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具有烘干裝置的嬰兒搖床,尤其涉及一種具有烘干裝置的嬰兒搖床。
背景技術:
由于嬰兒每天大部分時間都在睡覺,并且經常由于肚子餓、撒尿等原因感覺不舒服而哭鬧,因此通常需要將嬰兒放置在專門的搖床內,在嬰兒哭鬧的時候,便于大人看護。
但是,傳統(tǒng)的搖床不能自動搖晃,一旦大人有事離開的距離較遠、時間較長,就無法及時搖晃搖床,對嬰兒進行撫慰。因此,有人在搖床上增設了聲控驅動系統(tǒng),當聲控系統(tǒng)的聲控開關接收到嬰兒的哭聲,聲控驅動系統(tǒng)就控制搖床進行搖晃,對嬰兒進行撫慰。但是,由于搖晃的方式通常都是左右搖晃,這種方式與胎兒在母體內的運動差別較大(胎兒在母體內的運動類似于上下起伏),因此這種左右搖晃讓嬰兒感覺不舒適,影響了撫慰的效果。
如中國專利文獻201718869U“智能電動多功能搖床”公開了一種搖床,由搖床主體、主控制CPU,紅外線發(fā)射裝置,遙控器組成,主控CPU與紅外線發(fā)射裝置連接采集信號并控制多功能搖床工作。還包括一磁力驅動裝置,該磁力驅動裝置與搖床主體上的永久磁鐵產生排斥、接引的磁動力。
上述該搖床就是采用左右搖晃的方式,因此雖然它可以在接收到嬰兒的哭聲后,控制搖床進行搖晃,對嬰兒進行撫慰,但是由于這種方式與胎兒在母體內的運動差別較大,效果比較差。
為此,申請人對現(xiàn)有的搖床進行了改進,并申請了專利,專利號為201220586198.2,名稱為“聲控嬰兒搖床”。該聲控嬰兒搖床包括聲控驅動系統(tǒng)、搖床本體、定位架、支撐架、保護罩和至少兩條彈簧,所述聲控驅動系統(tǒng)安裝在支撐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各彈簧的兩端分別連接支撐架和定位架,搖床本體放置在定位架上。所述保護罩套設在對應的彈簧上,并且所述保護罩頂端安裝在對應的彈簧上方的吊桿的懸掛端上。由于將搖床本體的運動方式從左右搖晃改成上下起伏,更接近胎兒在母體內的狀態(tài),因此能夠讓嬰兒感覺更加舒適,而采用兩個或兩個以上位于搖床本體外側的彈簧來拉搖床本體,能夠讓搖床本體受力更均勻,并且能夠避免彈簧在搖床本體上方運動,影響嬰兒睡覺,也便于大人取放嬰兒和搖床本體。
但是,申請人通過大量實驗發(fā)現(xiàn),這種嬰兒搖床由于彈簧位于搖床本體上方,因此使用時一旦大人或嬰兒接觸到彈簧,不斷伸縮的彈簧容易夾住大人或嬰兒的皮膚,造成傷害。即使增加了保護罩,彈簧底端還是會露出,依然存在安全隱患。此外,一旦嬰兒翻身,造成搖床的重心偏移,會導致彈簧與保護罩摩擦,不但造成彈簧與保護罩磨損,嚴重影響彈簧與保護罩的使用壽命,而且還會產生噪聲,影響嬰兒的睡眠。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現(xiàn)有技術存在安全隱患,容易磨損,會產生噪聲等缺點,提供一種嬰兒搖床,這種嬰兒搖床能夠有效避免大人或嬰兒接觸到彈簧,同時盡可能防止彈簧磨損,避免產生噪音。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嬰兒搖床,包括搖床本體、底架、搖床升降機構,所述搖床升降機構安裝在底架上,并且搖床升降機構連接搖床本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嬰兒搖床還包括至少兩個彈性支撐機構,各彈性支撐機構底端固定在底架上,各彈性支撐機構頂端連接搖床本體,還包括烘干裝置,所述烘干裝置設置在所述搖床本體底部。
較佳的方案,所述彈性支撐機構包括支撐保護套筒、定位環(huán)、彈簧和可伸縮桿,所述支撐保護套筒底端固定在底架上,所述定位環(huán)安裝在支撐保護套筒頂端開口上,所述可伸縮桿頂端連接搖床本體,可伸縮桿底端穿過定位環(huán)、插入支撐保護套筒中,所述彈簧位于支撐保護套筒中并且彈簧套在可伸縮桿上,彈簧頂端連接定位環(huán),彈簧底端連接可伸縮桿。由于可伸縮桿被定位環(huán)限制,難以在水平方向上運動(即晃動),因此可伸縮桿僅能沿著垂直方向上升或下降,這就使得即使嬰兒翻身,搖床本體重心偏移,也不會對彈簧產生影響,因此彈簧就不會與支撐保護套筒或可伸縮桿摩擦。
更佳的方案,所述彈簧除了彈簧頂端與定位環(huán)連接處、彈簧底端與可伸縮桿連接處以外,彈簧其它部分與支撐保護套筒之間以及可伸縮桿之間均留有空隙。彈簧頂端與定位環(huán)連接處會接觸定位環(huán),彈簧底端與可伸縮桿連接處接觸可伸縮桿。而彈簧除了彈簧頂端與定位環(huán)連接處、彈簧底端與可伸縮桿連接處以外,其它部分均不接觸支撐保護套筒和可伸縮桿。這樣,能夠更好的避免彈簧與可伸縮桿或支撐保護套筒發(fā)生摩擦、造成磨損,影響彈簧等部件壽命,也能更好的避免摩擦產生噪聲、影響嬰兒睡眠。
更佳的方案,所述彈性支撐機構還包括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所述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安裝在可伸縮桿上,并且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位于彈簧下方、支撐保護套筒內。
更佳的方案,所述彈性支撐機構頂端連接搖床本體頂端開口的邊緣。
更佳的方案,所述彈性支撐機構為三個或四個。
本發(fā)明對照現(xiàn)有技術的有益效果是,由于采用彈性支撐機構取代原有懸掛式結構,因此能夠有效的避免搖床本體內的嬰兒被彈簧夾傷;由于彈簧完全位于支撐保護套筒內,因此安全性能大幅改善,由于有效的避免了彈簧與其它部件發(fā)生摩擦,因此彈簧與其它部件的壽命得到顯著延長,很好的降低了維護和使用的成本;改進后的結構減少了材料的消耗和嬰兒搖床占用的空間,因此有效地降低了生產成本,并且嬰兒搖床更輕、更小,移動更方便,擺放和收藏也更容易。由于本發(fā)明在嬰兒搖床上設置有烘干裝置,能夠及時為嬰兒搖床除濕,殺菌消毒,且無任何化學污染,環(huán)保健康。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xiàn)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的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它附圖。
圖1是本發(fā)明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實施例1彈性支撐機構的零件分解圖;
圖3是本發(fā)明實施例1彈性支撐機構的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1
如圖1-3所示,本實施例中的嬰兒搖床,包括搖床本體1、底架2、搖床升降機構9和四個彈性支撐機構3,所述搖床升降機構9安裝在底架2上,并且搖床升降機構9連接搖床本體1,各彈性支撐機構3底端固定在底架2上,各彈性支撐機構3頂端連接搖床本體1頂端開口的邊緣。本發(fā)明還包括烘干裝置,所述烘干裝置設置在所述搖床本體底部。
所述彈性支撐機構3包括支撐保護套筒4、定位環(huán)5、彈簧6、可伸縮桿7和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8,所述支撐保護套筒4底端固定在底架2上,所述定位環(huán)5安裝在支撐保護套筒4頂端開口上,所述可伸縮桿7頂端連接搖床本體1,可伸縮桿7底端穿過定位環(huán)5、插入支撐保護套筒4中,所述彈簧6位于支撐保護套筒4中并且彈簧6套在可伸縮桿7上,彈簧6頂端連接定位環(huán)5,彈簧6底端連接可伸縮桿7,所述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8安裝在可伸縮桿7上,并且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8位于彈簧6下方、支撐保護套筒4內。由于可伸縮桿7被定位環(huán)5和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8限制,難以在水平方向上運動(即晃動),因此可伸縮桿7僅能沿著垂直方向上升或下降,這就使得即使嬰兒翻身,搖床本體1重心發(fā)生偏移,也不會對彈簧6產生影響,因此彈簧6就不會與支撐保護套筒4或可伸縮桿7摩擦。
所述彈簧6除了彈簧6頂端與定位環(huán)5連接處、彈簧6底端與可伸縮桿7連接處以外,彈簧6其它部分與支撐保護套筒4之間以及可伸縮桿7之間均留有空隙。彈簧6頂端與定位環(huán)5連接處會接觸定位環(huán)5,彈簧6底端與可伸縮桿7連接處接觸可伸縮桿7。而彈簧6除了彈簧6頂端與定位環(huán)5連接處、彈簧6底端與可伸縮桿7連接處以外,其它部分均不接觸支撐保護套筒4和可伸縮桿7。這樣,能夠更好的避免彈簧6與可伸縮桿7或支撐保護套筒4發(fā)生摩擦、造成磨損,影響彈簧6等部件壽命,也能更好的避免摩擦產生噪聲、影響嬰兒睡眠。
初始狀態(tài),四個彈性支撐機構3對搖床本體1提供支撐,搖床本體1位于最高處。當搖床升降機構9向下拉搖床本體1,當搖床升降機構9的拉力大于四個彈性支撐機構3的支撐力,則搖床本體1克服彈簧6的彈力下降,直到搖床本體1位于最低處。當搖床升降機構9的拉力小于四個彈性支撐機構3的支撐力時,則彈簧6的彈力帶動搖床本體1上升。搖床升降機構9帶動搖床本體1反復升降,實現(xiàn)上下晃動搖床本體1的目的。
由于采用上述彈性支撐機構取代原有懸掛式結構,因此能夠有效的避免搖床本體1內的嬰兒被彈簧6夾傷。從圖3中可以看出,彈簧6完全位于支撐保護套筒4內,因此安全性能大幅改善。由于有效的避免了彈簧6與其它部件發(fā)生摩擦,因此彈簧6與其它部件的壽命得到顯著延長,很好的降低了維護和使用的成本。改進后的結構,減少了材料的消耗和嬰兒搖床占用的空間,因此有效地降低了生產成本,并且嬰兒搖床更輕、更小,移動更方便,擺放和收藏也更容易。
下降實施例2
本實施例中的嬰兒搖床與實施例1的區(qū)別在于:
所述彈性支撐機構3為三個。
所述彈性支撐機構3頂端連接搖床本體1底面。
所述彈性支撐機構不包括可伸縮桿定位環(huán)8。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2個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來限定本發(fā)明的實施范圍;即凡依本發(fā)明的權利要求范圍所做的等同變換,均為本發(fā)明權利要求范圍所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