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cè)或軟側(cè),并且可以由用來形成行李件的任何類型的材料或構(gòu)造形成,這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織物(如尼龍)、塑料(例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聚碳酸酯、聚丙烯、聚乙烯等等)、天然材料(例如,膠合板)、金屬或以上的某種組合。行李件還可以包括定位在主要封閉空間內(nèi)的結(jié)構(gòu),如襯里或內(nèi)部面板,這些結(jié)構(gòu)將行李件劃分成兩個或更多個腔室。行李件也可以包括如下的任一個:兩個或更多個輪子,用來沿支撐表面使行李件運動;一個或多個手提手柄,以提升行李件或否則使其運動;伸縮手柄,以便于使行李件沿支撐表面經(jīng)輪子運動;肩帶或其它帶,以便于從用戶的肩部的一個或多個支撐行李件;邊緣管子,以幫助保護(hù)行李件的外表面免于劃傷和磨損;及至少一根周緣拉鏈,以接近主要封閉空間和任何袋或次要或補(bǔ)充封閉空間。
[0032I圖1顯示行李件100的示意側(cè)視圖,該行李件100包括輪子外殼105的實施。參照圖1,行李件100可以采取背包等的形式。行李件100可以包括主體110,該主體110限定至少一個腔室,該至少一個腔室用來接納要在行李件100中攜帶的物品。行李件100還可以包括一對肩帶或其它帶115,該對肩帶或其它帶115連結(jié)到主體110上,以允許用戶將行李件100支撐在用戶的肩部上。行李件100還可以包括至少兩個輪子120。這些輪子120的至少兩個可以與肩帶115定位在行李件100的同一側(cè)上,因而當(dāng)用戶經(jīng)肩帶115將行李件100支撐在用戶的肩部上時,導(dǎo)致輪子120定位得接近用戶。每個輪子120可以經(jīng)相應(yīng)輪子外殼105連結(jié)到行李件的主體110上。
[0033]每個輪子外殼105可以包括:下部或第一部分125,它也可以稱作下部突起或下部支腿;和上部或第二部分130,它也可以稱作上部突起或上部支腿。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可以一般地與行李件100的主體110的下部或底部表面135相平行地延伸,并且輪子外殼105的上部部分130可以相對于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在一般向上或豎直方向上延伸,并且一般可以適應(yīng)與行李件100的后部側(cè)145的外表面相匹配。下部部分125可以在過渡區(qū)域122處連結(jié)到上部部分130上。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整體地形成,以限定單一連續(xù)本體,基于這樣的部分相對于行李件100的主體110—般延伸的方向,將下部部分125與上部部分130區(qū)別開(S卩,下部部分125—般與主體110的底部側(cè)135相平行地延伸,而上部部分130相對于主體110的底部側(cè)135—般向上或豎直地延伸)。
[0034]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每個包括自由端部126、131,該自由端部126、131遠(yuǎn)離每個部分125、130的與其它部分125、130相鄰的端部。換言之,下部部分125可以包括自由端部126,該自由端部126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上部部分130可以包括自由端部131,該自由端部131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下部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可以布置在與上部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不同的位置處。下部部分125可以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到下部部分125的自由端部126。上部部分130可以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到上部部分130的自由端部131。當(dāng)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時,下部部分125可以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大體沿第一方向延伸,并且上部部分130可以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方向可以不同于所述第二方向。例如,所述第一方向可以相對于過渡區(qū)域122大體水平,并且所述第二方向可以相對于所述過渡區(qū)域122垂直向上。
[0035]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可以構(gòu)造成:由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限定的角大于90°,但小于或等于近似140°,使角常常落在等于或大于近似100°并且小于或等于近似120°的范圍內(nèi)。由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限定的角在每個部分125、130的面向內(nèi)表面或面向外表面之間測量,這些面向內(nèi)表面或面向外表面接近它們的相應(yīng)自由端部126、131。在一些實施例中,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遠(yuǎn)離過渡區(qū)域122延伸的第一和第二方向還可以用來識別由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形成的角。由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形成的角大于90°的這樣一種構(gòu)造可以便利地將輪子120定位成不超越行李件10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通過使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10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在行李件100中的存儲空間量可以大于在可比較行李件中可得到的空間,在該可比較行李件中,輪子超越后部表面延伸。而且,當(dāng)行李件100采取背包等形式并且輪子120與肩帶或其它帶115布置在背包的同一側(cè)上時,輪子120的這樣的定位可以導(dǎo)致當(dāng)用戶經(jīng)肩帶115將背包攜帶在用戶的肩部上時,輪子120定位成遠(yuǎn)離用戶的衣服和/或身體。
[0036]圖2和3表示如下示意表示:當(dāng)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的主體11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時,如何可以增大行李件的存儲空間。明確地說,圖2表示行李件200,該行李件200使用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而圖3表示可比較行李件300,該可比較行李件300使用與在圖1中表示的輪子外殼105相似的輪子外殼105。對于具有與在圖1中的那些元件相似的元件的圖2和3的元素,在用于這些元件的描述和圖中可能使用相同的附圖標(biāo)記。
[0037]參照圖2,從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的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nèi)表面所測量的角一般是90°,這些面向內(nèi)表面接近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的這些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這樣,連結(jié)到常規(guī)輪子外殼205上的輪子120超越行李件20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這將行李件200的主體110的深度有效地減小一距離,該距離是輪子120超越后部側(cè)145延伸的距離,因為為了規(guī)則相符,如與航空隨身行李大小規(guī)則相符,行李箱深度尺寸是基于在行李件的后部和前部側(cè)145、150上的最遠(yuǎn)離開特征的距離而測量的。在圖2中表示的行李件200的情況下,行李件200的后部側(cè)145的最遠(yuǎn)點是輪子120的后部邊緣155,這有效地將行李件200的主體110的最大容許深度減小一距離△,該距離△是輪子120延伸超越行李件200的后部側(cè)145的距離。
[0038]轉(zhuǎn)到圖3,行李件300包括輪子外殼105,在該輪子外殼105中角大于90°,其中,角從下部和上部部分125、130的面向內(nèi)表面測量,這些面向內(nèi)表面接近這些部分125、130的自由端部126、131。在這種構(gòu)造中,輪子120可定位成:其后部邊緣155—般與行李件300的主體110的后部側(cè)(S卩,后部外表面)145對齊。換句話說,輪子120不超越或最小地超越行李件300的主體11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而且,輪子120不超越行李件300的前部側(cè)(S卩,前部外表面)150延伸。這又允許在輪子外殼105上方的主體110的深度最大化,因而與在圖2中表示的行李件200相比,將行李件300的主體110的存儲容量增大近似一距離Δ,該距離Δ是在圖2中輪子120超越行李件20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的距離。例如,在圖2中,輪子120超越行李件200的主體110的后部側(cè)145延伸約2cm。因而,在圖3中表示的行李件300的主體110,可具有比在圖2中表示的行李件200大近似2cm的深度尺寸。在典型的行李件中,2cm的更大深度轉(zhuǎn)換成用于行李件的存儲容量的近似11%體積增大。
[0039]由輪子外殼105的下部部分125和上部部分130限定的角的大小只是如下的一個或多個的函數(shù):輪子的直徑;輪軸相對于主體110的后部外邊緣145的位置;及上部部分130在輪子120上方延伸的距離。一般地,隨著輪子直徑減小,輪軸離主體110的后部側(cè)145的位置增大,或者上部部分130在輪子120上方延伸的距離增大,角的大小可能較靠近90°。類似地,隨著輪子直徑增大,輪軸離主體110的后部側(cè)145的位置減小,或者上部部分130在輪子120上方延伸的距離減小,角的大小一般可能離90°較遠(yuǎn),并且大于90°。在多個實施例中,角將落在近似100°至近似120°的范圍內(nèi),當(dāng)輪子具有近似70mm的直徑時,通常使用100°。盡管100°至120°代表用于角大小的普通范圍,但角可以落在從大于90°至小于或等于近似140°的范圍內(nèi)的任何處。
[0040]圖4和5分別表不與在圖2和3中表不的那些相似的輪子外殼405、505的側(cè)視圖。對于具有與圖1-3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