24為圓板狀。蓋體24具有相對于從各發(fā)光元件16發(fā)射的光 (以下,稱作發(fā)光束)的透光性。蓋體24例如為透明。蓋體24例如可采用塑料、玻璃等。
[0030] 透鏡25分別與各發(fā)光元件16對應而設有多個。即,在本例中,設有八個透鏡25。 各透鏡25具有相對于各發(fā)光元件16的發(fā)光束的透光性。各透鏡25例如為透明。各透鏡 25例如可采用塑料、玻璃等。各透鏡25例如設置在基板21與蓋體24之間。各透鏡25例 如也可以與蓋體24 -體地形成。
[0031] 各透鏡25具有:與發(fā)光元件16對置的第一端部25a ;第一端部25a的相反側的第 二端部25b。各透鏡25分別與各發(fā)光兀件16 對置地配置。向透鏡25的第一端部25a 射入有來自發(fā)光元件16的發(fā)光束。透鏡25例如通過使從第一端部25a射入的發(fā)光束從第 二端部25b射出,由此來控制發(fā)光束的配光角。透鏡25例如對發(fā)光束進行聚光。透鏡25 例如將發(fā)光束的配光角控制在規(guī)定值以下。透鏡25例如可以為使發(fā)光束發(fā)散的透鏡。
[0032] 在各透鏡25的第一端部25a設有覆蓋發(fā)光元件16的凹部25c。由此,例如能夠使 向透鏡25的發(fā)光束的射入效率提高。更具體而言,第一端部25a在凹部25c的內底面處與 發(fā)光元件16對置。需要說明的是,蓋體24及各透鏡25根據需要設置并可以省略。
[0033] 外殼18例如為MR16型。燈頭14例如為⑶5. 3型。即,照明裝置10是所謂的低 電壓鹵素燈型的LED燈。外殼18例如為AR111型也可。燈頭14例如為G53型也可。外殼 18的形狀及燈頭14的形狀例如可以為基于低電壓鹵素燈型的規(guī)格的任意的形狀。
[0034] 各發(fā)光元件16在對第一端子12a與第二端子12b之間施加規(guī)定值以上的電壓時 點燈。具體而言,通過向第一端子12a與第二端子12b之間施加作為LED的各發(fā)光元件16 的正向電壓以上的電壓,由此使各發(fā)光元件16點燈。在照明裝置10中,規(guī)定值為18. 7V以 上且120V以下。因而,控制裝置6例如將18. 7V以上且120V以下的直流電壓向照明裝置 10供給。在本例中,四個發(fā)光元件16被串聯連接。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發(fā)光元件16例如采 用正向電壓為4. 675V以上且30V以下的LED。由此,能夠滿足上述的規(guī)定值。
[0035] 如此,在照明裝置10中,例如對發(fā)光元件16的正向電壓、多個發(fā)光元件16的串聯 的連接數進行調整。由此,能夠將開始發(fā)光元件16的點燈的電壓設定為18. 7V以上且120V 以下。例如,也可以以相對于發(fā)光元件16并聯的方式在第一端子12a與第二端子12b之間 連接電阻,并借助與該電阻的分壓比來滿足上述的規(guī)定值。
[0036] 在照明的領域中,存在將低電壓鹵素燈等替換為采用了 LED等的發(fā)光元件的照明 裝置的傾向。在將低電壓鹵素燈替換為照明裝置的情況下,需要將低電壓鹵素燈用的電子 變壓器也替換為照明裝置用的控制裝置6。在該替換之中需要AC100V系的電源線的更換, 故對于不具有電氣工程士等的資格的用戶而言,無法進行替換。因此,在無資格的用戶要求 替換的情況下,需要依賴具有資格的作業(yè)者來進行替換。
[0037] 在依賴作業(yè)者進行替換的情況下,存在由于作業(yè)者錯誤而忘記控制裝置6的更換 如本實施方式那樣將照明裝置與電子變壓器連接的情況。另外,還存在用戶錯誤地將照明 裝置連接在具備電子變壓器的現有的控制裝置上的情況。電子變壓器輸出約12V的交流電 壓。因此,當使各發(fā)光元件的點燈開始的電壓為12V左右時,即便在將照明裝置與電子變壓 器連接的情況下,照明裝置也發(fā)生點燈。
[0038] 電子變壓器具有若不流動有一定程度的電流則動作不穩(wěn)定這樣的特性。采用了 LED等的發(fā)光元件的照明裝置的消耗電力比低電壓鹵素燈小。另外,本實施方式那樣的照明 裝置不具備電力轉換電路等的電路。因此,在照明裝置中無法流動需要的電流,從而存在電 子變壓器的動作變得不穩(wěn)定的情況。例如,電子變壓器的輸出變得間歇性,導致產生閃爍、 雜音。因此,在采用了發(fā)光元件的照明裝置中,期望對與電子變壓器的誤連接加以抑制。
[0039] 與其相對,在本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10中,將使各發(fā)光元件16的點燈開始 的電壓設為18. 7V以上。電子變壓器的輸出電壓為12Vrms± 10%左右。即,電子變壓器的輸 出的峰值電壓為約18. 7V。因而,在本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10中,在與具備電子變壓 器的現有的控制裝置連接的情況下,各發(fā)光元件16不會點燈。由此,用戶等能夠注意到誤 連接,從而抑制不穩(wěn)定的點燈繼續(xù)的情況。另外,在本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10中,使 各發(fā)光元件16的點燈開始的電壓為120V以下。由此,例如能夠滿足IEC60598-1的規(guī)格。
[0040] (第二實施方式)
[0041] 圖3是示意性地表示第二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框圖。
[0042] 如圖3所示,照明裝置110還具備整流器30。整流器30電連接在燈頭14與發(fā)光 部12之間。整流器30將流向發(fā)光部12的電流整流為沿著從第一端子12a朝向第二端子 12b的一方的方向。即,整流器30將向發(fā)光部12流動的電流整流為各發(fā)光元件16的正向。
[0043] 整流器30例如為包括四個二極管32的橋接電路。整流器30例如設于基板21。 整流器30例如既可以采用將四個二極管32收納于單封裝件而成的結構,也可以通過將四 個二極管32安裝在基板21上而形成。需要說明的是,整流器30不局限于采用了四個二極 管32的橋接電路,可以為能夠對向發(fā)光部12流動的電流進行整流的任意的電路。
[0044] 在將整流器30設于基板21的情況下,優(yōu)選的是,將基板21形成為兩面安裝基板 并在基板21的背面21b (參考圖2 (c))設置整流器30。背面21b為表面21a的相反側的 面。由此,能夠抑制從外側觀察到整流器30的情況。例如能夠提高照明裝置110的外觀性。
[0045] 燈頭14的各銷14a、14b的形狀實質上相同。因此,在照明裝置10、110中,在將燈 頭14向插座4插入之際,存在弄錯各銷14a、14b的朝向的可能性。在上述第一實施方式的 照明裝置10中,當弄錯各銷14a、14b的朝向時,對各發(fā)光元件16施加有反向電壓。因此, 各發(fā)光元件16不會點燈。另外,也成為各發(fā)光元件16的故障的主要原因。
[0046] 與其相對,在本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110中,即便在弄錯各銷14a、14b的朝 向而將燈頭14向插座4插入的情況下,也能夠借助整流器30的作用,使電流沿著從第一端 子12a朝向第二端子12b的方向流動。S卩,即便在弄錯各銷14a、14b的朝向的情況下,也能 夠使各發(fā)光元件16適當地點燈。也能夠抑制各發(fā)光元件16的故障。
[0047] 圖4 (a)及圖4 (b)是表示第二實施方式所涉及的另一照明裝置的示意圖。
[0048] 圖4 (a)是示意性地表示照明裝置112的框圖,圖4 (b)是示意性地表示照明裝 置112的一部分的剖視圖。
[0049] 如圖4 (a)及圖4 (b)所示,照明裝置112具備:設有各發(fā)光元件16的基板21 (第 一基板);設有整流器30的基板22 (第二基板)。如此,整流器30也可以設置在與設有各發(fā) 光兀件16的基板21不同的基板22上。
[0050] 如圖4 (b)所示,基板22例如以與基板21的背面21b對置的方式配置。由此,能 夠抑制從外側觀察到整流器30及基板22的情況。例如能夠提高照明裝置112的外觀性。 需要說明的是,在上述各實施方式中,將各發(fā)光元件16設置在一個基板21上,但例如也可 以將各發(fā)光元件16分別設置在不同的基板上。
[0051] (第三實施方式)
[0052] 圖5 (a)及圖5 (b)是示意性地表示第三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框圖。
[0053] 如圖5 (a)所示,在照明裝置120中,整流器30為包括四個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 的橋接電路。
[0054] 例如,從控制裝置6向上述第二實施方式的照明裝置110供給20kHz?100kHz左 右的高頻的交流電壓或者脈動電壓。在這種情況下,存在二極管32的動作變得遲鈍而無法 對向發(fā)光部12流動的電流進行整流的可能性。
[0055] 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例如與PN結二極管等相比,正向的電壓降較低,開關速度較 快。因此,在本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120中,即便在從控制裝置6供給高頻的交流電 壓或者脈動電壓的情況下,也能夠使各發(fā)光元件16適當地發(fā)光。如此,控制裝置6也可以 為相對于包括發(fā)光元件16的照明裝置而言,將交流電壓或者脈動電壓向照明裝置供給的 裝直。
[0056] 在圖5 (a)所示的照明裝置120中,整流器30設置在與各發(fā)光元件16相同的基 板21上。在圖5 (b)所示的照明裝置122中,整流器30設置在與設有各發(fā)光元件16的基 板21不同的基板22上。如此,即便在采用了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的情況下,整流器30也 與上述的第二實施方式同樣地,既可以設置在基板21上,也可以設置在基板22上。
[0057] (第四實施方式)
[0058] 圖6 (a)及圖6 (b)是表示第四實施方式所涉及的照明裝置的示意圖。
[0059] 圖6 (a)是示意性地表示照明裝置130的一部分的剖視圖,圖6 (b)是示意性地 表示照明裝置130的基板21的俯視圖。
[0060] 如圖6 (a)及圖6 (b)所示,在照明裝置130中,整流器30設置在與各發(fā)光元件 16相同的基板21上。整流器30設置在基板21的表面21a之上。即,在本例中,基板21具 有設有各發(fā)光元件16和整流器30的表面21a。在本例中,形成整流器30的四個肖特基勢 壘二極管34分別設置在表面21a之上。
[0061] 各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在相對于表面21a垂直的方向上,配置在與各透鏡25的 第一端部25a不重疊的位置處。換而言之,各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在沿著相對于表面21a 正交的方向觀察時,配置在與各透鏡25的第一端部25a不重疊的位置處。即,整流器30在 相對于表面21a垂直的方向上,配置在同透鏡25的與發(fā)光元件16對置的一端(第一端部 25a)不重疊的位置處。由此,在滅燈狀態(tài)等下,能夠抑制從外側觀察到整流器30的情況。 例如能夠難以觀察到各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由此,例如能夠提高照明裝置130的外觀性。
[0062] 各透鏡25具有光軸0A。光軸0A例如為從第一端部25a朝向第二端部25b的方 向。在本例中,光軸0A與相對于表面21a垂直的方向實質上相同。在各透鏡25中,第二端 部25b的寬度比第一端部25a的寬度寬。在此,所謂"寬度"是指在與光軸0A垂直的方向 上的長度。換而言之,是指在與表面21a平行的方向上的長度。透鏡25的寬度例如在從第 一端部25a朝向第二端部25b的方向上增加。S卩,透鏡25的寬度朝向發(fā)光束所照射的方向 而增加。
[0063] 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在相對于表面21a垂直的方向上,配置在與透鏡25的第一 端部25a不重疊且至少一部分與第二端部25b重疊的位置處。四個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 分別在垂直的方向上,與多個透鏡25中的任一個第二端部25b重疊。即,在相對于表面21a 垂直的方向上,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的至少一部分被透鏡25覆蓋。由此,能夠更加難以從 外側觀察到各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
[0064] 在如照明裝置130那樣配置有整流器30的情況下,例如與設有基板21、22的情況 相比,能夠使組裝容易化。與另行設置基板22的情況相比,例如能夠抑制成本增加。在照 明裝置130中,例如能夠既抑制成本增加又同時提高外觀性。
[0065] 在照明裝置130中,示出了將肖特基勢壘二極管34配置在表面21a的例子,但例 如也可以將二極管32如上述那樣進行配置。另外,也可以將在單封裝件中收納有橋接電路 而成的元件如上述那樣進行配置。
[0066] 在上述各實施方式中,示出了采用LED作為發(fā)光元件16的例子。發(fā)光元件16不 局限于LED,也可以采用通過施加規(guī)定值以上的電壓來進行點燈的任意的發(fā)光元件。例如可 以采用具有正向電壓的任意的發(fā)光元件。
[0067] 對于本發(fā)明的幾個實施方式進行了說明,但這些實施方式僅為作為例子提示出的 方式,未有意對發(fā)明的范圍進行限定。這些新穎的實施方式也可以通過其他的各種各樣的 方式來實施,在不超出發(fā)明的主旨的范圍之內,可以進行各種各樣的省略、替換、變更。這些 實施方式或其變形均包含于發(fā)明的范圍或主旨之內,并且也包含于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發(fā)明 和其等同的范圍之內。
【權利要求】
1. 一種照明裝置,其安裝在具有第一被嵌合部、第二被嵌合部的插座上,其中, 所述照明裝置具備: 發(fā)光部,其具有第一端子、第二端子及電連接在所述第一端子與所述第二端子之間的 發(fā)光元件,并且在所述第一端子與所述第二端子之間的電壓成為規(guī)定值以上時使所述發(fā)光 元件點燈; 燈頭,其具有第一嵌合部、第二嵌合部,通過使所述第一嵌合部、第二嵌合部與所述插 座的所述第一被嵌合部、第二被嵌合部嵌合,由此將從外部輸入的電壓向所述第一端子與 所述第二端子之間施加, 所述規(guī)定值為18. 7V以上且120V以下。
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中, 所述照明裝置不具備電力轉換電路。
3. 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裝置,其中, 所述燈頭通過與所述插座嵌合,由此與不具備電子變壓器而輸出直流電壓的控制裝置 電連接。
4. 如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中, 所述照明裝置還具備電連接在所述燈頭與所述發(fā)光部之間的整流器, 所述第一嵌合部、第二嵌合部能夠以可逆的方式與所述插座的所述第一被嵌合部、第 二被嵌合部連接, 所述發(fā)光元件在沿著從所述第一端子朝向所述第二端子的一個方向流動有電流之際 點燈, 所述整流器將流向所述發(fā)光部的電流整流成所述一個方向。
5. 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照明裝置,其中, 所述整流器為包括四個肖特基勢壘二極管的橋接電路。
6. 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照明裝置,其中, 所述照明裝置還具備: 設置有所述發(fā)光元件的第一基板; 設置有所述整流器的第二基板。
7. 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照明裝置,其中, 所述照明裝置還具備: 具有設有所述發(fā)光元件和所述整流器的表面的基板; 具有與所述發(fā)光元件對置的一端的透鏡, 所述整流器在相對于所述表面垂直的方向上配置在與所述一端不重疊的位置處。
【文檔編號】F21V23/06GK104121500SQ201310746999
【公開日】2014年10月29日 申請日期:2013年12月30日 優(yōu)先權日:2013年4月24日
【發(fā)明者】平松拓朗 申請人:東芝照明技術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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