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纖維,具體涉及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
背景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fā)展,滿足人們不同需要的紡織品纖維層出不窮,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隨著產業(yè)的不斷發(fā)展,纖維的市場也在不斷擴大,但是纖維大多都效果較為單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著美觀外基本不具備其他功能,導致面料的實用性大大降低。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穿著舒適、吸濕透氣性好、耐熱性好、防輻射、涼爽貼身、環(huán)保益身的特點的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
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保混紡纖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聚乳酸纖維和酪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竹纖維和莫代爾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芳綸纖維和桑皮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聚乳酸纖維占60-68%,所述酪素纖維占32-40%,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竹纖維占66-72%,所述莫代爾纖維占28-34%,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芳綸纖維占70-79%,所述桑皮纖維占21-30%。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乳酸纖維占60%,所述酪素纖維占40%。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竹纖維占66%,所述莫代爾纖維占34%。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芳綸纖維占70%,所述桑皮纖維占30%。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乳酸纖維占68%,所述酪素纖維占32%。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竹纖維占72%,所述莫代爾纖維占28%。
在本發(fā)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芳綸纖維占79%,所述桑皮纖維占21%。
本發(fā)明所述為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本發(fā)明具有穿著舒適、吸濕透氣性好、耐熱性好、防輻射、涼爽貼身、環(huán)保益身的特點。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本發(fā)明所述為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聚乳酸纖維和酪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竹纖維和莫代爾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芳綸纖維和桑皮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聚乳酸纖維占60-68%,所述酪素纖維占32-40%,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竹纖維占66-72%,所述莫代爾纖維占28-34%,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分別為:所述芳綸纖維占70-79%,所述桑皮纖維占21-30%。
實施例一
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聚乳酸纖維和酪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竹纖維和莫代爾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芳綸纖維和桑皮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乳酸纖維占60%,所述酪素纖維占40%,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竹纖維占66%,所述莫代爾纖維占34%,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芳綸纖維占70%,所述桑皮纖維占30%。
實施例二
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由第一纖維、第二纖維以及第三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為聚乳酸纖維和酪素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竹纖維和莫代爾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三纖維由芳綸纖維和桑皮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聚乳酸纖維占68%,所述酪素纖維占32%,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竹纖維占72%,所述莫代爾纖維占28%,所述第三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具體為:所述芳綸纖維占79%,所述桑皮纖維占21%。
本發(fā)明所述為一種耐熱防紫外線環(huán)?;旒徖w維,本發(fā)明具有穿著舒適、吸濕透氣性好、耐熱性好、防輻射、涼爽貼身、環(huán)保益身的特點。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