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建筑工程施工機械設備技術領域,特別涉及到一種用于地坪施工的遙控式抹光機。
背景技術:
抹光機也稱為收光機,它的主要結構是一個汽油機驅動的抹刀轉子,在轉子中部的十字架底面裝有抹刀。抹刀傾斜方向與轉子旋轉方向一致,由汽油機帶動三角皮帶使抹刀轉子旋轉。操作時,先打著火,握住操縱手柄,兩個一起往前推是往前移動,一起往后拉是往后移動。它是一種混凝土表面粗、精抹光機具。經過機器施工的表面較人工施工的表面更光滑、更平整,能極大提高混凝土表面的密實性及耐磨性,并在功效上較人工作業(yè)提高工作效率10倍以上。地面抹光機可廣泛用于高標準廠房、倉庫、停車場、廣場、機場以及框架式樓房的混凝土表面的提漿、抹平、抹光。
現有的抹光機多為人力推動進行抹光,即通常使用的手扶式抹光機,采用該設備的勞動強度較大,施工效率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針一種結構簡單,操作人員可以在地坪外遙控式控制設備的行走方向,無須搭設支架,也不會在地坪上留下痕跡的遙控式抹光機。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遙控式抹光機,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和外殼,外殼頂部設置有無線遙控裝置,底座底部設有驅動輪和導向輪,底座上面安裝有三角形的固定架、電子控制板、回位機構、蓄電池組、感應器;其中所述的固定架為等邊三角形結構,固定架的三個頂點安裝有鏈輪,并通過鏈條連接在一起,鏈輪通過軸延伸到底座下方分別連接三個抹光片;所述的鏈條也圍成等邊三角形結構,并在鏈條中間設置有驅動齒輪,驅動齒輪同時與鏈條的三個邊嚙合,帶動三個鏈輪同步運轉,驅動齒輪還連接設置于外殼上的動力裝置;所述的回位機構包括有一個方向軸擺桿,方向軸擺桿左右兩邊均設置有回中彈簧,回中彈簧帶動方向軸擺桿進行回位;所述的電子控制板上還設置有行程開關和遙控接收裝置,行程開關分列在方向軸擺桿兩邊,并受方向軸擺桿擺動傳遞信號給電子控制板,控制驅動輪和導向輪方向。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抹光片和軸之間還設置有升降裝置,三個抹光片的升降裝置各自獨立設置由人工進行調節(jié)。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的底座為圓形結構,外殼為半球形結構,籠罩在底座上,外殼和底座之間采用螺釘連接為可拆卸結構。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感應器為多個,沿著底座圓周一圈等距離分布在底座和外殼的結合處,感應器之間的間距小于10cm。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抹光片為兩種結構,一種為葉片式,一種為圓盤式,其中圓盤式的表面也設置有葉片鑲嵌在圓盤下表面。
本發(fā)明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結構簡單,操作人員可以在地坪外遙控式控制設備的行走方向,無須搭設支架,也不會在地坪上留下痕跡。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實施例的外殼和底座結構圖;
圖2是本發(fā)明實施例的底部結構圖;
圖3是本發(fā)明實施例的整體結構立體圖;
圖中:1底座 2外殼 3無線遙控裝置 4驅動輪 5導向輪 6固定架 7鏈輪 8抹光片 9驅動齒輪 10回中彈簧 11方向軸擺桿 12行程開關 13升降裝置 14感應器 15遙控接收裝置。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內容更容易清楚地被理解,下面根據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如圖1至圖3所示遙控式抹光機,包括底座1和外殼2,外殼2頂部設置有無線遙控裝置3,底座1底部設有驅動輪4和導向輪5,底座1上面安裝有三角形的固定架6、電子控制板、回位機構、蓄電池組、感應器;其中所述的固定架6為等邊三角形結構,固定架6的三個頂點安裝有鏈輪7,并通過鏈條連接在一起,鏈輪7通過軸延伸到底座1下方分別連接三個抹光片8;所述的鏈條也圍成等邊三角形結構,并在鏈條中間設置有驅動齒輪9,驅動齒輪9同時與鏈條的三個邊嚙合,帶動三個鏈輪7同步運轉,驅動齒輪9還連接設置于外殼2上的動力裝置;所述的回位機構包括有一個方向軸擺桿11,方向軸擺桿11左右兩邊均設置有回中彈簧10,回中彈簧10帶動方向軸擺桿11進行回位;所述的電子控制板上還設置有行程開關12遙控接收裝置15,行程開關12分列在方向軸擺桿11兩邊,并受方向軸擺桿11擺動傳遞信號給電子控制板,控制驅動輪4和導向輪5方向。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的抹光片8和軸之間還設置有升降裝置13,三個抹光片的升降裝置各自獨立設置由人工進行調節(jié)。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的底座1為圓形結構,外殼2為半球形結構,籠罩在底座1上,外殼2和底座1之間采用螺釘連接為可拆卸結構。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的感應器14為多個,沿著底座1圓周一圈等距離分布在底座1和外殼2的結合處,感應器14之間的間距小于10cm。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的抹光片8為兩種結構,一種為葉片式,一種為圓盤式,其中圓盤式的表面也設置有葉片鑲嵌在圓盤下表面。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例,對本發(fā)明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