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
構筑在現(xiàn)狀灘地上且位于擬建河道兩側并作為擬建河道岸坡骨架的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
設置在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河道側邊坡上的護坡結構;以及
吹填在所述現(xiàn)狀灘地上且位于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吹填成陸邊坡的外側并形成陸域的吹填土。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河道側邊坡與護坡結構之間設置有整坡填充物。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整坡充填物為袋裝砂或碎石。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護坡結構為多孔混凝土、干砌塊石或膜袋混凝土中的一種。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頂高程比圍區(qū)高水位高出0.2m~0.3m。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河道側邊坡的坡比根據(jù)擬建河道設計,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吹填成陸邊坡的坡比為1:1~1:1.5。
7.如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采用充泥管袋在圍墾區(qū)域中預留成河道結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第二充泥管袋棱體的河道側邊坡的底部分別設置有護坡鎮(zhèn)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