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電器面板組裝臺。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的電器面板結構一般較多,在主體結構制造出來后還需要往上面添加許多別的結構,現(xiàn)有一種電器面板在主體制造后需要往其上安裝木塞片及加裝可滑動的耳朵,電器面板上設置有用于安裝耳朵的長形孔,現(xiàn)有的制造方法是各自單獨進行,先安裝木塞片,再安裝耳朵,比較浪費工時,人力成本高,工作效率低,為此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電器面板組裝臺用于解決上述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發(fā)明提供一種電器面板組裝臺。
本發(fā)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電器面板組裝臺,包括工作臺,工作臺上設置有供電器面板快速定位的定位裝置和用于將木塞片與電器面板擠壓在一起的擠壓裝置,所述工作臺上還設置有用于供耳朵安裝時提供施工空間的通孔。
所述定位裝置包括若干左側擋塊、若干右側擋塊及若干后側擋塊,左側擋塊、右側擋塊及后側擋塊分別對電器面板的左側、右側及前側進行限位。
所述左側擋塊上設置有朝向右上方的第一直角形缺口,所述右側擋塊上設置有朝向左上方的第二直角形缺口,所述后側擋塊上設置有朝向前上方的第三直角形缺口,第一直角形缺口、第二直角形缺口及第三直角形缺口的底面位于同一平面,并用于承載電器面板,第一直角形缺口、第二直角形缺口及第三直角形缺口的側面用于對電器面板進行限位。
本發(fā)明還包括用于給木塞片進行定位的兩定位塊,定位塊上設置一呈直角狀的定位部,兩定位部相對設置。
所述擠壓裝置包括立柱及可進行上下動作的驅動裝置,所述驅動裝置安裝在立柱上,所述驅動裝置輸出端安裝有一柔性材料制作的擠壓墊,擠壓墊位于電器面板上需要安裝木塞片位置的上方。
所述驅動裝置設置為氣缸驅動裝置。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采用上述結構的本發(fā)明通過在工作平臺上設置擠壓裝置將木塞片緊貼在電器面板上,并保持設定時間,使得電器面板與木塞片完全粘合,利用保持擠壓的這段時間,工作人員可以利用通孔將耳朵安裝在電器面板上的長形孔內;相對傳統(tǒng)的組裝工具,工作人員可在本發(fā)明上完成兩個動作,并且花費的時間和之前安裝木塞片的時間相同,節(jié)省了安裝耳朵的時間,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節(jié)省人力成本。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圖1,本發(fā)明是一種電器面板組裝臺,包括工作臺1,工作臺1上設置有供電器面板快速定位的定位裝置4和用于將木塞片與電器面板擠壓在一起的擠壓裝置3,所述工作臺1上還設置有用于供耳朵安裝時提供施工空間的通孔2。采用上述結構的本發(fā)明通過在工作平臺上設置擠壓裝置3將木塞片緊貼在電器面板上,并保持設定時間,使得電器面板與木塞片完全粘合,利用保持擠壓的這段時間,工作人員可以利用通孔2將耳朵安裝在電器面板上的長形孔內;相對傳統(tǒng)的組裝工具,工作人員可在本發(fā)明上完成兩個動作,并且花費的時間和之前安裝木塞片的時間相同,節(jié)省了安裝耳朵的時間,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節(jié)省人力成本。
如圖所示,所述定位裝置4包括若干左側擋塊41、若干右側擋塊42及若干后側擋塊43,左側擋塊41、右側擋塊42及后側擋塊43分別對電器面板的左側、右側及前側進行限位;所述左側擋塊41上設置有朝向右上方的第一直角形缺口44,所述右側擋塊42上設置有朝向左上方的第二直角形缺口45,所述后側擋塊43上設置有朝向前上方的第三直角形缺口46,第一直角形缺口44、第二直角形缺口45及第三直角形缺口46的底面位于同一平面,并用于承載電器面板,第一直角形缺口44、第二直角形缺口45及第三直角形缺口46的側面用于對電器面板進行限位。采用上述結構的定位裝置4可以對電器面板進行快速定位,方便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臺1上還設置有一輔助支撐塊5,輔助支撐塊5的高度與第一直角形缺口44、第二直角形缺口45及第三直角形缺口46的底面持平,起到輔助支撐的效果。
如圖所示,本發(fā)明還包括用于給木塞片進行定位的兩定位塊61,定位塊61上設置一呈直角狀的定位部62,兩定位部62相對設置,定位塊61的設置可以方便工作人員快速放置木塞片并定位,提升工作效率。
如圖所示,所述擠壓裝置3包括立柱31及可進行上下動作的驅動裝置32,所述驅動裝置32安裝在立柱31上,所述驅動裝置32輸出端安裝有一柔性材料制作的擠壓墊33,擠壓墊33位于電器面板上需要安裝木塞片位置的上方,設置擠壓墊33可對木塞片施加較大的擠壓力且不會損壞木塞片;所述驅動裝置32設置為氣缸驅動裝置32,氣缸驅動響應速度快,成本較低,利于控制,當然驅動裝置32還可以采用其它結構形式,例如凸輪機構或者油缸驅動等等。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發(fā)明的優(yōu)選方案,本發(fā)明還可有其他實施方案。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發(fā)明精神的前提下還可作出等同變形或替換,這些等同的變型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權利要求所設定的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