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汽車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小型汽車剎車輔助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車輛的制動系統(tǒng)是車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車輛遇到緊急突發(fā)情況時,需要在盡可能短的距離內將車速降為零。目前,現有車輛的剎車裝置都是由剎車鉗擠壓剎車盤或剎車蹄片擠壓制動鼓產生制動力。有時車輛的制動系統(tǒng)遇到較大撞擊突然失靈或者損壞時,就無法進行制動了,這時就需要一套更安全的備用剎車裝置了,以防萬一。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為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小型汽車剎車輔助系統(tǒng),適用于小型汽車,在原制動系統(tǒng)失靈情況下能夠有效剎車,保護了車上人員安全,是一種安全有效并實用的輔助系統(tǒng)。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小型汽車剎車輔助系統(tǒng),包括車體,位于車體駕駛部位的操控裝置和位于車體尾部的剎車輔助裝置,所述剎車輔助裝置包括連接支架和連接在其底部的下壓缸,所述下壓缸再連接支撐連接板,所述支撐連接板上設有剎車片,所述下壓缸下降推動所述支撐連接板可使所述剎車片著地,反向上升拉動時使所述剎車片脫離地面。
所述連接支架上設置通孔,所述下壓缸穿過所述通孔并延伸至外側,以便于后期剎車時的下降或上升動作。
所述操作裝置為方向盤,所述方向盤上設置按鈕,所述按鈕通過電路連接所述剎車輔助裝置,實現電子控制。
所述按鈕通過線路連接車體內設置的電磁閥,所述電磁閥連接氣路或油路從而控制氣缸或油缸執(zhí)行動作。
所述下壓缸為氣缸,并排設置兩個,所述兩個氣缸通過氣動機構連接所述支撐連接板。
所述下壓缸為油缸,并排設置兩個,所述兩個油缸通過液壓機構連接所述支撐連接板。
進一步,所述剎車片布置有密集排列的花紋溝槽,有利于與地面接觸增大摩擦力,及時降低車速使車停穩(wěn)。
所述下壓缸為氣缸或油缸,均可實現下降推動動作和反向上升拉動動作。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結構設計巧妙,是一種汽車輔助剎車系統(tǒng),在原有制動系統(tǒng)失靈或遇到大的撞擊損壞情況下,能夠有效制動汽車使其停下,安全有效,實用性強,與原有剎車系統(tǒng)結合是一種雙重保護措施,能更加有效的保護車上人員安全。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fā)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fā)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剎車輔助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1中剎車片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1中操控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車體,2、剎車輔助裝置,3、連接支架,31、通孔,4、方向盤,41、按鈕,5、下壓缸,6、支撐連接板,7、剎車片,71、花紋溝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fā)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fā)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景l(fā)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fā)明保護的范圍。
參照圖1、圖2、圖3與圖4,一種小型汽車剎車輔助系統(tǒng),包括車體1,位于車體1駕駛部位的操控裝置和位于車體尾部的剎車輔助裝置2,所述剎車輔助裝置2包括連接支架3和連接在其底部的下壓缸5,所述下壓缸5再連接支撐連接板6,所述支撐連接板6上設有剎車片7,所述下壓缸5下降推動所述支撐連接板6可使所述剎車片7著地,反向上升拉動時使所述剎車片7脫離地面。
連接支架3上設置通孔31,所述下壓缸5穿過所述通孔31并延伸至外側,以便于后期剎車時的下降或上升動作。
如圖4所示,所述操作裝置為方向盤4,所述方向盤4上設置按鈕41,所述按鈕41通過電路連接所述剎車輔助裝置2,實現電子控制。
按鈕41通過線路連接車體1內設置的電磁閥,所述電磁閥連接氣路或油路從而控制下壓缸5執(zhí)行動作。
下壓缸5可設置為氣缸,并排設置兩個,所述兩個氣缸通過氣動機構連接所述支撐連接板6,可實現下降推動動作和反向上升拉動動作。
下壓缸5也可設置為油缸,并排設置兩個,所述兩個油缸通過液壓機構連接所述支撐連接板6,可實現下降推動動作和反向上升拉動動作。
如圖3所示,剎車片7上面布置有密集排列的花紋溝槽71,有利于與地面接觸增大摩擦力,及時降低車速使車停穩(wěn)。
本發(fā)明結構設計巧妙,是一種汽車輔助剎車系統(tǒng),在原有制動系統(tǒng)失靈或遇到大的撞擊損壞情況下,能夠有效制動汽車使其停下,安全有效,實用性強,與原有剎車系統(tǒng)結合是一種雙重保護措施,能更加有效的保護車上人員安全。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