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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輸入組件及電子裝置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12125858閱讀:233來源:國知局
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輸入組件及電子裝置的制作方法

本發(fā)明涉及指紋識別技術,尤其涉及一種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輸入組件及電子裝置。



背景技術:

在相關技術中,某些電子裝置可以使用光學指紋模組實現(xiàn)指紋識別的功能,光學指紋模組設置在電子裝置的蓋板下方。因此,在光學指紋模組隱藏在蓋板下方時,如何保證蓋板的透光率以進行光學指紋識別成為待解決的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旨在至少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之一。為此,本發(fā)明提供一種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一種輸入組件及一種電子裝置。

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包括指紋識別區(qū),指紋識別區(qū)包括非透明部及間隔設置在非透明部中的多個透光部,每個透光部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

上述蓋板中,光學指紋模組可設置指紋識別區(qū)下方,由于每個透光部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如此,不僅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模組隱藏在蓋板下方,實現(xiàn)了光學指紋模組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以進行指紋識別。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指紋識別區(qū)包括透光的基板及涂設在所述基板上的非透明油墨層,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形成有間隔設置的多個開孔;

與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對應的所述基板的一部分及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共同限定出所述非透明部,與所述開孔對應的所述基板的另一部分及所述開孔共同限定出所述透光部。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指紋識別區(qū)包括透光的基板及涂設在所述基板上的非透明油墨層,所述蓋板開設有貫穿所述基板及所述非透明油墨層的多個通孔,所述多個通孔間隔設置;

與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對應的所述基板的部分及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共同限定出所述非透明部,所述通孔限定出所述透光部。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指紋識別區(qū)包括透光的基板、多個透光油墨層及非透明油墨層,所述多個透光油墨層間隔涂設在所述基板上,所述非透明油墨層涂設在所述基板上且位于所述多個透光油墨層的四周;

與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對應的所述基板的一部分及所述非透明油墨層共同限定出所述非透明部,與所述多個透光油墨層對應的所述基板的另一部分及所述多個透光油墨層共同限定出所述多個透光部。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透光油墨層為紅外線油墨層。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透光油墨層的厚度小于20μm。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透光油墨層呈條形,所述透光油墨層的厚度方向與所述基板之間的夾角范圍為30-60°。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透光油墨層呈條形,所述透光油墨層的厚度方向與所述基板之間的夾角為45°。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多個透光部均勻間隔分布。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相鄰的兩個所述透光部之間的距離范圍為20-30μm。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透光部的尺寸范圍為20-35μm。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透光部的尺寸為30μm。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多個透光部的總面積與所述指紋識別區(qū)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5%-30%。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所述指紋識別區(qū)的尺寸為6mm*4mm。

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輸入組件包括以上任一實施方式所述的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及光學指紋模組。光學指紋模組設置在指紋識別區(qū)下方,且用于指紋識別。

上述輸入組件中,光學指紋模組可設置指紋識別區(qū)下方,由于每個透光部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如此,不僅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模組隱藏在蓋板下方,實現(xiàn)了光學指紋模組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以進行指紋識別。

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電子裝置包括以上任一實施方式的所述的用于指紋識別的蓋板。

上述電子裝置中,光學指紋模組可設置指紋識別區(qū)下方,由于每個透光部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如此,不僅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模組隱藏在蓋板下方,實現(xiàn)了光學指紋模組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以進行指紋識別。

本發(fā)明的附加方面和優(yōu)點將在下面的描述中部分給出,部分將從下面的描述中變得明顯,或通過本發(fā)明的實踐了解到。

附圖說明

本發(fā)明的上述和/或附加的方面和優(yōu)點從結合下面附圖對實施方式的描述中將變得明顯和容易理解,其中:

圖1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的平面示意圖;

圖2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蓋板的指紋識別區(qū)的平面示意圖;

圖3是圖2中的指紋識別區(qū)沿A-A向的一個剖面示意圖;

圖4是圖2中的蓋板的指紋識別區(qū)沿A-A向的另一個剖面示意圖;

圖5是圖2中的蓋板的指紋識別區(qū)沿A-A向的又一個剖面示意圖;

圖6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蓋板的指紋識別區(qū)的另一個平面示意圖;

圖7是圖6中的指紋識別區(qū)沿B-B向的剖面示意圖;

圖8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指紋識別區(qū)的透光部的平面示意圖;

圖9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指紋識別區(qū)的另一個透光部的平面示意圖;

圖10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指紋識別區(qū)的再一個透光部的平面示意圖;

圖11是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輸入組件的原理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所述實施方式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方式是示例性的,僅用于解釋本發(fā)明,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nèi)”、“外”、“順時針”、“逆時針”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shù)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所述特征。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發(fā)明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或可以相互通訊;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nèi)部的連通或兩個元件的相互作用關系。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fā)明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發(fā)明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觸而是通過它們之間的另外的特征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和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下文的公開提供了許多不同的實施方式或例子用來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不同結構。為了簡化本發(fā)明的公開,下文中對特定例子的部件和設置進行描述。當然,它們僅僅為示例,并且目的不在于限制本發(fā)明。此外,本發(fā)明可以在不同例子中重復參考數(shù)字和/或參考字母,這種重復是為了簡化和清楚的目的,其本身不指示所討論各種實施方式和/或設置之間的關系。此外,本發(fā)明提供了的各種特定的工藝和材料的例子,但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意識到其他工藝的應用和/或其他材料的使用。

請參閱圖1及圖2,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100包括指紋識別區(qū)10,指紋識別區(qū)10包括非透明部12及多個透光部14。多個透光部14間隔設置在非透明部12中。每個透光部14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14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10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

上述蓋板100中,光學指紋模組可設置指紋識別區(qū)10下方,由于每個透光部14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14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10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如此,不僅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模組隱藏在蓋板100下方,實現(xiàn)了光學指紋模組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100以進行指紋識別。

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蓋板100可應用于電子裝置,電子裝置例如為手機或平板電腦,從而使得電子裝置可以實現(xiàn)光學指紋模組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100以進行指紋識別。需要說明的是,電子裝置的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示例。

需要說明指出的是,非透明部12可以是透光的,也可以是非透光的。光線包括可見光及不可見光。透光部14的橫截面(平行于蓋板100的上表面的截面)可以形成閉環(huán)的圖形,可在閉環(huán)圖形內(nèi)作直徑最大的圓,圓的直徑即為透光部14的尺寸。也即是說,圓的直徑小于200μm。

例如圖8所示,透光部14的橫截面為正五邊形,透光部14的尺寸為正五邊形的內(nèi)切圓的直徑。

又如圖9所示,透光部14的橫截面為不規(guī)則圖形,那么不規(guī)則圖形內(nèi)的直徑最大的圓的直徑為透光部14的尺寸。

再如圖10所示,透光部14的橫截面為長方形,長方形內(nèi)的直徑最大的圓的直徑為長方形的寬度,那么,透光部14的尺寸為長方形的寬度。

以上所述的透光部14的總面積為透光部14的橫截面的總面積,指紋識別區(qū)10的面積為指紋識別區(qū)10的橫截面的面積。

具體地,蓋板100包括顯示區(qū)域16及非顯示區(qū)域18。通常地,蓋板100的中間區(qū)域作為顯示區(qū)域16,非顯示區(qū)域18設置在顯示區(qū)域16的周圍。例如,非顯示區(qū)域18設置在顯示區(qū)域16的頂側和/或底側。指紋識別區(qū)10可以設置在非顯示區(qū)域18內(nèi)。

為了使得電子裝置更加美觀,可以在非顯示區(qū)域18的下表面噴涂油墨,油墨的顏色例如為白色、黑色或藍色等顏色,具體情況可以根據(jù)實際需求而設置。油墨不僅可以滿足用戶對不同顏色的電子裝置的需求,還可以遮蓋電子裝置內(nèi)部的結構以達到美化電子裝置的效果。

請參閱圖3,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指紋識別區(qū)10包括透光的基板20及涂設在基板20上的非透明油墨層22,非透明油墨層22形成有間隔設置的多個開孔24。

與非透明油墨層22對應的基板20的一部分及非透明油墨層22共同限定出非透明部12,與開孔24對應的基板20的另一部分及開孔24共同限定出透光部14。

如此,非透明部12與透光部14的結構簡單,有利于蓋板100制造。另外,光線依次穿過開孔24及基板20以出射至基板20上方,光線到達基板20外的手指表面后反射,反射的光線依次經(jīng)過基板20及開孔24后進入基板20下方以實現(xiàn)光學指紋識別的功能。

由于光線直接穿過基板20,使得光線透過率較好,有利于進行指紋識別。需要說明的是,光線可以是可見光,也可以是紅外線。例如可見光的波長為550nm,紅外線的波長為850nm。

具體地,基板20包括上表面20a及下表面20b??梢岳斫猓?0的上表面20a為輸入組件200的外觀面,朝向用戶。用戶可以在上表面20a上進行相應的手勢操作,例如點擊、按壓或滑動等操作以控制電子裝置實現(xiàn)相應的功能。非透明油墨層22可涂設在下表面20b。

基板20的材料可以由玻璃、陶瓷或藍寶石等透光材料制成。由于基板20由于作為電子裝置的輸入零件,基板20經(jīng)常受到碰撞或刮劃等接觸。例如,用戶將電子裝置放入口袋時,基板20可能被用戶口袋中的鑰匙刮劃而損傷。

因此,基板20的材料可以采用硬度較大的材料,例如以上的藍寶石材料。當然,也可以在基板20的上表面20a貼合保護板以防止基板20被刮傷。

請參閱圖4,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指紋識別區(qū)10包括透光的基板20及涂設在基板20上的非透明油墨層22,蓋板100開設有貫穿基板20及非透明油墨層22的多個通孔26,多個通孔26間隔設置。

與非透明油墨層22對應的基板20的部分及非透明油墨層22共同限定出非透明部12,通孔26限定出透光部14。

如此,光線可以穿過通孔26以進行指紋識別,光線直接穿過通孔26出射至基板20上方,使得蓋板100的透光率較佳。另外,由于通孔26的尺寸較小,用戶通過肉眼難以覺察蓋板100上開設有通孔26。

在一個例子中,在制造指紋識別區(qū)10時,可先在基板20上涂設非透明油墨層22,然后通過激光的加工方式在指紋識別區(qū)10上加工形成多個通孔26,從而可以形成非透明部12及透光部14。

請參閱圖5,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指紋識別區(qū)10包括透光的基板20、多個透光油墨層28及非透明油墨層22,多個透光油墨層28間隔涂設在基板20上,非透明油墨層22涂設在基板20上且位于多個透光油墨層28的四周。

與非透明油墨層22對應的基板20的一部分及非透明油墨層22共同限定出非透明部12,與多個透光油墨層28對應的基板20的另一部分及多個透光油墨層28共同限定出多個透光部14。

如此,光線可以穿過透光油墨層28出射至基板20的上方以進行指紋識別。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的非透明油墨層22可以為白色、黑色或藍色等顏色。可以理解,非透明油墨層22的顏色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具體設定。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透光油墨層28為紅外線油墨層(IR油墨層)。

如此,當指紋識別的光線為紅外線時,透光油墨層28可以保持較高透光率,例如透光油墨層28的透過紅外線的透光率大于90%,或者說,光源102出射至透光油墨層28的紅外線中,90%以上的紅外線可以透過透光油墨層28。

具體地,紅外線油墨層可以使得紅外線穿過,而阻擋可見光及紫外線。紅外線油墨層在可見光下顯示為黑色或者與黑色接近的顏色,例如深藍色。

如以上所述,非透明油墨層22可以為白色,紅外線油墨層設置白色的非透明油墨層22中,顏色的對比度較高,但是,由于透光油墨層28的尺寸較小,使得即使非透明油墨層22為白色,用戶的肉眼也較難察覺到透光油墨層28的存在,解決了在傳統(tǒng)中,使用白色的非透明油墨層22時無法實現(xiàn)光學指紋識別的技術問題。

為了保證透光油墨層28的透光率,在某些實施方式中,透光油墨層28的厚度小于20μm。

請參閱圖6及圖7,在某些實施方式中,透光油墨層28呈條形,透光油墨層28的厚度方向與基板20之間的夾角α范圍為30-60°。較佳地,透光油墨層28的厚度方向與基板20之間的夾角α為45°。

如此,當非透明油墨層22的顏色為白色時,不僅可以保證透光油墨層28的透光率,還可以減小透光油墨層28與非透明油墨層22之間的對比度,從而使得人眼不易看到透光油墨層28。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多個透光部14均勻間隔分布。

如此,多個透光部14容易制造形成,有利于降低蓋板100的生產(chǎn)成本。在一個例子中,多個透光部14呈矩陣分布,例如圖2的透光部14所示。

另外,這樣使得透過指紋識別區(qū)10各個部分的光線較均勻,使得光學指紋識別的效果較好。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相鄰的兩個透光部14之間的距離范圍為20-30μm。

如果兩個透光部14距離較近,兩個透光部14可能連通,不利于透光部14的制造成型。如果兩個透光部14距離較遠,則難以滿足多個透光部14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10域的面積的比例范圍。

因此,以上兩個透光部14之間的距離范圍不僅使得透光部14容易制造,還可以保證有足夠的光線穿過蓋板100以實現(xiàn)光學指紋識別的功能。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透光部14的尺寸范圍為20-35μm。在一個例子中,透光部14的尺寸為30μm。

如此,人眼不易看到透光部14,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識別模組隱藏在蓋板100下方。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多個透光部14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10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5%-30%。

在某些實施方式中,指紋識別區(qū)10的尺寸為6mm*4mm。

如此,根據(jù)用戶的手指的指紋區(qū)域尺寸,指紋識別區(qū)10的尺寸為6mm*4mm時,不僅可以實現(xiàn)指紋識別的效果,還可以使得指紋識別區(qū)10的尺寸較小,蓋板100容易制造。

在一個例子中,指紋識別區(qū)10的形狀為長方形,那么,指紋識別區(qū)10的長度L可為6mm,寬度W可為4mm。在其他實施方式中,指紋識別區(qū)10的形狀例如可以為長圓形等形狀。

請參閱11,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輸入組件300包括以上任一實施方式的用于光學指紋識別的蓋板100及光學指紋模組200。光學指紋模組200設置在指紋識別區(qū)10下方,且用于指紋識別。

上述輸入組件300中,光學指紋模組200可設置指紋識別區(qū)10下方,由于每個透光部14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14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10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如此,不僅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模組200隱藏在蓋板100下方,實現(xiàn)了光學指紋模組200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100以進行指紋識別。

具體地,光學指紋模組200包括光源202及采光處理單元204。光源202出射的光線透過蓋板100后在手指表面的指紋線紋上反射,手指的嵴紋反射較少光線至采光處理單元204,谷紋反射較多光線至采光處理單元204。

采光處理單元204接收手指表面指紋反射的光線,并根據(jù)發(fā)射光線的強度處理形成手指指紋圖案,采光處理單元204將得到的手指指紋圖案與預設圖案對比,從而實現(xiàn)指紋的功能。

本發(fā)明實施方式的電子裝置包括以上任一實施方式的所述的用于指紋識別的蓋板100。

上述電子裝置中,光學指紋模組可設置指紋識別區(qū)下方,由于每個透光部的尺寸小于200μm,多個透光部的總面積與指紋識別區(qū)的面積的比例范圍為20%-35%,如此,不僅從視覺上可使光學指紋模組隱藏在蓋板下方,實現(xiàn)了光學指紋模組隱藏的效果,還保證了足夠的光線能透過蓋板以進行指紋識別。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方式”、“某些實施方式”、“示意性實施方式”、“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所述實施方式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發(fā)明的至少一個實施方式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實施方式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任何的一個或多個實施方式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宗旨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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