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消防設施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室外消防栓。
背景技術:
消防栓,正式叫法為消火栓,一種固定式消防設施, 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著火源。分室內消火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系統(tǒng)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統(tǒng),室內消火栓系統(tǒng),滅火器系統(tǒng),有的還會有自動噴淋系統(tǒng),水炮系統(tǒng),氣體滅火系統(tǒng),火探系統(tǒng),水霧系統(tǒng)等。消火栓主要供消防車從市政給水管網或室外消防給水管網取水實施滅火,也可以直接連接水帶、水槍出水滅火。所以,室內外消火栓系統(tǒng)也是撲救火災的重要消防設施之一,針對一種室外消防栓設施現有的室外消防栓一般設置在道路兩旁或者一些室外公共區(qū)域,但是四周沒有設置任何保護設施,并且在夜間一些照明條件不好的地方安裝有消防栓,往往車輛和行人由于無法觀察到消防栓與其發(fā)生碰撞帶來不必要的傷害,同時,在夜間發(fā)生火災時消防人員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去尋找周邊消防栓,從而可能耽誤火災的最佳滅火時機給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如何設計出便于發(fā)現的室外消防栓成為本領域技術人員亟待解決的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室外消防栓,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室外消防栓,包括消火栓本體、出水口、蓋板、頂蓋、閥桿、轉動盤、搖把、保護柱和警示條,所述消火栓本體上部設有頂蓋,所述頂蓋呈半圓狀緊扣在消火栓本體上,所述頂蓋上部設有轉動盤,所述轉動盤與消火栓本體之間通過閥桿連接,所述閥桿豎向貫穿消火栓本體內部,且閥桿頂部設有伸出部分與轉動盤中心連接,所述轉動盤呈圓形狀且外圈一側設有搖把,所述消火栓本體兩側中間處設有出水口,所述出水口上設有蓋板,所述消火栓本體四周設有保護柱,所述保護柱上設有警示條。
優(yōu)選的,所述出水口設有兩個且左右對稱,所述出水口上設有蓋板通過固定螺絲安裝在出水口上。
優(yōu)選的,所述保護柱為長方形立體柱設有四根,且保護柱通過石材打制而成,所述保護柱將消火栓本體圍在中心,且各保護柱之間間距同等。
優(yōu)選的,所述警示條纏繞在保護柱一周,且警示條為彩色條夜間可發(fā)出夜光。
優(yōu)選的,所述消火栓本體底部掩埋于地面。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通過消火栓本體四周設有的四根保護柱能夠有效的對消火栓本體進行保護,并且通過保護柱上設有的警示條,能夠避免夜間行人或者車輛在無法覺察時碰撞在消火栓上引發(fā)事故,從而提高了社會安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結構示意圖。
圖中:1消火栓本體、2出水口、3蓋板、4頂蓋、5閥桿、6轉動盤、7搖把、8保護柱、9警示條。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室外消防栓,包括消火栓本體1、出水口2、蓋板3、頂蓋4、閥桿5、轉動盤6、搖把7、保護柱8和警示條9,所述消火栓本體1上部設有頂蓋4,所述頂蓋4呈半圓狀緊扣在消火栓本體1上,所述頂蓋4上部設有轉動盤6,所述轉動盤6與消火栓本體1之間通過閥桿5連接,所述閥桿5豎向貫穿消火栓本體1內部,且閥桿5頂部設有伸出部分與轉動盤6中心連接,所述轉動盤6呈圓形狀且外圈一側設有搖把7,所述消火栓本體1兩側中間處設有出水口2,所述出水口2上設有蓋板3,所述消火栓本體1四周設有保護柱8,所述保護柱8上設有警示條9。
本發(fā)明改進在于:該室外消防栓,通過出水口2設有兩個且左右對稱,所述出水口3上設有蓋板3通過固定螺絲安裝在出水口2上,從而有利于消防員打開蓋板將水管與出水口2連接實施滅火,通過保護柱8為長方形立體柱設有四根,且保護柱8通過石材打制而成,所述保護柱8將消火栓本體1圍在中心,且各保護柱8之間間距同等,從而能夠在不影響使用消防栓的情況下對消防栓有效的起到保護作用,通過警示條9纏繞在保護柱一周,且警示條9為彩色條夜間可發(fā)出夜光,有利于在發(fā)生火災時便于消防人員及時發(fā)現消防栓,及時利于消防栓實施滅火,并且能夠有效的使得行人或者車輛容易發(fā)現,避免與其發(fā)生碰撞帶來不必要的損害,通過消火栓本體1底部掩埋于地面,能夠使得對消防栓進行穩(wěn)固的情況下與底部水源連接。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