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醫(yī)療器械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ICU用氣管鉗。
背景技術:
ICU即重癥加強護理病房,重癥醫(yī)學監(jiān)護是隨著醫(yī)療護理專業(yè)的發(fā)展、新型醫(yī)療設備的誕生和醫(yī)院管理體制的改進而出現(xiàn)的一種集現(xiàn)代化醫(yī)療護理技術為一體的醫(yī)療組織管理形式。重癥監(jiān)護病房的收治對象為各種危重的急性的可逆性疾病,例如重大手術后需要監(jiān)測者、麻醉意外、重癥復合型創(chuàng)傷、急性循環(huán)衰竭、急性呼吸衰竭、各種中毒患者、各類休克患者、敗血癥、羊水栓塞以及重度妊娠毒血癥等。
在ICU護理中,為了幫助呼吸功能減弱的人,需要給患者上呼吸機,對于某些呼吸嚴重衰竭的患者來說,有時還需要通過切開氣管的方式來保持氣道的暢通,使得氧氣從氣管切開的部位進入到呼吸道。在進行氣管切開術操作時,需要將氣管切開并且通過氣管鉗將氣管切口撐開,氣管擴張時需要保持適宜的大小,否則容易導致氣管受損。通常情況下,氣管開口大小需要保持在3cm左右,若氣管切口擴張?zhí)?,則不能確保足夠量的氧氣進入呼吸道,但若氣管切開擴張過大,則會使病人出現(xiàn)皮下氣腫、氣胸等并發(fā)癥。而現(xiàn)有的氣管鉗很難控制鉗口大小,因此使得通過氣管切開保持患者氣道通暢的操作時,難以準確的保證氣管切口的處于適宜的擴張大小。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ICU用氣管鉗,可以保持某一擴張度,使得氣管切口處于適宜的擴張大小。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一種ICU用氣管鉗,包括鉗體,所述鉗體包括定鉗體和活動鉗體,所述定鉗體包括定鉗桿,所述活動鉗體包括與定鉗桿鉸接配合的活動鉗桿,所述定鉗桿上設有帶有外螺紋的連接桿,所述活動鉗桿上設有供連接桿穿過的通孔,所述連接桿在位于通孔的兩端端口處分別穿設有與外螺紋相配合的鎖緊螺母。
本實用新型使用時首先擰松通孔兩端的鎖緊螺母,然后使得活動鉗桿的通孔在連接桿上發(fā)生相對移動,即本實用新型通過調整通孔與連接桿之間的相對距離來調整鉗口的擴張大小,當活動鉗桿移動到適宜位置時,將通孔兩端的鎖緊螺母鎖緊固定即可使得本實用新型保持固定大小的擴張角度。
為了防止連接桿從活動鉗桿上脫出,影響本實用新型的使用效率,作為優(yōu)選,所述連接桿在遠離定鉗體的一端上設有防止活動鉗桿從連接桿上脫出的限位凸緣。
作為優(yōu)選,所述定鉗體還包括與定鉗桿為一體結構的定鉗頭和定鉗柄,所述活動鉗體還包括與活動鉗桿為一體結構的活動鉗頭和活動鉗柄。
為了增加手指與鉗體之間的摩擦力,便于操作者的使用,作為優(yōu)選,所述定鉗柄以及活動鉗柄的外壁均套設有防滑橡膠套。
作為優(yōu)選,所述定鉗柄以及活動鉗柄的外壁設有呈不規(guī)則排布的花紋。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體現(xiàn)在:
本實用新型使用時,可以保持某一擴張度,當將本實用新型應用于ICU病房氣管切開時,可以確保氣管切口處于適宜的擴張大小,保證足夠量的氧氣從氣管切開的部位進入到呼吸道,對患者進行有效的救治。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正向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2中A處放大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描述。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包括鉗體1,鉗體1包括定鉗體11和活動鉗體12,定鉗體11包括定鉗桿111,活動鉗體12包括與定鉗桿111鉸接配合的活動鉗桿121。本實用新型中定鉗體11還包括與定鉗桿111為一體結構的定鉗頭112和定鉗柄113,活動鉗體121還包括與活動鉗桿121為一體結構的活動鉗頭122和活動鉗柄123。本實用新型為了增加手指與鉗體1之間的摩擦力,便于操作者的使用,定鉗柄113以及活動鉗柄123的外壁設有呈不規(guī)則排布的花紋(圖中未畫出),定鉗柄113以及活動鉗柄123的外壁均套設有防滑橡膠套(圖中未畫出)。
如圖2和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定鉗桿111上設有帶有外螺紋的連接桿3,活動鉗桿121上設有供連接桿3穿過的通孔,連接桿3在位于通孔的兩端端口處分別穿設有與外螺紋相配合的鎖緊螺母4。
如圖1、圖2以及圖3所示,為了防止連接桿3從活動鉗桿121上脫出,影響本實用新型的使用效率,本實用新型中連接桿3在遠離定鉗體11的一端上設有防止活動鉗桿12從連接桿3上脫出的限位凸緣31。
本實用新型的原理為:
本實用新型使用時首先擰松通孔兩端的鎖緊螺母4,然后使得活動鉗桿12的通孔在連接桿3上發(fā)生相對移動,即本實用新型通過調整通孔與連接桿3之間的相對距離來調整鉗口的擴張大小,當活動鉗桿121移動到適宜位置時,將通孔兩端的鎖緊螺母4鎖緊固定即可使得本實用新型保持固定大小的擴張角度。
以上所述使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不脫離本實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型和改進,這些也應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