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搬運及運送瓶的系統(tǒng)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盤架,它可放在瓶上,并可用中間盤架接收瓶而把瓶堆成堆。
裝有礦泉水此類的瓶裝在框或箱中送到零售商那里,這些框或箱在弄空后或帶著空瓶再返回。這些箱已經(jīng)在使用并且開始是設計用來保護玻璃瓶。在瓶子變?yōu)橛盟芰掀繒r,即使用箱子的目的(也就是保護瓶子)變成與原來有些不一樣,考慮零售及批發(fā)商的運輸及儲存,箱子仍同樣地使用。
當處理的塑料瓶發(fā)送出,特別在對這些瓶存在一瓶子存放系統(tǒng),需要用新的方案來代替舊式的儲瓶的箱子。這些箱子裝滿瓶子送到批發(fā)商及零件商處,但是返回時是空箱子,因而占據(jù)了與重量及功能有關的不必要的大的體積。這種塑料瓶堆在現(xiàn)場,并作為散裝退回。
因此要求提供適于回收的包裝,在不裝瓶時比裝瓶時占更小的空間,其對回收的儲存和運輸是重要的。
已有試驗把瓶子放在紙板做的一次性的平的連結件(trace)上,但是示出在較長的運輸中,其穩(wěn)定性太差。另外扔掉一次性的包裝使銷售成本太高。這里包括傳送廢物、紙板、一次性包裝到指定的場所等的費用。
還試圖制造塑料的連接件,瓶子堆成一圖案,瓶的頂部伸出一定高度與上一層瓶相鄰或在上一層瓶之間。這樣提供了好的穩(wěn)定性,但是用在貨盤上的面積具有太差的應用性。使用歐洲的一種貨盤,每行只能放直徑為94mm的1.5l的標準瓶88個。這種方案難以搬運,因為每次一個新盤放在一行上以在高度上堆放新的一層時,盤架要轉180°。
還已知用盤架設在中間把瓶相互堆起來,其中盤包括向上突起的杯形部分可放入瓶的底部,杯形部分的下面可接納帶或不帶瓶蓋的瓶頂部。但是,瓶的總高度及瓶頂?shù)闹睆诫S著瓶有無瓶蓋而變化??紤]這些,盤架例如杯形部分必須有相應的形狀。結果是有盤架在其中的瓶的堆碼必須捆住以保證搬運及運輸中的穩(wěn)定性。不論所有瓶有無蓋或這種堆碼包括有蓋無蓋的瓶的混合都是這樣。
本發(fā)明的目的是解決現(xiàn)有的瓶子的搬運及運送系統(tǒng)的問題。按照本發(fā)明權利要求的特點限定的本發(fā)明的裝置可達到本發(fā)明的目的。
在附圖中
圖1示出了一個瓶的垂直部分夾在上盤架與下盤架之間;圖2是盤架杯形部分的頂視圖;圖3和圖4分別是沿圖2中III-III線和IV-IV線的剖面圖;圖5示出了本發(fā)明盤架的另一實施例,示出了堆在一起的兩個瓶之間盤架的垂直剖面;圖6和7示出圖8的剖面圖;圖8示出本發(fā)明第二實施例的頂視圖。
圖1中示出了在帶蓋6的瓶子3的頂部及下部的兩個盤架2的一部分。盤架可堆在貨盤上并固定住運到批發(fā)商及零售商處。
在圖8的頂視圖示出的盤架最好由塑料制成并包括杯形部分5。杯形部分5可包括多條肋9設在凹部8之間。因此瓶3可安排成如圖1所示,豎放在肋9上。瓶下面接納在蓋6上的盤架2的下部,杯形部分5的中央設成與制瓶時得到的瓶底的腿有一定的距離。
圖5-8示出了本發(fā)明的另一個實施例,其中盤架2可直接放在貨盤上或在瓶3的下面,環(huán)形邊1可豎在瓶的支承環(huán)4上。盤架的杯形部分還包括肋9,瓶子放在其上。瓶的腿7可向下突入到環(huán)形邊1,環(huán)形邊1的高度允許瓶子放成下面有另一瓶子的蓋或沒有蓋。因此保證在搬運及運輸時,制瓶時制出的腿7受到保護。
使用按照本發(fā)明的盤架,可保證帶有盤架2的瓶的堆碼是穩(wěn)定的,這對搬運及運輸是重要的。另外可與一些瓶有蓋6,一些沒有蓋無關地保證穩(wěn)定性。
權利要求
1.一種盤架,可放在瓶(3)上,也可在盤架的上側的杯形部分(5)放入瓶(3),通過中間盤架(2),多個盤架(2)可堆起來,其特征在于各杯形部分(5)包括一中部環(huán)形邊(1),它有一垂直凸緣,其下緣可放在放在下面的盤架(2)上的瓶(3)的支承環(huán)(4)上,這樣,盤架(2)上面包括瓶(3)的重量傳到放在下面的盤架(2)上的瓶(3)上,并進一步通過支承環(huán)(4)傳到該盤架(2)上。
2.按照權利要求1的盤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杯形部分(5)成形為有多條肋(9),從環(huán)形邊(1)延伸到杯形部分(5)的周邊。
全文摘要
一種盤架,可放在瓶(3)上,也可在盤架的上側的杯形部分(5)放入瓶(3),通過中間盤架(2),多個盤架(2)可堆起來,按照本發(fā)明各杯形部分(5)包括一中部環(huán)形邊(1),它有一垂直凸緣,其下緣可放在放在下面的盤架(2)上的瓶(3)的支承環(huán)(4)上,這樣,盤架(2)上面包括瓶(3)的重量傳到放在下面的盤架(2)上的瓶(3)上,并進一步通過支承環(huán)(4)傳到該盤架(2)上。
文檔編號B65D1/26GK1160386SQ95195250
公開日1997年9月24日 申請日期1995年9月8日 優(yōu)先權日1994年9月23日
發(fā)明者喬治·奧斯巴克, 比亞恩·萊維拇 申請人:喬治·奧斯馬克, 比亞恩·萊維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