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鎖技術領域,具體而言,涉及一種鎖體結構、開鎖方法及智能車鎖。
背景技術:
在自動上鎖、手動開鎖的電子鎖中,通常的鎖體結構如圖1所示,包括彈性體101、卡銷102、鎖舌103和執(zhí)行電機104,在上鎖狀態(tài),彈性體101的彈力推動卡銷102進入鎖舌103的鎖舌槽內,鎖定鎖舌103實現上鎖;開鎖時,執(zhí)行電機104推動卡銷102離開鎖舌103的鎖舌槽,實現開鎖。
研究人員發(fā)現,在上鎖狀態(tài),如果有力克服彈性體101彈力導致卡銷102脫離鎖舌103的鎖舌槽,鎖就會打開。比如該鎖芯結構受到撞擊或震動情況下,由于慣性,有機會產生克服彈性體101的彈力的力而導致開鎖。目前的解決方案有以下兩種:一是加大彈性體101的彈力來克服慣性,二是減輕卡銷102的質量來降低慣性。
上述兩種方法無法根本解決當卡銷被撞擊或者震動到一定程度時,仍有離開鎖舌槽的可能,導致鎖被打開的風險。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鎖體結構、開鎖方法及智能車鎖,以降低車鎖在遭受撞擊或者震動時被開鎖的風險。
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鎖體結構,包括:鎖殼、彈子部件、限位部件、執(zhí)行部件和鎖舌,所述彈子部件、所述限位部件、所述執(zhí)行部件和所述鎖舌位于所述鎖殼內,所述執(zhí)行部件分別與所述彈子部件和所述限位部件連接;
所述彈子部件,用于在關鎖時,固定所述鎖舌;
所述限位部件,用于在所述彈子部件固定所述鎖舌后,對所述彈子部件進行限位;
所述執(zhí)行部件,用于接收到開鎖指令時,控制所述限位部件對所述彈子部件解除限位后,控制所述彈子部件進行開鎖。
結合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一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彈子部件包括至少一個限位銷孔,所述限位部件包括鎖殼固定端和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所述鎖殼固定端與所述鎖殼固定連接,所述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在所述彈子部件固定所述鎖舌后,伸入所述彈子部件的所述限位銷孔內。
結合第一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第一方面的第二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鎖殼包括至少一個限位銷孔,所述限位部件包括彈子部件固定端和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所述彈子部件固定端與所述彈子部件固定連接,所述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在所述彈子部件固定所述鎖舌后,伸入所述鎖殼的限位銷孔內。
結合第一方面的第一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三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彈子部件包括彈性體和卡銷,所述彈性體與所述卡銷連接,所述卡銷與所述執(zhí)行部件連接,所述卡銷上設置有限位銷孔;
所述彈性體,用于在關鎖時,通過彈性恢復力推動所述卡銷;
所述卡銷,用于在關鎖時接受所述彈性體的推動進入鎖舌槽固定所述鎖舌;
所述執(zhí)行部件,具體用于在開鎖時,帶動所述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離開所述卡銷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所述卡銷離開所述鎖舌槽完成開鎖。
結合第一方面的第二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四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彈子部件包括彈性體和卡銷,所述彈性體與所述卡銷連接,所述卡銷與所述執(zhí)行部件連接,所述限位部件的彈子部件固定端與所述卡銷固定連接;
所述彈性體,用于在關鎖時,通過彈性恢復力推動所述卡銷;
所述卡銷,用于在關鎖時接受所述彈性體的推動進入鎖舌槽固定所述鎖舌;
所述執(zhí)行部件,具體用于在開鎖時,帶動所述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離開所述鎖殼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所述卡銷離開所述鎖舌槽完成開鎖。
結合第一方面的第三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五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執(zhí)行部件包括驅動機構和傳動機構,所述驅動機構通過所述傳動機構分別與所述卡銷和所述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連接;
所述驅動機構,用于接收到所述開鎖指令時,驅動所述傳動機構移動;
所述傳動機構,用于根據所述驅動機構的驅動帶動所述彈性伸縮端離開所述卡銷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所述卡銷離開所述鎖舌槽。
結合第一方面的第四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六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執(zhí)行機構包括驅動機構和傳動機構,所述驅動機構通過所述傳動機構分別與所述卡銷和所述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連接;
所述驅動機構,用于接收到所述開鎖指令時,驅動所述傳動機構移動;
所述傳動機構,用于根據所述驅動機構的驅動帶動所述彈性伸縮端離開所述鎖殼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所述卡銷離開所述鎖舌槽。
結合第一方面的第五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或者第一方面的第六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第一方面的第七種可能的實施方式,所述驅動機構包括步進電機、直流電機或者伺服電機;所述傳動機構包括齒條傳動機構或者齒輪傳動機構。
第二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開鎖方法,用于打開如第一方面至第一方面的第七種可能的實施方式中的任一種實施方式中的鎖體結構,所述方法包括:
執(zhí)行部件接收到開鎖指令時,解除限位部件對彈子部件的限位;
在確定解除所述限位部件對所述彈子部件的限位后,控制所述彈子部件進行開鎖。
第三方面,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了一種智能車鎖,包括第一方面至第一方面的第七種可能的實施方式中的任一種實施方式中的鎖體結構和處理器;所述處理器與所述鎖體結構中的執(zhí)行部件連接;
所述處理器,用于在確定開鎖時,向所述執(zhí)行部件發(fā)送開鎖指令,使得所述執(zhí)行部件解除限位部件對彈子部件的限位后,控制所述彈子部件進行開鎖。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實施例提供的鎖體結構,增加了限位部件,用于在鎖體結構中的彈子部件對鎖舌固定后,對彈子部件進行限位,避免了在該鎖體結構遭受到撞擊或者震動時,鎖體結構中的彈子部件由于慣性離開鎖舌的鎖舌槽而使得車鎖被打開。
為使本發(fā)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優(yōu)點能更明顯易懂,下文特舉較佳實施例,并配合所附附圖,作詳細說明如下。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應當理解,以下附圖僅示出了本發(fā)明的某些實施例,因此不應被看作是對范圍的限定,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相關的附圖。
圖1示出了現有技術中的一種鎖體結構示意圖;
圖2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1所提供的鎖體結構的第一種剖面示意圖;
圖3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1所提供的鎖體結構處于關鎖狀態(tài)下的第一種局部剖面示意圖;
圖4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1所提供的鎖體結構處于開鎖狀態(tài)下的第一種局部剖面示意圖;
圖5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1所提供的鎖體結構的第二種剖面示意圖;
圖6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1所提供鎖體結構處于關鎖狀態(tài)下的第二種局部剖面示意圖;
圖7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1所提供鎖體結構處于開鎖狀態(tài)下的第二種局部剖面示意圖;
圖8示出了本發(fā)明實施例2所提供的一種開鎖方法的流程圖。
圖標:101-彈性體;102-卡銷;103-鎖舌;104-執(zhí)行電機;201-鎖殼;202-彈子部件;203-限位部件;204-執(zhí)行部件;205-鎖舌;2021-限位銷孔;2031-鎖殼固定端;2032-彈性伸縮端;2022-彈性體;2023-卡銷;2011-限位銷孔;2033-彈子部件固定端;2034-彈性伸縮端。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fā)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通常在此處附圖中描述和示出的本發(fā)明實施例的組件可以以各種不同的配置來布置和設計。因此,以下對在附圖中提供的本發(fā)明的實施例的詳細描述并非旨在限制要求保護的本發(fā)明的范圍,而是僅僅表示本發(fā)明的選定實施例?;诒景l(fā)明的實施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1
本發(fā)明實施例1提供了一種鎖體結構,如圖2所示,為該鎖體結構的一種剖面圖,包括:鎖殼201、彈子部件202、限位部件203、執(zhí)行部件204和鎖舌205,彈子部件202、限位部件203、執(zhí)行部件204和鎖舌205位于鎖殼內,執(zhí)行部件204分別與彈子部件203和限位部件203連接。
其中,彈子部件202,用于在關鎖時,固定鎖舌205。
如圖2所示,在鎖舌205中,有一個凹槽,稱為鎖舌槽,彈子部件202的一端插入該鎖舌槽后,可以將鎖舌205固定。鎖殼201中的鎖舌205僅僅為一部分鎖舌,其余部分在鎖殼201外。
其中,限位部件203,用于在上述彈子部件202固定鎖舌205后,對彈子部件202進行限位。
其中,對彈子部件202限位,是指使得彈子部件202相對于鎖殼保持位置不變,從而使得該鎖體結構被撞擊或者震動時,彈子部件202的一端不會離開鎖舌槽致使車鎖被打開。
其中,執(zhí)行部件204,用于接收到開鎖指令時,控制上述限位部件203對彈子部件202解除限位后,控制該彈子部件202進行開鎖。
一種較佳的實施方式,在本發(fā)明實施例1提出的技術方案中,彈子部件202包括至少一個限位銷孔,限位部件203包括鎖殼固定端和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該鎖殼固定端與鎖殼固定連接,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在彈子部件202固定鎖舌205后,伸入彈子部件202的限位銷孔內。
比如該彈子部件202包括一個限位銷孔2021,限位部件203包括鎖殼固定端2031和彈性伸縮端2032,該鎖殼固定端2031與鎖殼201固定連接,該彈性伸縮端2032伸入彈子部件202的限位銷孔2021對彈子部件202進行限位時如圖3所示,解除對彈子部件202的限位時如圖4所示。
在上述實施方式中,較佳的,如圖5所示,彈子部件202包括彈性體2022和卡銷2023,彈性體2022與卡銷2023連接,卡銷2023與執(zhí)行部件204連接,該卡銷2023上有限位銷孔2021。
其中,彈性體2022,用于在關鎖時,通過彈性恢復力推動卡銷2023。
卡銷2023,用于在關鎖時接受彈性體2022的推動進入鎖舌槽固定鎖舌205。
執(zhí)行部件204,具體用于在開鎖時,帶動限位部件203的彈性伸縮端2032離開卡銷2023上的限位銷孔2021后,帶動卡銷2023離開鎖舌槽完成開鎖。
在上述實施方式中,優(yōu)選的,執(zhí)行部件包括驅動機構和傳動機構,驅動機構通過該傳動機構分別與卡銷進而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連接。
驅動機構,用于接收到開鎖指令時,驅動傳動機構移動。
傳動機構,用于根據驅動機構的驅動帶動彈性伸縮端離開卡銷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卡銷離開鎖舌槽。
一種較佳的實施方式,在本發(fā)明實施例1提出的技術方案中,鎖殼包括至少一個限位銷孔,限位部件包括彈子部件固定端和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彈子部件固定端與彈子部件固定連接,至少一個彈性伸縮端在彈子部件固定鎖舌后,伸入鎖殼的限位銷孔內。
比如該鎖殼201包括一個限位銷孔2011,限位部件203包括彈子部件固定端2033和彈性伸縮端2034,該彈子部件固定端2033與彈子部件202固定連接,該彈性伸縮端2034伸入鎖殼201的限位銷孔2011對彈子部件202進行限位時如圖6所示,解除對彈子部件202的限位時如圖7所示。
在上述實施方式中,優(yōu)選的彈子部件包括彈性體和卡銷,彈性體與卡銷連接,卡銷與執(zhí)行部件連接,限位部件的彈子部件固定端與卡銷固定連接。
彈性體,用于在關鎖時,通過彈性恢復力推動卡銷。
卡銷,用于在關鎖時接受彈性體的推動進入鎖舌槽固定該鎖舌。
執(zhí)行部件,具體用于在開鎖時,帶動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離開鎖殼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卡銷離開鎖舌槽完成開鎖。
在上述實施例中,優(yōu)選的,執(zhí)行機構包括驅動機構和傳動機構,驅動機構通過傳動機構分別與卡銷和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連接。
驅動機構,用于接收到開鎖指令時,驅動上述傳動機構移動。
傳動機構,用于根據驅動機構的驅動帶動彈性伸縮端離開鎖殼上的限位銷孔后,帶動卡銷離開鎖舌槽。
其中,以上驅動機構包括步進電機、直流電機或者伺服電機;傳動機構包括齒條傳動機構或者齒輪傳動機構,在此不做具體限定。
實施例2
本發(fā)明實施例2提供了一種開鎖方法,用于打開實施例1中提到的鎖體結構,其方法流程圖如圖8所示,具體步驟如下:
s800,執(zhí)行部件接收到開鎖指令時,解除限位部件對彈子部件的限位。
執(zhí)行部件的驅動機構,比如電機接收到開鎖指令時,帶動傳動機構將限位部件的彈性伸縮端壓縮,使得彈性伸縮端解除對彈子部件中的卡銷的限位。
s810,在確定解除限位部件對彈子部件的限位后,控制彈子部件進行開鎖。
在確定限位部件中的彈性伸縮端解除對卡銷的限位后,執(zhí)行部件的電機帶動傳動機構控制卡銷離開鎖舌槽,從而打開車鎖。
實施例3
本發(fā)明實施例3提供了一種智能車鎖,包括實施例1中提出的鎖體結構和處理器,該處理器與鎖體結構中的執(zhí)行部件連接。
處理器,用于在確定開鎖時,向執(zhí)行部件發(fā)送開鎖指令,使得執(zhí)行部件解除限位部件對彈子部件的限位后,控制彈子部件進行開鎖。
處理器在判斷車鎖需要打開時,比如處理器接收到用戶輸入的正確開鎖密碼,或者檢測到合法用戶掃碼車鎖的二維碼時,確定開鎖,則向執(zhí)行部件發(fā)送開鎖指令,該指令包括使得執(zhí)行部件解除限位部件對彈子部件的限位,以及使得執(zhí)行部件控制彈子部件進行開鎖的指令。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與相關技術中的鎖體結構相比,增加了限位部件,用于在鎖體結構中的彈子部件對鎖舌固定后,對彈子部件進行限位,避免了在該鎖體結構遭受到撞擊或者震動時,鎖體結構中的彈子部件由于慣性離開鎖舌的鎖舌槽而使得車鎖被打開。
應注意到:相似的標號和字母在下面的附圖中表示類似項,因此,一旦某一項在一個附圖中被定義,則在隨后的附圖中不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定義和解釋。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或者是該發(fā)明產品使用時慣常擺放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等僅用于區(qū)分描述,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還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設置”、“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實施例,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fā)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可輕易想到變化,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變化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fā)明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應所述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