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的是輪椅技術領域,具體的說是一種婦科用減震輪椅。
背景技術:
輪椅是一般醫(yī)療器材行銷售的輪椅,大致上就是個椅子的形狀,四個輪子,后輪較大,加個手推輪,剎車也加在后輪,前輪較小,用來轉向,一般輪椅比較輕便,可以摺疊收起,一般有情況,或短期行動不便者,不適合久坐。目前輪椅多數為適合腿腳不靈活的人使用,但在婦產科,有時因為產科和待產樓層、檢查樓層通常不在一起,也就是說,如果出現緊急情況,經常有孕婦需要用病床或單價抬至產科手術臺,由于電梯空間狹小、人員有限、路上地面不平整,孕婦很痛苦的走不動等電梯或者無人抬、抬不動的情況時有發(fā)生。
在某些特殊場合,如殘疾人或孕婦使用的輪椅,對安全性的要求比較高,現有技術中,輪子在轉動時遇到突起物存在抖動現象,會影響到孕婦,導致孕婦具有不舒適感。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了一種婦科用減震輪椅,結構簡單,通過在前輪采用避震彈簧以及在后輪胎的外表面設置凹槽,具有避震效果,避免輪椅在行駛過程中,突遇障礙物導致輪椅的震動,使用方便,適合行動不便的孕婦使用。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婦科用減震輪椅,包含推桿、靠背、扶手、固定座、腳踏板、避震彈簧、前輪固定座、前輪、前輪固定軸、輪轂、后輪固定架、后輪固定軸和后輪;所述靠背的一端與固定座的一端鉸接,所述靠背的另一端設置有推桿,且推桿與靠背垂直連接,所述固定座的另一端設置有腳踏板,所述腳踏板與固定座鉸接,所述固定座一端的底部兩側設置有后輪固定架,所述后輪通過后輪固定軸與后輪固定架連接,所述后輪采用橡膠輪胎,所述橡膠輪胎的外表面均勻設置有凹槽,所述固定座另一端的兩側底部設置前輪固定座,所述前輪通過前輪固定軸與前輪固定座連接,所述前輪固定座上設置有避震彈簧。
作為本發(fā)明的進一步改善,所述推桿與靠背為一體成型。
作為本發(fā)明的進一步改善,所述固定座上設置有棉墊。
作為本發(fā)明的進一步改善,所述后輪上設置有輪轂。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為:結構簡單,通過在前輪采用避震彈簧以及在后輪胎的外表面設置凹槽,具有避震效果,避免輪椅在行駛過程中,突遇障礙物導致輪椅的震動,使用方便,適合行動不便的孕婦使用。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的后輪側面示意圖;
圖中1.推桿、2.靠背、3.扶手、4.固定座、5.腳踏板、6.避震彈簧、7.前輪固定座、8.前輪、9.前輪固定軸、10.輪轂、11.后輪固定軸、12.后輪、13.后輪固定架、14.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fā)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僅用以解釋本發(fā)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fā)明。
參看圖1至圖2,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一種婦科用減震輪椅,包含推桿1、靠背2、扶手3、固定座4、腳踏板5、避震彈簧6、前輪固定座7、前輪8、前輪固定軸9、輪轂10、后輪固定架13、后輪固定軸11和后輪12。
所述靠背2的底端與固定座4的左端鉸接,所述靠背2的上端設置有推桿1,且推桿1與靠背2垂直連接,所述推桿1與靠背2為一體成型,減少加工工藝,節(jié)約成本;所述固定座4的右端設置有腳踏板5,便于孕婦放置腳;所述腳踏板5與固定座4鉸接,可以調節(jié)腳踏板5的角度;所述固定座4左端的底部兩側設置有后輪固定架13,所述后輪12通過后輪固定軸11與后輪固定架13連接,所述后輪13采用橡膠輪胎,所述橡膠輪胎的外表面均勻設置有凹槽14,減少震動;所述固定座4右端的兩側底部設置前輪固定座7,所述前輪8通過前輪固定軸9與前輪固定座7連接,所述前輪固定座7上設置有避震彈簧6,具有避震效果,減少孕婦的震動。
所述固定座4上設置有棉墊,這樣設置,可以增加孕婦坐在輪椅上的舒適感。
所述后輪12上設置有輪轂10,這樣設置,不但造型美觀,而且具有穩(wěn)定性。
本具體實施方式的優(yōu)點:結構簡單,通過在前輪采用避震彈簧以及在后輪胎的外表面設置凹槽,具有避震效果,避免輪椅在行駛過程中,突遇障礙物導致輪椅的震動,使用方便,適合行動不便的孕婦使用。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fā)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jié),而且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fā)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fā)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