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燈具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是有關于一種燈具,且特別是有關于一種殼體總成可相對燈泡座體轉動的燈具。
背景技術: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利用臺燈來補強室內(nèi)光線較弱的區(qū)域。舉例來說,書桌或是辦公桌等光線較不足的區(qū)域,通過臺燈的設置便有較明亮的工作環(huán)境,使用者即可在書桌或是辦公桌上閱讀或從事其他工作,而不必擔心工作環(huán)境光線不足而導致視力退化。上述的臺燈具有一臺燈座體、燈殼以及一燈泡座體。在現(xiàn)有的一種組裝臺燈的方式中,是用手動的方式將燈泡座體與燈殼組裝之后,再將燈泡座體旋入臺燈座體中。然而,在將燈泡座體旋入臺燈座體之后,臺燈的出光面的角度不一定是使用者所需的照射角度,因此就必須返工,將燈泡座體從燈座座體上拆卸下來重新調(diào)整起始位置后再次進行組裝,故對使用者而言在使用上不具使用便利性。
發(fā)明內(nèi)容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燈具,其殼體總成可相對燈泡座體轉動,以便于將出光面調(diào)整至使用者所需的照射角度。本發(fā)明提出一種燈具,包括一第一殼體、一第二殼體、一燈泡座體以及一對摩擦元件,其中第二殼體包括一第一側壁以及與第一側壁垂直連接的一第二側壁,且第一側壁具有沿著其法線方向延伸而成的一第一止擋部,而第二殼體可拆卸地與第一殼體組裝在一起以形成一殼體總成,且殼體總成具有一第一開口。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以與殼體總成組裝在一起。燈泡座體具有一第二開口以及一第二止擋部,其中第二止擋部位于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相對轉動時第一止擋部的轉動路徑上。摩擦元件設置在第一開口的相對兩側并與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一部分相接觸。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上述的第一止擋部為凸肋與擋點凸塊的其中一種,而第二止擋部為凸肋與擋點凸塊的其中另一種。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上述的殼體總成還具有設置在第一殼體或第二殼體上的一對凸柱,且凸柱位于第一開口的相對兩側,而摩擦元件對應套設在凸柱上。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還包括穿過摩擦元件并鎖入殼體總成中的一對鎖固件。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上述的摩擦元件的材質為熱固性塑料或是熱塑性塑料。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上述的第一側壁具有一內(nèi)表面,而第一止擋部突出于內(nèi)表面。第一側壁還具有設置于內(nèi)表面的一開槽,且開槽位于第一止擋部與第二側壁之間。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上述的第一殼體具有一第一凹口,而第二殼體具有一第二凹口,且第二凹口與第一凹口共構第一開口。在本發(fā)明的一實施例中,上述的燈泡座體包括一主體以及一座體,其中主體具有一凹槽,而座體可拆卸地組裝于主體的凹槽,并適于嵌入第一開口中,其中第二開口及第二止擋部設置于座體,且座體具有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谏鲜?,在本發(fā)明的燈具中,由于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是互相套設的關系,所以可以達到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相對轉動的效果。當燈泡座體旋入燈具的臺燈座體中而殼體總成的出光面并未如使用者的預期時,使用者只須使殼體總成相對于燈泡座體轉動,便可以調(diào)整殼體總成的出光面相對于使用者的角度。再者,在殼體總成及燈泡座體上分別設置止擋部,因此可進一步地限制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之間的相對轉動的角度,同時限制燈具的出光面對于使用者的角度是微幅調(diào)整。而摩擦元件的設置可以讓使用者在使殼體總成相對于燈泡座體轉動時較為不易,避免因為使用者不當施力造成止擋部損壞。為讓本發(fā)明的上述特征和優(yōu)點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舉實施例,并配合附圖作詳細說明如下。
圖1為本發(fā)明一實施例的燈具的分解示意圖;圖2為圖1的燈具的局部示意圖;圖3為殼體總成的分解示意圖;圖4為第一側壁的第一止擋部與第二側壁之間設置有凹槽的示意圖。附圖標記說明:100:燈具;102:出光面;105:殼體總成;105a:第一開口;106:凸柱;110:第一殼體;110a:第一凹口;120:第二殼體;120a:第二凹口;122:第一側壁;122a:第一止擋部;122b:內(nèi)表面;122c:開槽;124:第二側壁;130:燈泡座體;130a:第二開口;132:主體;132a:凹槽;134:座體;134a:第二止擋部;134b: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40:摩擦元件;
150:鎖固件;N:法線方向。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1為本發(fā)明一實施例的燈具的分解示意圖,而圖2為圖1的燈具的局部示意圖。請同時參考圖1及圖2,本實施例的燈具100包括一第一殼體110、一第二殼體120、一燈泡座體130以及一對摩擦元件140,其中第二殼體120包括一第一側壁122以及與第一側壁122垂直連接的一第二側壁124,且第一側壁122具有沿著其法線方向N延伸而成的一第一止擋部122a,而第二殼體120可拆卸地與第一殼體110組裝在一起以形成一殼體總成105,且殼體總成105具有一第一開口 105a。燈泡座體130嵌入在第一開口 105a內(nèi)以與殼體總成105組裝在一起。燈泡座體130具有一第二開口 130a以及一第二止擋部134a,其中第二止擋部134a設置在第二開口 130a的側壁(未標示)上,且位于燈泡座體130與殼體總成105相對轉動時第一止擋部122a的轉動路徑上。摩擦元件140設置在第一開口 105a的相對兩側并與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相接觸。第一止擋部122a及第二止擋部134a的設置可用以限制殼體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的角度,而摩擦元件140的設置增加了殼體總成105與燈泡座體130之間的摩擦力,讓使用者必須施以相當?shù)牧Σ拍軌蜃寶んw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如此可以避免預期外的晃動或是碰撞即造成殼體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圖3為殼體總成的分解示意圖。請同時參考圖1、圖2及圖3,本實施例的第一殼體110具有一第一凹口 110a,而第二殼體120具有一第二凹口 120a,且第二凹口 120a與第一凹口 IlOa共構成上述的第一開口 105a。此外,第二殼體120的第一側壁122具有一內(nèi)表面122b,而第一止擋部122a是沿著內(nèi)表面122b的法線方向N而自內(nèi)表面122b以朝向第一殼體110的方向突出。在本實施例中,內(nèi)表面122b為一個平整的表面,且內(nèi)表面122b至第二凹口 120a的距離需足夠大以讓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不會與內(nèi)表面122b相接觸。而在另一個實施例中,還可以在第一側壁122的內(nèi)表面122b設置一開槽122c,且此開槽122c位于第一止擋部122a與第二側壁124之間,此開槽122c用以讓開空間防止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與內(nèi)表面122b相接觸,如圖4示。請繼續(xù)參考圖1、圖2及圖3,上述的燈泡座體130包括一主體132以及一座體134,其中主體132具有一凹槽132a,而座體134可拆卸地組裝于主體132的凹槽132a,并適于嵌入第一開口 105a中,其中第二開口 130a及第二止擋部134a即是設置于座體134,且座體134具有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詳細而言,主體132及座體134皆具有螺紋,而座體134即是藉由螺紋而旋入主體132的凹槽132a內(nèi),以與主體132組裝在一起。又,上述的第一止擋部122a可為凸肋,而第二止擋部134a可為擋點凸塊,但本發(fā)明并不以此為限。第一止擋部122a及第二止擋部134a的形狀及種類可以依照實際需求改變,只要能夠達到止擋的效果即可。另外,殼體總成105還具有設置在第二殼體120上的一對凸柱106,且凸柱106位于第一開口 105a的相對兩側,而摩擦元件140即是對應套設在凸柱106上。雖然本實施例是將凸柱106設置在第二殼體120上為例說明,而本領域人員可理所當然地因應需求而將此對凸柱106設置在第一殼體110上,仍能夠達成將摩擦元件140套設在凸柱106上并與燈泡座體130接觸。本實施例中的摩擦元件140的材質為熱固性塑料或是熱塑性塑料,依照實際需求選用。此外,在實施例中,為了增加摩擦元件140組裝在凸柱106上的組裝穩(wěn)固性,燈具100可還包括一對鎖固件150,且此對鎖固件150穿過摩擦元件140并鎖入凸柱106中。在其他未繪示的實施例中,摩擦元件140也可以是利用緊配或其他的方式組裝在凸柱106上,依據(jù)實際需求選用?;蛘?,也可以是在未設置凸柱106的情況下,直接將鎖固件150穿過摩擦元件140鎖入殼體總成105中。請繼續(xù)同時參考圖1、圖2及圖3,當燈泡座體130與殼體總成105組裝在一起之后,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會與摩擦元件140接觸。當此燈具100的燈泡座體130旋入臺燈座體(未繪示)時,很有可能因為組裝時的起始位置而影響了燈具100的出光面102相對于使用者的角度。當燈具100的出光面102相對于使用者的角度需要大幅調(diào)整時,難免還是得將整個燈具100自臺燈座體拆卸下來重新調(diào)整起始位置后重新組裝。特別的是,在本實施例的燈具100中,當燈具100的出光面102相對于使用者的角度僅需要微幅調(diào)整時,此時使用者便可以藉由轉動殼體總成105,使殼體總成105相對于燈泡座體130轉動,以調(diào)整燈具100相對于使用者的出光面102。詳細而言,當使用者施力使殼體總成105相對于燈泡座體130轉動時,設置在第二殼體120的第一側壁122的第一止擋部122a及設置在燈泡座體130的座體134的第二止擋部134a用以限制殼體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的角度,以防止用以提供電源的電線因為殼體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的角度無限制而糾結纏繞,進而斷裂。此外,由于摩擦元件140與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接觸,摩擦元件140與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134b之間的摩擦力讓使用者必須施以相當?shù)牧α坎拍苁箽んw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若是沒有摩擦元件140的設置,則預期外的晃動或碰撞就有可能使殼體總成105相對燈泡座體130轉動,更改了燈具100的發(fā)光面相對于使用者的角度。簡言之,摩擦元件140的設置可以有效地將殼體總成105固定在一相對于燈泡座體130的角度,以符合使用者使用時的預期。綜上所述,在本發(fā)明的燈具中,由于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是互相套設的關系,所以可以達到讓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相對轉動的效果。當燈泡座體旋入臺燈座體后而燈具的出光面并未如使用者的預期時,使用者只須使殼體總成相對于燈泡座體轉動,便可以調(diào)整出光面相對于使用者的角度。再者,于殼體總成及燈泡座體分別設置止擋部,因此可進一步地限制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之間的相對轉動的角度。又,摩擦元件的設置,一方面可以藉由摩擦元件與燈泡座體之間的摩擦力避免使用者施力過當而讓殼體總成相對燈泡座體轉動時造成止擋部損壞;另一方面亦是摩擦元件與燈泡座體之間的摩擦力以在使用者停止施力后,燈殼總成停留在預期的角度,符合使用者的需求。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各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各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fā)明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燈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殼體; 一第二殼體,包括一第一側壁以及一第二側壁,其中該第二側壁與該第一側壁垂直連接,且該第一側壁具有一第一止擋部,該第一止擋部沿著該第一側壁的一法線方向延伸而成,該第二殼體可拆卸地與該第一殼體組裝在一起以形成一殼體總成,該殼體總成具有一第一開口 ; 一燈泡座體,嵌入在該第一開口內(nèi),以與該殼體總成組裝在一起,該燈泡座體具有一第二開口以及一第二止擋部,其中該第二止擋部位于該燈泡座體與該殼體總成相對轉動時該第一止擋部的轉動路徑上;以及 一對摩擦兀件,設置在該第一開口的相對兩側,并與該燈泡座體嵌入在該第一開口內(nèi)的一部分相接觸。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第一止擋部為凸肋與擋點凸塊的其中一種,而該第二止擋部為凸肋與擋點凸塊的其中另一種。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殼體總成還具有一對凸柱,設置在該第一殼體或該第二殼體上,并位于該第一開口的相對兩側,且該對摩擦元件對應套設在該對凸柱上。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對鎖固件,穿過該對摩擦元件并鎖入該殼體總成中。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對摩擦元件的材質為熱固性塑料或是熱塑性塑料。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第一側壁具有一內(nèi)表面,而該第一止擋部突出于該內(nèi)表面。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第一側壁還具有一開槽,設置于該內(nèi)表面,并位于該第一止擋部與該第二側壁之間。
8.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第一殼體具有一第一凹口,而該第二殼體具有一第二凹口,且該第二凹口與該第一凹口共構該第一開口。
9.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燈泡座體包括: 一主體,具有一凹槽;以及 一座體,可拆卸地組裝于該主體的該凹槽,并適于嵌入該第一開口中,其中該第二開口及該第二止擋部設置于該座體。
10.根據(jù)權利要求9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該座體具有該燈泡座體嵌入在該第一開口內(nèi)的部分。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燈具,包括一第一殼體、一第二殼體、一燈泡座體以及一對摩擦元件,其中第二殼體包括一第一側壁以及與第一側壁垂直連接的一第二側壁,且第一側壁具有沿著其法線方向延伸而成的一第一止擋部,而第二殼體可拆卸地與第一殼體組裝在一起以形成一殼體總成,且殼體總成具有一第一開口。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以與殼體總成組裝在一起。燈泡座體具有一第二開口以及一第二止擋部,其中第二止擋部位于燈泡座體與殼體總成相對轉動時第一止擋部的轉動路徑上。摩擦元件設置在第一開口的相對兩側并與燈泡座體嵌入在第一開口內(nèi)的一部分相接觸。
文檔編號F21V14/08GK103185239SQ20121009881
公開日2013年7月3日 申請日期2012年4月6日 優(yōu)先權日2012年1月1日
發(fā)明者謝易助, 任惠峯, 廖哲新, 莊家驛 申請人: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金寶電子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