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約束手架。
背景技術:
目前手術過程當中雙手如果不允許外展,常規(guī)方法是放在身體兩側,用床單約束好,約束雙手的目的一個防止病號手亂動污染手術區(qū)域或者阻礙醫(yī)生手術;第二個防止手接觸到金屬物品如床,頭架等或者被電刀燒傷,如電刀在使用過程中病號身體接觸到金屬的部位易被燒傷,但是如果病號比較肥胖,雙手比較粗大,手術床寬度固定,用床單約束雙手比較不方便,會垂在床的兩邊,阻礙醫(yī)生手術,另外約束手的床單如果破損會有燒傷的危險,此外床單清洗完還要曬干,且容易破損丟失。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改進,即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的在手術的過程中無法方便地實現對體態(tài)肥胖的患者進行約束。
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案是:約束手架,包括相互垂直固定連接的水平面板及豎直面板,所述水平面板包括水平基板及設置于水平基板內側端的方形水平固定板,所述豎直面板設有多個且間隔設置。
進一步的,所述豎直面板厚度為3~5cm。
進一步的,水平面板由外側端向內側端厚度逐漸變薄。
進一步的,所述豎直面板下端設有用于扣入床沿的輔助擋桿。
進一步的,所述豎直面板內側面下部固定有綁帶,所述綁帶的另一端與豎直面板的外側面經粘扣固定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結構簡單,能夠方便重復使用,能夠保證對于肥胖患者雙手的約束,避免手與金屬接觸,克服了現有采用床單約束易破損的缺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一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一使用狀態(tài)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二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二使用狀態(tài)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三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做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如圖1~5所示,一種約束手架,包括相互垂直固定連接的水平面板10及豎直面板20,所述水平面板10包括水平基板110及設置于水平基板內側端的方形水平固定板120,所述豎直面板20呈矩狀間隔設置。
本實施例中于豎直面板20間隔設置目的在于,許多腹部手術過程中會使用一種腹部懸吊式自動拉鉤,自動拉鉤通過支撐于手術床邊的支撐桿及尺桿,拉翼組成。豎直面板20間隔就是為了不阻擋支撐桿支持在手術床兩邊。
水平基板110及方形水平固定板120可以是一體也可以由兩塊板材固定,豎直面板20可以是多個可以是一體也可以由兩塊板材固定拼接。
本實施例中,所述約束手架整體長60cm,所述豎直面板20厚度為3~5cm,并采用木質材料。
使用時,使用兩個約束手架分別放置在患者的兩側,水平面板10插入床墊100下方并由手術患者的身體壓住,豎直面板20則用于束縛患者的手臂防止手臂外張。
本實施例中,水平面板10由外側端向內側端厚度逐漸變薄,以利于水平面板插入床墊下方。
實施例二:所述豎直面板20下端設有用于扣入床沿的輔助擋桿211,一般地手術臺側部具有扶手101的位置,輔助擋桿211能抵頂扶手101內側保證約束手架的穩(wěn)固。
實施例三:所述豎直面板20內側面下部固定有綁帶210,所述綁帶210的另一端與豎直面板的外側面經粘扣固定連接,當病人的手臂靠著在豎直面板20內側面時,利用綁帶能夠輔助固定病人的手臂,放置其移動,本實施例中綁帶的固定方式采用粘扣連接,綁帶的活動端與豎直面板20的外側面各設置有粘扣的公面及母面以實現固定。
上述本發(fā)明所公開的任一技術方案除另有聲明外,如果其公開了數值范圍,那么公開的數值范圍均為優(yōu)選的數值范圍,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理解:優(yōu)選的數值范圍僅僅是諸多可實施的數值中技術效果比較明顯或具有代表性的數值。由于數值較多,無法窮舉,所以本發(fā)明才公開部分數值以舉例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并且,上述列舉的數值不應構成對本發(fā)明創(chuàng)造保護范圍的限制。
同時,上述本發(fā)明如果公開或涉及了互相固定連接的零部件或結構件,那么,除另有聲明外,固定連接可以理解為:能夠拆卸地固定連接(例如使用螺栓或螺釘連接),也可以理解為:不可拆卸的固定連接(例如鉚接、焊接),當然,互相固定連接也可以為一體式結構(例如使用鑄造工藝一體成形制造出來)所取代(明顯無法采用一體成形工藝除外)。
另外,上述本發(fā)明公開的任一技術方案中所應用的用于表示位置關系或形狀的術語除另有聲明外其含義包括與其近似、類似或接近的狀態(tài)或形狀。
本發(fā)明提供的任一部件既可以是由多個單獨的組成部分組裝而成,也可以為一體成形工藝制造出來的單獨部件。
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依然可以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進行修改或者對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其均應涵蓋在本發(fā)明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