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控風柱體呈圓筒狀,包括依次連接的封口段、中段和敞口段,所述控風柱體的中段的側壁沿其周向方向開設有復數(shù)個沿同一方向傾斜且傾斜角度相同的第一風眼,所述控風柱體的封口段的側壁沿其周向方向開設有復數(shù)個與所述第一風眼反向傾斜的第二風眼。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控風柱體的外徑與高度的比值為0.5~2.6。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風眼和所述第二風眼的口徑均為2-4mm。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控風柱體至少開設有一排的所述第一風眼,所述控風柱體至少開設有兩排相平行設置的所述第二風眼,位于同一排的復數(shù)個所述第一風眼或者位于同一排的復數(shù)個所述第二風眼分別沿所述控風柱體的周向方向等間距設置。
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各排的所述第一風眼或者所述第二風眼的數(shù)量分別為6~20個,各排的所述第一風眼或者所述第二風眼的數(shù)量相同或者相異。
6.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相鄰的兩排所述第二風眼交錯設置。
7.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各排的所述第一風眼和所述第二風眼沿所述控風柱體的軸向方向等間距設置。
8.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封口段包括一體連接的底板和封口段側壁,該底板的直徑與該封口段側壁的外徑相等,或者,該底板的直徑大于該封口段側壁的外徑。
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燃燒爐爐芯的控風柱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的直徑大于所述封口段側壁的外徑,且所述底板的直徑沿所述封口段往所述敞口段的方向縮進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